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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年11月26日卫人发[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0年11月26日 卫人发[20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发[2006]111号)、《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发[2009]182号)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发[2006]111号)、《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发[2009]182号),指导各地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绩效考核目的
本意见所指绩效考核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事业单位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对其内部工作人员在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效方面的考核。
绩效考核目的是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绩效考核原则
绩效考核应当突出公益性,强调公益目标和社会效益,防止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保证单位和工作人员全面履行职责;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确保考核工作公开透明,提高考核结果的公信度;应当体现激励导向,通过考核结果引导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调动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应当注重实效,分类实施,科学合理,简便易行。
三、绩效考核内容
(一)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要根据单位的不同类型、职能和特点,考核其目标责任落实、运行管理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
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应当体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完成政府任务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情况。公共卫生职能具体考核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院前急救)、采供血、卫生监督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完成等情况。具有医疗职能的机构,还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考核其临床服务情况。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应当体现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综合管理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情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合理用药、医疗费用控制等。具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职能的机构,还应当考核其基金预决算、审核补偿、调查核实、信息统计等情况。
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应当体现履行医疗服务、科研教学、相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障结算服务等职能,承担支农支边、支援基层、援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惠民等公益性任务和社会责任,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情况。医疗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和安全、服务效率、医疗费用控制等。
(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内容。
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要根据各类、各等级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依据岗位职责,考核其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岗位业绩和成效情况。对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还应当增加其单位目标管理责任的落实与内部运行管理的改善等方面内容。
四、绩效考核方法及程序
绩效考核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现有的相关考核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应当逐步建立绩效考核信息系统。
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单位绩效考核可通过单位自评、卫生行政部门现场查看以及服务对象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周期由单位自行确定。
绩效考核程序应当包括成立考评小组、制订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反馈考核结果等环节。绩效考核工作应当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绩效考核等次及结果的应用
(一)绩效考核等次。
单位绩效考核的结果可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分为若干等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可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分为若干等次,也可采用评分制等其他方式确定。原则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优秀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本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其工作人员考核优秀的比例可提高到20%。
(二)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绩效考核结果要与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发放挂钩。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定本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应当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拉开档次,对考核等次或分值较低的工作人员扣减发放。具体发放办法、标准、扣减比例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其绩效工资水平要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保持合理的关系。
绩效考核结果也应当作为单位财政补助、表彰奖励以及领导干部考核任用、工作人员岗位聘任、职称晋升、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单位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档案。
六、组织实施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要求(卫生部另行制订下发),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与指导。
绩效考核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严肃考核纪律,探索完善绩效考核方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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