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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

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2006年12月31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
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2006年12月3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监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任前公示制,是指将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确定或授权人事教育司研究确定的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任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第二章 任前公示制的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公示对象
公示对象是指提拔担任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委任制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具体包括: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的领导干部拟任人选;
(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中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确定的领导人员拟任人选或拟推荐提名人选。
第五条 公示范围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
1.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在全委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
2.交流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原工作单位和拟任职的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
1.委属高校中,对公示对象内领导职务人选的选拔任用或推荐提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2.其他委属单位中,对公示对象内领导职务人选的选拔任用或推荐提名,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3.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拟任人选,在原工作单位和拟任职的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 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及任职时间、拟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具体公示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公示方式
通过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保证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并为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条件。
第八条 公示时间
为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同时考虑提高工作效率,公示时间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第九条 公示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党组推荐的需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审批任命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二)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审批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经党组研究确定的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人选,由人事教育司按公示方式所列的形式之一在公示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对公示期内群众反映的问题,以人事教育司为主受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四)人事教育司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书面向委党组进行汇报,决定是否实施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任用。
第三章 任前公示制的组织管理及要求
第十条 对群众反映意见的处理
(一)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进行重复调查;
(二)组织上没有掌握的新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通过署名或者当面反映的问题,由人事教育司及各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逐件进行调查核实;
2.对匿名反映的问题,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分析,对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进行调查核实;
3.经调查核实,确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向有关人员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在保证查清问题的前提下,要控制知情范围,做好保密工作。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又要注意保护干部,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
(一)群众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二)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加以改正;
(三)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报经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委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干部,敢抓敢管、勇于开拓创新的干部,要看其本质和主流,不能因为工作中有缺点和不足而影响对他们的使用。对思想政治素质差,特别是以权谋私、为政不廉的人,坚决不予任用。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推行任前公示制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不能因实施任前公示制而简化《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方法,也不能用任前公示制代替对干部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要严格地按《条例》办事,进一步提高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实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过程中,要注意建立健全干部的回复制度、谈话制度、诫勉制度、试用期制度、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使各项制度衔接配套,产生整体效应。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做好任前公示制的宣传发动工作,使群众了解公示制,关注公示制。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公示对象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群众意见,使广大群众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示对象,保证任前公示制的顺利实施。

评论

虚拟世界、痛苦

我想问的是:第一任机动车主无官方转让手续把车私下转让出去,后一任车主在机动车报废期到后不去履行报废义务,导致第一任车主的新车上不了牌,怎么办?

1小时

甜心♂猫猫

任泽平的这篇研究报告我还是服了!顶一个!

1天前

笒卿

前四项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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