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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妇厅字〔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教育厅(教委),xx兵团妇联、教育局:为深入
全国妇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妇厅字〔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教育厅(教委),xx兵团妇联、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的家庭教育目标,2007年,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统计局、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联合颁发了《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两年来,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规划》的贯彻实施,促进家庭教育工作不断实现新发展。根据《规划》监测评估工作要求,2009年全国妇联与教育部共同组织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一、评估总体要求
中期评估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围绕《规划》的目标任务,调查了解《规划》实施以来家庭教育工作的发展情况,总结家庭教育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了解掌握家庭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深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二、评估重点内容
中期评估将重点督查国家及各省区市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主要目标进展情况;两年来出台的国家及地方家庭教育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和策略措施的贯彻实施情况;国家及地方实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的主要经验、存在的突出困难问题;家庭教育工作的效益成果评价。为此,国家及地方中期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国家或地方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的贯彻实施情况;2、近年来家庭教育工作的新特点、新经验;3、当前家庭教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4、对进一步推进《规划》的实施、创新发展家庭教育工作的思考和建议;5、对《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评估标准体系(试行)》的修改建议。
三、评估时间和方法
中期评估采取自查评估与抽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评。2009年3月至2009年6月,各省区市要成立本省区市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评估组,围绕评估重点内容,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查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完成本省区市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自查报告。报告要观点鲜明,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字数不超过3000字。
(二)抽查评估。2009年6月至7月,由全国妇联、教育部与相关单位、有关专家联合组成督查评估组,赴部分省区市,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考察活动现场、儿童家长问卷访谈等方式进行督查评估,在综合各地自查评估与抽查评估情况的基础上,形成《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四、评估要求
(一)高度重视评估工作。《规划》是“十一五”期间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规划的顺利实施对于促进新时期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将为进一步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牵头单位,要根据《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依据国家及地方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的目标要求,规范有序、实事求是地开展督查评估工作。妇联组织要主动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研究,做好中期评估的协调组织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指导教育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三)认真抓好评估实施。中期评估重在总结新经验、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提出新思路。要将评估过程作为深化认识、改进工作、推动创新、提高水平的过程,通过督查评估,明确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要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估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评估标准体系(试行)》进行测评,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
(四)注重体现分类指导。受家庭、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制约,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家庭教育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象。评估工作要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对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人群进行分类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尤其要重视对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请各省区市妇联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自查评估报告和有关图片声像资料及电子版报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
联系人:张晓峦
联系电话:010-65103217 传 真:010-65103294
电子邮箱:jjch@women.org.cn
附件: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评估标准体系(试行)(略)
全国妇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0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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