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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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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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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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1〕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出字〔201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2011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已顺利完成。根据年度核验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112452家出版物发行单位,其中总发行单位94家,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22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59家,批发单位8541家,零售单位103339家,区域性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148家,网上书店157家,读者俱乐部92家。在这次年度核验中,有4969家被暂缓通过年度核验,1504家被注销登记。
总体看,2011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进展顺利并达到了预期目的。其中,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西藏、陕西、青海等18个省(区、市)按时报送了年度核验数据,提交了高质量的总结报告,年度核验工作认真细致。
为做好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年度核验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新闻出版强国,按照《出版物发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总体目标的要求,深化国有发行体制改革,强化监督管理,加快产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强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努力构建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相配套、贯通城乡的新闻出版流通网络。通过本次年度核验工作,掌握发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建立完善规模以上发行企业数据库,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发行单位坚决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推动发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和时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企业、单位及个人,含2011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应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各地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音像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各地视情况自行安排,已经完成工作交接的省份可结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年度核验时统一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再单独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三、年度核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不再统一由总署负责,依据其经营范围分别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级负责。
(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批发企业(含外资企业)、本省(区、市)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和跨省(区、市)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单位(含外资企业)和在本省(区、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度核验工作。
四、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发行单位2011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五、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发行单位填报)。
(二)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五)企业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全国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材料一式三份,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总署直接负责年度核验的企业(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新闻出版总署,其余二份分别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发行单位留存。
六、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 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送达年度核验催告函。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七、今年年度核验的重点
(一)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责,为党的十八大召开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文化管理体制,强化市场监管,切实发挥作用,保障市场秩序。把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与“两会”和国庆节前印刷复制发行专项交叉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加强监管,对发行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和核验,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出版物市场秩序,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二)加强法规学习,贯彻落实《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1年3月25日,总署和商务部联合出台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修订是适应新闻出版业改革全面推进、新媒体新业态加快发展和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行业监管的需要而进行的,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统一管理,适时将音像制品纳入出版物市场统一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法规学习作为年度核验的重要内容,以培训班、座谈会、问题答卷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法规学习培训。通过法规培训牢固树立遵法守法的意识,严格依法经营。
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根据出版物发行市场情况,适当调整了准入门槛。对于修订前批准设立的、达不到新的资格条件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引导、帮助企业尽快达到资格条件。有效期满后,仍达不到资格条件的,将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三)将年度核验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做好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统计年报工作。
为加快新闻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的统一组织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将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按期上报,统计年报工作有关要求请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查询,数据填报请点击该网站的“在线直报”。各地发行管理部门要主动支持统计部门的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做好2012年统计年报工作。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辖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年度核验工作的实施细则。各出版物发行单位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填写数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
(二)出版物发行单位于2012年2月底前将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单位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对审核通过的发行单位,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栏内加盖印鉴。对需参加网上年度核验的单位,要同时上网确认其是否已正确填报有关数据,并对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在网上给予确认。
(四)新闻出版总署直接负责年度核验的企业(总发行企业和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进行初核后,于2012年3月31日前,统一报送总署审核。
(五)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务必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和《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总署。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应包括:1.核验工作开展的过程(包括法规培训情况);2.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和结构发生的变化及原因;3.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4.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5.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6.对出版物发行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总署将对各地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抽查。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进行表扬,对不按时开展年度核验工作、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不认真审核数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在开展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关问题和情况,可随时与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
附件:1.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何彬、张驰邦
联系电话:010-83138702、83138425
电子信箱:fx83138702@tom.com)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省份: 单位盖章
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及邮编
单位人数(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及电话
总经理
姓名及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性质
(划√可多选)
国有或国有控股□ 新华书店系统□ 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 其他形式□
注册资本(万元)
投资总额(万元)
(外资企业填写)
单位网址
网上销售网址
股东、投资金额及投资比例
股东名称、投资金额(万元)、投资比例(%)
业务信息
企业类型
(划√可多选)
总发行企业□ 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 全国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
网上书店□ 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 读者俱乐部□ 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
发行员资质
初级发行员 名 中级发行员 名 高级发行员 名
物流中心地址及面积(平方米)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书城
书城名称、营业面积(平方米)、地址
资产总额(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年应缴税金(含所得税)总额(万元)
发行网点数量(个)
总数: 其中,县及县以上网点数量: 乡镇及以下网点数量:
按销售环节统计
项 目
销售额(万元)
销售册数(万册、张、盘)
批 发
零 售
总 计
其中网络交易销售额:
其中网络交易销售册数:
按分类销售统计
项 目
销售额(万元)
销售册数(万册、张、盘)
图 书
报纸期刊
电子音像
总 计
奖罚记录
本年度获奖记录
本年度违规记录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企业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本表格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中下载,如填报内容较多可另附表。
附件2
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一、基本情况
类 别
企业数量
(家)
销售总额
(万元)
从业人员(人)
网点数量(个)
(1)总发行企业
(2)批发企业
(3)零售单位
(4)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
(5)全国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
(6)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
(7)网上书店
(8)读者俱乐部
(9)合计总数
备注:本表中数据(9) =(1)+(2)+(3)+(4)+(5)+(6)+(7)+(8)
二、按照经济性质划分统计情况
(1)出版物发行单位总数
(2)国有或国有控股
(3)外资
(4)民营
(5)其他
新华书店
其他
备注:本表中数据(1) =(2)+(3)+(4)+(5)
三、年度核验情况
(1)参检单位总数
其中:(2)通过年度核验数
(3)缓期年度
核验数
(4)不予通过
年度核验数
备注:本表中数据(1) =(2)+(3)+(4)
表1中企业数量合计总数(9) = 表3(2) + 表3(3)
四、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情况
(1)县及县以上发行网点总数
(2)国有或国有控股
(3)外资
(4)民营
(5)其他
新华书店
其他
(1)乡镇及以下发行网点总数
(2)国有或国有控股
(3)外资
(4)民营
(5)其他
新华书店
其他
备注:本表中数据(1) =(2)+(3)+(4)+(5)
五、物流中心情况
物流中心面积
(平方米)
数量
(个)
物流中心面积
(平方米)
数量
(个)
(1)5千以上
(5)5-10万
(2)5千--1万
(6)10-20万
(3)1-3万
(7)20-30万
(4)3-5万
(8)30万以上
备注:本表中数据(1) =(2)+(3)+(4)+(5)+(6)+(7)+(8)
六、全国书城(1千平方米以上)情况汇总表
1-5千平方米
书城总数
5千-1万平方米
书城总数
1万平方米以上
书城总数
总数合计(4)
国有
或国
有控
股
新华书店
国有
或国
有控
股
新华书店
国有
或国
有控
股
新华书店
其他
其他
其他
外资
外资
外资
其他
其他
其他
合计
(1)
合计
(2)
合计
(3)
备注:本表中数据(4) =(1)+(2)+(3)
七、大型书城(5千平方米以上)情况统计表
序
号
企业名称
书城名称
所在
城市
经济性质
营业面积
(平方米)
年出版物销售额
(万元)
年出版物
销售量
(万册张份盒)
备注:上表中经济性质填写:新华书店、国有或国有控股、外资、其他
处长签字: 填表人及电话: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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