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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4日银办发[2008]229号)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年9月24日 银办发[2008]229号)
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的试用期管理,完善试用期考核机制,培养新录用行员的央行文化理念、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提高新录用行员的履职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222号文印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新录用行员。
第三条 新录用行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条 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入行培训、实习锻炼、定岗和岗位培训、考核、转正定级或取消录用资格。第二章 入行培训
第五条 入行培训由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统一组织,或委托辖内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组织,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
第六条 入行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架构和主要业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主要业务法律知识;
(三)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四)公文写作和运转流程;
(五)公务活动基本礼仪;
(六)人际关系和沟通技巧,团队精神教育;
(七)人生观、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 入行培训可根据情况采取军训或拓展训练等形式;培养新录用行员的组织纪律性和吃苦耐劳精神,锻炼新录用行员身体和心理素质。第三章 实习锻炼
第八条 入行培训结束后,分支机构组织新录用行员到本级机关业务部门、下级机构进行实习锻炼,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安排新录用行员到商业性金融机构实习锻炼,通过工作人员讲授、新录用行员观摩学习、从事辅助性操作,了解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业务、工作内容和办公流程。
第九条 实习锻炼的时间一般为6~9个月。
第十条 新录用行员实习锻炼实行指导人负责制。指导人由实习锻炼部门(单位)选择业务骨干担任,负责制订新录用行员的学习计划和目标,传授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指导新录用行员完成一定的辅助性实际操作,并定期向新录用行员反馈实习锻炼完成情况和工作表现情况,对新录用行员的实习锻炼情况给予评价。第四章 定岗和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 实习锻炼结束后,分支机构应及时确定新录用行员的工作部门和工作岗位,并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 岗位培训的时间一般为3~6个月。
第十三条 新录用行员定岗部门负责对新录用行员进行岗位培训。通过工作人员的帮带和传授,新录用行员应具备完成岗位日常工作的能力,并能完成具有一定难度和挑战性的工作项目。
第十四条 岗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定岗部门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分工;
(二)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和职责;
(三)岗位业务知识、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
(四)岗位技能和实际操作;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定岗部门要关注新录用行员在一定工作压力下的身体和精神状况。第五章 考核、转正定级或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六条 试用期考核是对新录用行员试用期期间德、能、勤、绩、健的全面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和职业道德;
(二)学识水平、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三)工作态度和责任心;
(四)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
(五)身体状况和心理状况。
第十七条 试用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一)入行培训期间的培训记录;
(二)实习锻炼部门(单位)和指导人的评价;
(三)定岗部门的考核意见;
(四)新录用行员的汇报总结材料。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新录用行员试用期考核。组织人事部门应在试用期满之日起30日内出具对新录用行员的试用期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新录用行员试用期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二十条 新录用行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行员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录用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公德或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学识水平或工作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无法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
(四)身体或心理状况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无法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具体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
(五)其他应取消录用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行员录用资格取消,由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统一审批,并及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结束后,应组织新录用行员试用期问卷调查,了解新录用行员的政治思想状况、工作职责认知程度以及对试用期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行员应认真参加入行培训、实习锻炼和岗位培训,不得无故缺勤。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行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规定,服从组织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行员不遵守本规定或其他规章制度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罚或处分直至取消录用资格。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辖内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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