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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转发《2009年全国残联系统维权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转发《2009年全国残联系统维权工作要点》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贯彻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转发《2009年全国残联系统维权工作要点》的通知
(残联厅发[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关于印发<2009年残疾人工作要点>的通知》(残联发〔2008〕22号)精神,切实做好2009年残疾人维权工作,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2009年全国残联系统维权工作要点》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一月七日
2009年全国残联系统维权工作要点
2009年,维权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国残联五代会确定的维权工作任务,加强维权思想、组织、业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体系,加大残疾人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力度,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维权配套实施方案年度任务,为全面完成“十一五”维权任务奠定坚实基础,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一、中国残联维权工作
(一)分类指导维权机构建设,开展维权业务培训
截至目前,除西藏外,30个省(区、市)中已有23个省(区、市)残联单设了维权部(处),尚有7个省(区、市)未单设维权部(处)。2009年,对未单设维权部(处)的省进行督导,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关于残联维权机构建设的通知》(残联发〔2006〕10号)精神,按照“增加处级领导职数、工作人员编制或增加处级领导职数、工作人员内部调整或不增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内部调整”的原则单独设立维权部(处),切实加强地方维权组织建设。
同时开展维权业务培训工作,举办维权干部培训班,培训法制建设、权益保障、信访等重点业务,进一步提高维权工作者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切实推进法制建设、权益保障、信访等各项业务工作,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维权配套实施方案年度任务
1.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协调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新修订《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执行,推动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加强对地方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的指导,鼓励和支持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出台更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立法内容。配合全国人大或全国政协开展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促进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把对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宣传作为残联系统“五五普法”的重点工作,通过讲座、宣传图册、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途径,全面宣传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提高残疾人的维权意识和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涉及残疾人权益的相关立法工作,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从立法源头维护残疾人权益。指导地方残疾人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的制定工作。
全面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按照《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及《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要求,不断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全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调研,总结和推广地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在各地建立一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切实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举办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培训班,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指导和检查,充分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的作用,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
加强残疾人参政议政工作。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参政议政工作机制,提高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协助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建议和提案,妥善办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进一步健全与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机制,召开残疾人参政议政工作研讨会,交流参政议政经验,提高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加强对地方残疾人参政议政工作的指导。
2.完善无障碍、残疾人驾驶汽车、导盲犬管理等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政策、规定,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配合公安部研究制定导盲犬管理办法,明确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相关规定,为推广使用导盲犬创造条件。针对残疾人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重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与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加强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地方依据七部委文件精神,妥善处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启动制定“无障碍建设条例”。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成立工作小组,就相关问题组织有关部委、专家等赴国内外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行政主管部门、残联和残疾人代表等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草案。加强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指导,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部委,按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对全国“十一五”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进行中期检查,指导100个城市系统科学规范推进无障碍建设。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规范”、“民航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修订《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完善无障碍设施管理及机场、航空公司无障碍建设相关标准和规定。推进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充实工作内容,争取资金支持,总结推广经验,切实让残疾人受益。利用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建设宣传,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积极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逐步开展农村无障碍建设工作。
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配合公安部等部委,完善残疾人驾驶汽车身体条件规定和培训规范,研究解决残疾人驾驶汽车辅助装置质量保障、加装检测、考试、保险等具体问题,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委尽早出台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规定。加强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示范基地”的指导,开展残疾人驾车体验活动,探索总结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管理经验。
3.建立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
将残疾人信访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来抓,进一步增强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高度关注广大残疾人的民生问题,解决残疾人信访诉求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问题,旗帜鲜明地维护残疾人权益,努力开创残疾人信访工作新局面。
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在奥运工作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综合调处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基层残联、中国残联业务部门、相关部委之间的沟通联系与协调配合,建立信访长效工作机制。
加强对地方残疾人信访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组织体系,畅通信访渠道,努力将残疾人诉求解决在基层。指导基层广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引导残疾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努力为信访残疾人提供便利。
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干部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服务能力与政策理论水平。在不断提高信访结案率、息访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信访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整理、报送、积累与交流,为领导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召开第四次全国残疾人信访工作会议。总结五年来信访工作经验,部署今后五年信访工作任务,表彰全国残疾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地方残联
(一)维权组织、队伍建设
未单设维权部(处)的省,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编办部门的支持,按照“增加处级领导职数、工作人员编制或增加处级领导职数、工作人员内部调整或不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内部调整”的原则,单设维权部(处)。
各省要加强对市县残联维权机构建设的指导,加强市县残联维权干部的培训工作,明确维权目标任务,增强服务意识,掌握工作方法、方式,提高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二)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积极推进地方《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积极与人大、政府沟通和协调,把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纳入人大、政府的立法计划,争取按照“十一五”法制建设的目标要求,在2010年之前完成修订工作。确保地方实施办法的修改质量,提高可操作性,《残疾人保障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如护理补贴、按比例就业、导盲犬管理等在地方实施办法修订中要具体化。同时,要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一些适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需求的有效措施。积极与中国残联沟通,及时通报修法的进展和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积极与普法部门协调,把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作为本地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途径向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残疾人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本地涉及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从立法源头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充分认识法律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深入开展本地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建立本地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机构,与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联等九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工作,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同时,要发挥这些工作站的示范作用,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加强对本地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研究,制定本地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计划,配备法律救助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加大宣传力度。
高度重视残疾人参政议政工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要针对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和残疾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相关建议和提案,组织、配合开展相关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推动问题的解决。妥善办理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并充分利用办理契机,通过召开相关论证会、调研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努力解决建议、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建立参政议政工作的相关总结、统计制度,两会工作结束后,向中国残联报告相关工作情况,特别是协助提出的建议、提案情况,办理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情况,组织、配合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情况等。同时,在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任务部署中把参政议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反映。
(三)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切实加强政策维权工作。依据当地实际,深入研究探讨残疾人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重点问题,加强对策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同时各地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大要案件,并加强已处理案件的宣传,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高度关注解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公安部等七部委文件下发后,当前仍有一些地方违背文件精神,简单一刀切取消残疾人运营,造成残疾人生活困难,上访不断,有的地方甚至发生了残疾人自焚的恶性事件。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七部委文件和国务院残工委秘书处、中国残联贯彻落实七部委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原则和“不能再出台与七部委意见精神相悖取消运营的文件”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长效管理机制,妥善解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残疾人生存权益和社会稳定。各省要加强对市县贯彻落实七部委意见情况的督导检查。
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无障碍建设工作。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推进无障碍建设的工作机制,出台无障碍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无障碍建设培训和宣传,推进无障碍建设深入开展;加强对本省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指导,与建设、民政、老龄等部门,依据《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进行“十一五”中期检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等部委提交自查总结整改报告;配合建设部门,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分解落实年度任务;争取资金支持,制定实施规划,切实推进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配合信息部门,出台残疾人享受无障碍信息服务的优惠措施,开发方便残疾人的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服务业务。
(四)残疾人信访工作
贯彻执行《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规定(试行)》、《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国残联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国残联部署,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干部培训,规范信访接待与问题处理程序,建立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和综合协调机制,健全信访问题跟踪督导与处置突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的快速处理机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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