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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重新修订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贯彻落实。凡涉及的原相关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04年12月印发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以及有关法规,结合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和管理权限,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全过程管理,把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要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素质精良、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和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具有领导国防科技工业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领导人员队伍。
第三条 选拔任用国防科工委各级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协助中共中央管理的和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及授权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详见附件一《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
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管理,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附件二)执行。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和全过程管理。凡涉及到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职数、调配、考核、任免、待遇、奖惩、轮岗、交流、挂职、培训、审查、监督、辞职、退(离)休及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等,均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统一提出,按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与地方党委共同管理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委属单位的领导人员。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91]35号)精神,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委属单位的领导人员,由国防科工委党组与所在地方党委共同管理,以国防科工委党组为主,地方党委协管。
第七条 职数配备。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职数按照《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机关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执行。人员调动配备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附件三)办理。
(二)委属单位中各“中心”的领导人员职数,按批复的“三定”方案规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领导人员职数一般按11人配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领导人员职数一般按9人配备。
领导班子内领导人员可交叉兼职。在条件具备的较小单位,党政正职可由一人担任。为加速后备干部的成长,现班子职数已满的,经批准可在短期内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配备干部。
(三)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加领导职数,也不得随意增设新的领导职务名称。
第八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待遇,按照能上能下的原则,享受所任职务的待遇。因工作需要职务发生变化,或提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保留原级别待遇;因工作不称职而被降职、免职的,不保留原级别待遇,按新岗位确定其待遇。
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决定提高级别待遇。
第九条 严格执行退(离)休制度。凡到退(离)休年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通知本人,并按管理权限办理退(离)休手续。退(离)休文件下发后,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缓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需经批准。对担任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到达退(离)休年龄时,原则上应免去其领导职务,使其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缓办理退(离)休手续。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资格
第十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在符合《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基本任职条件及资格的同时,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及资格: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国防科技工业宏观管理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有全局观念,具有献身国防科技工业事业的奉献精神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提任职务的人员,应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
(五)具备岗位要求需要的其他条件及资格。
第十一条 委属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在参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要求的同时,还必须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领导才能和专业素质: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正确把握政治方向,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勇于开拓创新,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凝聚人心的能力,善于团结同志,廉洁自律,勤奋敬业。
(四)党政主要领导要具有驾驭全局和解决重大问题的决策能力,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并具有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的业务能力。其他领导人员要在分管业务方面具有一定权威,并具有独当一面的工作能力。
(五)提任为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在两个以上岗位工作过,并担任下一级正职领导职务三年以上;提任为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者越级提拔,其中越级提拔的处级干部,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决定。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要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梯次。
(一)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要同本单位的性质、任务与发展方向相适应,使领导班子成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形成互补。委属单位应注意使领导班子成员的知识层次不断提高,专业结构不断完善。
(二)领导班子在年龄上要形成“五、四、三”(55岁左右、45岁左右、35岁左右)的梯次结构。领导班子的平均年龄一般应控制在50岁以下;提任正职领导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50岁;领导班子中50岁以下的要达到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1]7号)精神,应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注意选拔优秀女干部和党外干部进入领导班子。规模较大的委属单位,领导班子中一般应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四)执行。
第四章 任免形式、程序
第十五条 任免的基本形式有任命制、聘任制、选任制。任免形式根据具体情况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决定。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也可以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选拔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工作暂行办法》(附件五)和《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附件六)执行。
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并按下列任免程序办理:
(一)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推荐人选。
司局级干部由人事教育司在民主推荐、测评基础上,听取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委领导的意见后,提出考察人选;处级干部由各司局在民主推荐、测评基础上提出拟任免职人员的推荐意见。
(二)人事教育司根据提出考察人选、拟任免职人员的推荐意见,按所要求的条件及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
民主推荐、测评及任职考察听取意见的范围及组织实施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选拔任用司、处级干部民主推荐、测评、听取意见的范围及组织实施办法》(附件七)执行。
(三)人事教育司在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上司长办公会3个工作日前,书面征求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对拟提拔任用人员的意见。
(四)依据考察情况,以及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反馈的意见,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讨论提出任免职意见。处级干部报委领导审批,司局级干部提交委党组会研究决定。
(五)对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附件八)执行。
(六)对经公示后确定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任职试用期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附件九)执行。
(七)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文:
1.国防科工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局)长、副司(局)长,厅主任、厅副主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司局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职,经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通过(其中:人事教育司司长的任免职需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的任免职需经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同意;其他领导干部的任免职需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后,由国防科工委(党组)下达任免职通知。
2.处长、副处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职,由国防科工委党组授权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委领导审批,由国防科工委下达任免职通知。
3.科级干部由国防科工委党组授权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研究后下达任免职通知。
第十八条 委属单位领导人员实行任命制、聘任制或选任制并按下列任免程序办理:
(一)由中共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程序:
1.国防科工委党组提出初步人选,与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也可由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或上级有关部门商国防科工委党组提出人选。
2.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地方协管单位党委组织部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考察。
3.国防科工委党组讨论后与地方协管单位党委协商一致并征求国务院主管领导同志的意见,呈报中共中央审批、任免。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聘任、解聘)程序:
1.委属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会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组织考察,提出拟任免职意见。
2.委属单位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根据委属单位党委的建议向国防科工委党组写出考察方案;考察时,先进行投票推荐,据其结果与委属单位党委商量确定差额考察人选并报国防科工委党组后进行考察;考察后写出考察报告,提出拟任免职的意见。
3.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决定。
4.征求地方协管单位的意见。
5.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防科工委(党组)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对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需上报备案的,下达任免文件前及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三)国防科工委党组授权委属单位管理、任免须事先征得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同意的领导人员报批程序:
1.委属高校校长助理的任免职程序:
(1)委属高校提出书面请示(含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干部考察材料),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2)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所提人选进行审核,并进一步听取学校党委、纪委、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3)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将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电话形式答复委属高校党委。
(4)委属高校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2.委属高校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职程序:
(1)委属高校提出书面请示,并将相关材料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属提拔任用的需报送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干部考察材料,属平级转任的需报送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
(2)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所提人选进行审核,并征求国防科工委相关部门意见。
(3)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将有关材料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电话形式答复委属高校党委。
(4)委属高校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相关部门。
3.委属中心处级干部的任免职程序:
(1)委属中心提出书面请示(含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干部考察材料),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2)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所提人选进行审核,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电话形式答复委属中心党委。
(3)委属中心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授权委属单位管理的干部,任免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党组汇报请示:
(一)在重大问题上有争议的;
(二)越级提拔的;
(三)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四)超过任职年龄需要继续留任的;
(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其所在单位提拔的;
(六)从非后备干部中提拔的。
第二十条 党委、纪委、工会组织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和工会组织的领导成员的职务任免,按中组部、国家机关党工委、纪工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属单位党委、纪委、工会组织领导成员的职务任免(包括换届选举):
1.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纪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各单位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前三个月,应将候选人请示及有关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党组审定。非连选连任的,由国防科工委组织考察,在征求地方协管单位意见后(属中共中央管理的职务需呈报中共中央审批)行文批复;其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结果,报所在地方上级党委、工会批复,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
2.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任免职,按管理权限与有关规定和相关任免程序办理。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工会主席的任免职,按管理权限与有关规定和相关任免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驻外机构人员的任免实行任命制。司局级干部的选派,由人事教育司提出人选,征求国际合作司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委党组研究决定;处级干部及其他人员的选派,由人事教育司商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驻外机构中外交人员的任期年限为三年,财务人员和工勤人员的任期年限为二年。任期年限一般不予延长,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由驻外机构向人事教育司提出书面建议,由人事教育司商相关部门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驻外机构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如具备提任上一级职务的条件,由驻外机构提出建议报人事教育司,由人事教育司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回国后可对应相应的行政级别。因工作需要对外特殊安排的外交职衔,不对应行政级别。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组织管理的,本级党组织可以提出任免建议。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需要报国防科工委党组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可兼任其他职务,兼职期间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在社会团体中兼职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要求,实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党委(党总支)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人事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提出辞职的,按照《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暂行办法》(附件十)执行;辞职后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附件十一)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由于机构变动或调出现工作单位,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种类分为任职考核、任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军岗津贴考核发放暂行办法》(科工人[2004]82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要求,委属单位领导人员(班子)的考核实行任期制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期考核办法(试行)》(附件十二)执行,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奖惩、晋职和降职的依据。
第三十条 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的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按照《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附件十三)执行。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形式。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的奖励按照《公务员法》和《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暂行办法》(附件十四)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属单位领导人员在工作中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国防科工委党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要以严格考核、科学评价为依据,一般结合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进行。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他情况,应予免职或降级。
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不顾大局,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动,不执行国防科工委党组的决定,损害国防科技工业整体利益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负责任,造成恶劣政治或社会影响的;
(五)思想作风不正派,不讲原则,不深入实际,官僚主义严重,不关心群众疾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要求自己不严,个人主义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处罚要严格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章 干部交流、后备干部
第三十三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要求,建立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单位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制度,全面提高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十四条 轮岗。在国防科工委机关内对担任处以上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或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十五条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委机关公务员到委属单位、军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地方及其他单位进行交流任职。
(一)交流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或者在同一司局级、处级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国防科工委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交流采取以下承办程序:
1.司局级干部的交流,由人事教育司征求拟交流单位的意见,商有关司局和主管委领导后,报委党组会研究决定。
2.处级干部的交流,由人事教育司征求拟交流单位的意见,商有关司局后,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3.被交流的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任免职手续,其行政关系、党的关系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对机关公务员采取挂职锻炼的方法进行培养。
由人事教育司商有关司局提出挂职锻炼人选计划,与挂职单位联系,确定挂职的岗位、职务、时间,并按管理权限报批。挂职锻炼的干部,在离开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岗位后,职务不免,行政关系不转,享受机关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其在机关所承担的工作指定临时负责人负责。挂职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岗位工作。本人在挂职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交流可以单向进行,也可以双向进行;可以同职级进行,也可以高一个或低一个职级进行。交流的人员接到任职通知后,要在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委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交流,参照上述办法办理。属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承办。
第三十八条 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中办发[2003]30号)和《关于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科工委机关和委属单位都要建立后备干部队伍,要形成制度。后备干部队伍的选拔、培养、管理,按照《国防科工委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实施办法》(附件十五)、《国防科工委党组关于加强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的意见》(附件十六)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后备干部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委属单位后备干部由各单位党委协助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后备干部名单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掌握,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学习、培训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学习培训,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培训主要分为任职培训、政治理论培训、专业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一)任职培训是按照相应职务的要求进行的培训。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选拔任用前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二)政治理论培训主要是对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包括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治理论方面的培训。
(三)专业培训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培训。
(四)更新知识培训是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习培训方式以在职、短期、国内培训为主,脱产、长期、国外培训为辅,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或其他院校培训、专题研修、讲座、自学、学历教育以及业余培训等。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十七)执行。
(二)委属单位的领导人员的学习培训,要结合《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要求,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脱产培训:由副职提任正职的,按照要求,应经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或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的专门学习培训。领导人员每届任期内,必须安排脱产培训,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2.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注意抓好几个环节:保证学习时间、制定学习计划、记好学习考勤、作好学习心得、开好交流讨论会。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每年通报一次,并将其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鼓励利用业余时间加强自学。除鼓励自学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要确定必读和选读书目,要按书目内容,撰写学习体会或研究论文。自学情况要作为年终述职的内容之一,进行总结。党组(党委)要将学习情况列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 学习培训的管理。按照培训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国防科工委将实行培训登记制度,建立培训档案,连续记载参加培训的基本情况,作为任职、定级和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纪律、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和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中,除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保守人事机密。会议讨论人事任免的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凡泄露人事机密者,都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必须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不得以个人好恶或个人恩怨取人。
(三)严格执行考察工作责任制,确保考察质量。组织(人事)部门要对考察材料负责。
(四)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国防科工委党组和各单位党委对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附件十八)执行。
第四十六条 监督管理的途径与方法:
(一)按管理权限,加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把日常管理与监督结合起来。
(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要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和帮助,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主管领导每年按工作分工,参加下级单位或部门的民主生活会。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情况,并将其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
(三)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加强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按照《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建立群众反映领导人员问题的诫勉与回复制度:
(一)凡反映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受理,按管理权限采取谈话或函询等形式,要求本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如实向组织作出回复。
(二)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书面回复的,由本人在接到通知的1O日内写出回复材料。无故不回复的,应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尽快回复。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对反映问题失实的,组织应向本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反映问题属实的,一般问题,应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尚不够纪律处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要调整其工作;对问题严重已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有关部门及个人回复形成的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
(五)群众如实反映问题,应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八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要模范遵守中共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的人事任免不予承认;对未按照本规定作出的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党委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
一、协助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职务名称
1.国防科工委主任、副主任、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国家航天局局长、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
2.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书记、校长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直接管理的职务名称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
1.国防科工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厅主任、厅副主任、司长、副司长、局长、副局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其中:人事教育司司长任免须事先征得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任免须事先征得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同意,其他职务任职前需向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2.国防科工委司(厅)局各处处长、副处长、室主任、室副主任、团委书记
(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
1.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常委(并向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2.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党委书记、副书记、校长、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常委
3.委属事业单位(中心)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党委(党总支、支部)书记
(三)中国常驻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团参赞或公使衔参赞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中国驻俄罗斯航天代表处人员
(五)委管社团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
(六)国防科工委挂牌机构主要负责人(民口配套办公室主任、核电办公室主任、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管办公室主任、船舶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国防科工委军品贸易出口办公室主任)
三、国防科工委党组授权管理、任免须事先征得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同意的职务名称
1.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的校长助理、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
2.委属事业单位(中心)处级干部
附件二:
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防科工委“三定”方案以及内设机构“三定”方案中所规定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结合国防科工委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三条 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高于机关各司局或内设处室机构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具体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不搞平均设置。
巡视员、副巡视员的职数按照中编办批准的司局级干部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配备,其中巡视员的职数不得超过40%(巡视员、副巡视员的配备,由委党组统一掌握);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本部门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第四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八)其他情况:
1.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选调的原任同级干部,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2.少数因工作急需、德才表现突出、确有工作实绩的,可适当放宽本条(一)至(七)款中任职年限的要求。
第六条 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程序
(一)提任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程序:
1.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推荐人选。各司(局)结合年度考核的情况,在与人事教育司沟通意见一致后,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并经过司(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将推荐人选的考察材料和司(局)长办公会记录及民主推荐、测评情况报人事教育司。属工作需要、急需任命的,可以由人事教育司在征求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直接上报。
2.人事教育司根据推荐人选的情况,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4.人事教育司书面征求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对拟提拔任用人员的意见。
5.依据考察情况,以及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反馈的意见,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讨论提出任免职意见。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巡视员、副巡视员的任职,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报委党组,党组研究同意后,由国防科工委下达任职通知;
(2)调研员、副调研员的任职,人事教育司研究同意后,报委领导审批,由国防科工委下达任职通知。
(二)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同级非领导职务在部门间调动任职的,由拟任职所在的司(局)向人事教育司申报,人事教育司审核(情况特殊的可由人事教育司在征求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报上级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下达任职通知。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任职,由各司(局)提出意见报人事教育司审批后,由人事教育司下达任职通知。
(四)非领导职务的免职由所在司(局)或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条 机关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培训和管理监督,按照机关有关的管理办法进行。
附件三: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之一的,不得调入机关。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调动、配备适用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调入与录用
第六条 调入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并担任司、处级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按调任办法办理。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八条 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三) 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四) 熟悉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有关情况,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有做好本职工作的管理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应的业务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一般具有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专业管理职位要求在相关业务领域企事业单位工作两年以上 );
(七)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回避规定;
(八) 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还要符合《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调入或录用:
(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
(二) 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 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未终止;
(四) 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或活动,存在严重问题。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要在批准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机关各部门不得超编制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机关录用以下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由国防科工委规定并报人事部批准后,可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的测评方法:
(一) 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 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 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选调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和专业管理职位一般从相关业务领域企事业单位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在职工作人员中选调;综合管理职位可以面向社会录用。
第十三条 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报用人计划,内容包括:
1.用人职位名称、人数及任职资格条件;
2.选调的对象、范围及考试方式。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或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录用工作人员的,可同时提出预备人选名单。
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计划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申报,录用工作人员的计划于每年 10 月底前申报。
(二) 选调和录用工作
1.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可根据职位要求确定选调人选,必要时,可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办法确定选调人选。
2.录用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根据人事部的统一安排进行。录用考试中,公共科目考试由人事部统一组织,面试、非通用专业科目的考试经人事部批准后由国防科工委组织。
3.制订对选调人选的考察方案,并报委领导审示。
4.经委领导批准后,按照考察方案对选调人选进行体检、考核、公示。经以上程序合格的人选,由人事教育司办理调入或录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出现以下问题的,终止其试用期、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人事部备案。
(一)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的;
(二) 由于隐瞒病史,在试用期间病情复发,经指定医院确诊,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或不能痊愈的。
第十六条 试用期满,由人事教育司和用人部门共同对其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的予以公务员登记并正式任职;不合格的不予以公务员登记,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停发工资,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三个月内将全部关系转出机关,逾期未能调转关系的予以辞退。
第三章 内部调动和调出
第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动必须严格在编制员额范围内进行。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用人部门商得拟调人员所在部门同意后申报用人申请,内容包括:
1.拟调入职位名称及任职资格条件;
2.拟调人员姓名及简要情况;
3.拟调人员所在部门意见。
(二) 人事教育司审核。
(三) 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 经批准确定调动的工作人员,由人事教育司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出机关的,由人事教育司商其所在部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出机关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调动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教育司;
(二) 人事教育司进行审核;
(三) 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 经批准调出的,由人事教育司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批准调出的工作人员应在接到调动通知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完毕公务交接手续和办公用品清退、证件退还以及借款结算等手续,之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机关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或者在涉密岗位工作及调离涉密岗位未满解密期的,不得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出机关。
第四章 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四条 调配工作中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办理的,予以纠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责令按程序重新办理。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调配工作中违反组织原则和调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调离调配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 调配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健康状况或伪造学历、经历等的人员,取消其调入或录用资格,已调入机关的予以辞退;不按规定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拒绝办理钱物清退手续的人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 录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取消其考试和录用资格。
对本章规定所涉及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四:
国防科工委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给合国防科工委的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勤奋思考探索、不断在实践中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的高素质的女干部、女党员队伍,为国防科技工业的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目标要求:以提高女干部、女党员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建设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岗位锻炼,促进选拔配备,努力把优秀女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在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单位各级领导班子中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队伍,实现“两个提升”,即:提升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比例达到80%以上,提升后备干部中女干部比例达到15%至20%。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实施我党固本强基和改善党员队伍整体结构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
4.各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真正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干部队伍、党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积极探索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新方法、新途径,并注意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保证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持续深入进行;要着眼于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切实搞好女党员的发展和教育工作。
三、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建立切实可行的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的工作机制
5.各单位要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规划,明确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国防科工委机关职能部门要有半数以上的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委属单位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或至少有1名后备女干部。女党员数量要逐年增加、质量要不断提高。
6.要不断改进和完善选拔任用女干部的方式。充分运用选拔任用女干部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同时,注意考虑女干部的特点。正确评价女干部对社会和家庭的双重贡献,不求全责备,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的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任用女干部。对特别优秀的女干部要敢于破格提拔。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中,要适当增加定向选拔女干部的岗位和名额。要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不仅要从党政机关选拔,也要注意从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选拔,促进“三支队伍”之间的女性人才相互流动,得到更合理的配置。
7.在选拔女干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严把政治关。切实将那些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定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分得清是非,在重要关头经得起考验,具有较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的优秀女干部,选拔进领导班子,选拔到领导岗位上。要注意选拔任用更多熟悉经济管理、财政金融、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知识的女干部,进一步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努力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女干部队伍。
8.要不拘一格,大胆选拔。要注意破除“求全责备、论资排辈、墨守成规”的观念,坚持“看本质、看主流、看潜能、看发展”,全面客观地看待女干部的优势,放手大胆地使用优秀女干部。在选拔女干部工作中,坚持解放思想,讲台阶不抠台阶,论资历不唯资历,大胆地把一批特别优秀的女干部提拔到重要岗位上来。注意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女干部。要注意把那些年纪较轻、知识层次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女干部选拔上来,以改善各级领导班子的知识和专业结构。
四、加强培养锻炼,立足备用结合,优化女干部成长环境,不断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9.要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要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组织广大女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进一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当前,要把《江泽民文选》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教材,深入学习《江泽民文选》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努力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科学思想体系。要进一步加大对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0.要加强以履行岗位职责为目标的知识更新和相关能力的培训,组织女干部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历史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女干部的业务素质。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增强对女干部培训的计划性,适当提高各级各类培训班中女干部的比例,为女干部参加培训提供更多的机会。
11.要注意选派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女干部到各级培训机构学习深造,鼓励女干部积极参加各种继续教育学习。要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重点抓好县处级以上女干部的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女干部到国外境外学习考察。要结合女干部身心特点,把握女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充分运用现代教学方法,按需施教,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2.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女干部实践锻炼的力度,切实提高女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要立足本职岗位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锻炼,给她们交任务、压担子,放手使用。要为女干部提供更多的岗位锻炼机会,对她们进行多领域、多环境、多层次的实践锻炼,帮助她们丰富阅历,增长才干,充分调动她们的积极性,发挥她们的聪明才智,提高她们的实际工作能力。
13.要把女干部的交流纳入干部交流的整体规划,考虑女干部的自身特点和所处环境条件,积极鼓励和支持女干部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间交流任职,并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为她们解决后顾之忧。要选派更多的女干部参加挂职锻炼。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女干部,要积极选派她们到上级部门尤其是重要综合部门、发达地区任职或挂职锻炼,使她们增强全局观念、大局意识和现代眼光;对长期在领导机关工作的女干部,要有计划地选派她们到基层任职或挂职锻炼,使她们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要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参加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工程的任职或挂职锻炼。
14.建立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制度,不断扩大女干部来源,强化女干部培养选拔基础性工作。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把培养选拔女后备干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要选拔一批基层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的年轻女干部,作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人才储备。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比例,应不少于10%。积极探索适合后备女干部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培养锻炼方式和工作机制,加强培养锻炼的针对性,大力推动干部交流,为女后备干部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5.后备干部队伍中要重点掌握一批能够担任党政正职以及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女干部名单。对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要落实培养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备用结合。要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有充足的女干部来源。
16.要坚持政策引导,创造条件,引导更多的高校女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在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中,委属高校要结合实际,明确女性的比例,保证一定的数量。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坚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要有计划地从地方、党政机关和女性比较集中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调优秀年轻女干部,充实委机关、委属单位女干部队伍。
17.在女干部的成长进步过程中,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固然重要,但关键还要靠女干部自身的努力。广大女干部要用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用更宽广的眼界看待工作和事业,妥善处理工作与家庭的关系,自觉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锤炼党性,拓展胸襟,丰富知识,改进工作,适应岗位职责需要,作“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表率,以自身对社会、对国家的贡献和实绩,赢得社会的尊重和承认,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各级党组织要关心、理解、爱护和支持女干部,经常了解她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为她们解决实际困难,满腔热忱地帮助她们健康成长。
五、采取措施,严格把关,扎实做好发展女党员工作
18.要切实加强发展女党员工作,制定发展女党员工作计划,增加党员队伍中女党员的比例,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要大力采取各种培养措施,充足女性入党积极分子的源头。要认真贯彻发展党员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在吸收女党员时严格把好考察审查关、党员标准关、发展党员公示关、入党手续关、党委审批关。对培养时间不够、对党认识不深、入党动机不正、政治审查不过关的一律不审批,要有效地保证发展女党员的质量。
19.继续贯彻落实全国发展党员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发展女党员的工作力度,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精心培养、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改善结构和分布,实现女党员数量逐年增长。经过努力,到2010年,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各单位发展女党员人数要在目前的基础上提高2-3个百分点。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委党组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实施意见的全面落实
20.要加强督查,狠抓工作落实。督促检查是抓工作落实的有效办法,抓好“全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座谈会”精神的落实,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必须重视和加强督促检查。要落实工作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上级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组织的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21.为了及时掌握情况,推动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在内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总结交流经验,通报工作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发展女党员工作的年度总结,要纳入发展党员工作的年度总结报告。加强工作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坚持典型引导,保证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22.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计划,狠抓落实。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党员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实行领导责任制。国防科工委党组将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统筹安排,确保委党组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实施意见的全面落实。
附件五:
国防科工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防科工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是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任用干部的方式之一。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总支)管理的、职位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三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五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委党组(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 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八条 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条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一条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二条 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 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五条 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
第十六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七条 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十八条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条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二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应当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第五章 决定任用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二十六条 对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组(党委、党总支)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条 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六:
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机关和委属单位选拔任用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
第三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国防科工委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委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委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选拔委属单位及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单位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其他委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委党组(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六)办理任职(试用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竞争上岗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委管干部竞争上岗方案应报国防科工委党组批准。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单位及有关单位公布。
第八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九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条 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一条 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测评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还可收集旁听人的意见作为参考。
第四章 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 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委机关一般以司局为单位进行,规模较小的委属单位一般在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委属高校一般在院系或部(处)范围内进行。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七条 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干部(人事)部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第十八条 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逃选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后的,可与组织考察结合进行。
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
第十九条 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第二十条 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第二十一条 考察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五章 任职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三条 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附件七:
国防科工委机关选拔任用司、处级干部民主推荐、测评、
听取意见的范围及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机关司局级、处级干部。
第三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测评及考察听取意见的人员范围
(一)选拔任用各部门正职(包括委正副秘书长)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机关正副司局级干部以及本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机关正司局长级干部,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正副处长。
(二)选拔任用各部门副职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正副处长。由处级干部推荐为副司局级干部的,还要听取其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的意见。
(三)选拔任用司局级非领导职务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正副处长。由处级干部推荐为副司局级干部的,还要听取其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的意见。
(四)选拔任用处长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所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正副处长,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
(五)选拔任用副处长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所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正处长,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
(六)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职务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所在部门正副司局级干部和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组织实施
(一)对选拔任用机关各部门正职、副职、司局级非领导职务的民主推荐、测评及听取意见等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二)对选拔任用委机关处长、副处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民主推荐、测评,在各部门主要领导与人事教育司沟通意见一致后,由各部门组织进行。各部门司长办公会根据推荐和测评的结果以及本部门干部职数研究提出拟选拔任用人员意见(附民主推荐、测评结果),报人事教育司。听取意见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民主推荐、测评及听取意见,实际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选拔任用机关司、处级干部民主推荐、测评,听取意见的人员范围及组织实施原则上按照上述范围和办法执行。对人数较少的部门可适当扩大范围,其他需调整的按照委党组要求办理。
第六条 委党组成员和委领导可以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但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或测评。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机关各部门履行干部推荐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附件八:
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监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任前公示制,是指将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确定或授权人事教育司研究确定的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任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第二章 任前公示制的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公示对象
公示对象是指提拔担任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委任制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具体包括: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的领导干部拟任人选;
(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中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确定的领导人员拟任人选或拟推荐提名人选。
第五条 公示范围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
1.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在全委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
2.交流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原工作单位和拟任职的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
1.委属高校中,对公示对象内领导职务人选的选拔任用或推荐提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2.其他委属单位中,对公示对象内领导职务人选的选拔任用或推荐提名,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3.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拟任人选,在原工作单位和拟任职的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 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及任职时间、拟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具体公示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公示方式
通过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保证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并为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条件。
第八条 公示时间
为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同时考虑提高工作效率,公示时间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第九条 公示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党组推荐的需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审批任命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二)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审批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经党组研究确定的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人选,由人事教育司按公示方式所列的形式之一在公示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对公示期内群众反映的问题,以人事教育司为主受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四)人事教育司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书面向委党组进行汇报,决定是否实施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任用。
第三章 任前公示制的组织管理及要求
第十条 对群众反映意见的处理
(一)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进行重复调查;
(二)组织上没有掌握的新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通过署名或者当面反映的问题,由人事教育司及各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逐件进行调查核实;
2.对匿名反映的问题,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分析,对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进行调查核实;
3.经调查核实,确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向有关人员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在保证查清问题的前提下,要控制知情范围,做好保密工作。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又要注意保护干部,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
(一)群众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二)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加以改正;
(三)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报经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委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干部,敢抓敢管、勇于开拓创新的干部,要看其本质和主流,不能因为工作中有缺点和不足而影响对他们的使用。对思想政治素质差,特别是以权谋私、为政不廉的人,坚决不予任用。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推行任前公示制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不能因实施任前公示制而简化《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方法,也不能用任前公示制代替对干部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要严格地按《条例》办事,进一步提高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实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过程中,要注意建立健全干部的回复制度、谈话制度、诫勉制度、试用期制度、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使各项制度衔接配套,产生整体效应。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做好任前公示制的宣传发动工作,使群众了解公示制,关注公示制。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公示对象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群众意见,使广大群众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示对象,保证任前公示制的顺利实施。
附件九:
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任职试用期,是指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或授权人事教育司研究并经公示后确定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实行试用,试用期内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考核,并依据试用期满考核结果确定是否正式任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第二章 任职试用期的适用对象、期限及待遇
第四条 任职试用期的适用对象是指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具体包括: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正副秘书长、正副厅主任、正副司长、正副局长、正副处长;
(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中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审批的领导人员;
(三)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国防科工委党组推荐的需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审批任命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为一年。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国防科工委党组授权人事教育司研究的,自发出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行使所任职务的职权,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三章 任职试用期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并在试用期满后,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其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九条 任职试用期满后,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有针对性地调查、民主测评或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征求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监察局意见后,作出是否合格的初步结论。
第十条 经考核,达到以下标准的为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国防科工委的各项规定;具有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胜任岗位职责;作风民主,能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有实效;廉洁自律等方面无问题。
经考核,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后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考核不合格的,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试用期间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终止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实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过程中,要注意与其它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结合进行,使各项制度衔接配套,产生整体效应。
附件十:
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以下简称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七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八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干部本人。超过规定时间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干部本人。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八条 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十九条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二十条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内,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十一:
国防科工委关于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以及有关法规, 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应当符合辞职条件
依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规定,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公务员辞职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既要保障干部的辞职权利,又要掌握好辞职的条件。对一些特殊岗位的干部辞去公职应当从严掌握。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公职。
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必须履行辞职程序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辞职申请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辞职后去向;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申请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要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通过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指派专人与申请辞职的干部谈话;被批准辞职的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公务交接和离职手续。批准干部辞职后,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申请辞职的干部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后从业的限制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以上规定,也适用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离职后要自觉遵守这些规定。
四、需要注意和解决的相关问题
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决策行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监督,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因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下海”诱发新的腐败行为。
既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又要注意保留工作骨干。要加强干部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增强奉献精神,自觉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要继续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为干部施展才干、实现抱负创造良好环境。不得采用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方式鼓励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离职离岗经商、办企业。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下海”是新形势下干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各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既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加以规范管理,又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有效管理办法。
附件十二:
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期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建设,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提高干部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中组发[2006]17号),结合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通过实行以五年规划为任期目标的任期考核,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不断增强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努力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委属单位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2.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3.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并以业绩考核为主,客观公正评绩的原则;
4.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工作任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及范围
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委属高校、委属中心的现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对中央管理的干部任期考核,按中央组织部的要求办理。
委属单位党委每个任期为5年,换届考核按照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进行。
委属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任期与五年规划的时间同步,每个任期为5年,现任领导班子的新任期一律从2006年1月起计算。
以后,党委任期与行政领导班子任期时间基本保持一致,目前不一致的逐步进行过渡。
四、组织领导
任期考核工作在国防科工委党组的领导下,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五、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标准以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在五年规划中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委属单位主要领导对五年规划任务负总责,要按照国防科工委对委属单位五年规划批复的具体要求,把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一位领导班子成员,并制订年度工作目标,以此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考核中“绩”的考核指标。若领导班子组成及分工在届中发生调整,由主要领导负责重新分配任期责任。
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领导能力强;工作作风好;圆满完成五年规划中承担的任务,达到或超过任期目标;清正廉洁。
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工作作风较好;完成五年规划中承担的任务,达到任期目标;能做到廉洁自律。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基本完成五年规划中承担的任务,但工作实绩不突出,完成任期目标的质量不高,或在任期中有某些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未完成五年规划中承担的任务,或工作严重失误、工作质量差;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六、考核方法和程序
任期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年度考核安排在每年年末进行,届中考核安排在任期中适时进行,届末考核安排在任期最后一年年底进行。凡是开展届中、届末考核的当年,不再开展年度考核。
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考核对象的任期目标,对工作实绩进行定量分析,同时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之间的关系,对领导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任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领导干部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要对照五年规划确定的五年末及分年度工作目标,总结主要工作和经验体会,找出不足和差距。
2.公开述职及民主测评。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任期述职大会,委属高校中层干部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委属中心全体人员参加。述职后,与会人员对每位领导干部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3.个别访谈及调查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在委属单位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并调查核实有关问题。
4.确定考核等次。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5.反馈考核结果。国防科工委以书面形式将任期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届中和届末任期考核结果是组织对领导干部奖惩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届末考核为优秀的同志将被授予“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优秀领导干部”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届末考核为称职的同志可继续连任;届末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同志不再连任;届末考核为不称职的同志免去现任职务。
附件十三:
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评价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广大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积极进取,为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任免、奖惩、培训以及工资晋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及授权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第三条 年度考核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本年年末或翌年年初,应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四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基本称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确定为基本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不称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确定为不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组织领导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在国防科工委党组的领导下,人事教育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机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同进行,设立机关考核组和部门考核组两级考核组。机关考核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委领导任组长,人事教育司司长任副组长,办公厅主任、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副组长、局长、人事教育司分管干部考核工作的副司长、人事教育司领导干部管理处处长为成员。机关考核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部门考核组由部门正职任组长,其他司局级干部、党支部委员等为成员。
委属单位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委托单位党委(党总支)组织有关工作,单位组织干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程序
1.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本人撰写总结、述职报告。述职报告要联系思想实际,对照岗位职责和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肯定成绩,总结经验体会,找出差距,提出措施和翌年的工作打算。
2.召开述职会议,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会上进行公开述职。机关各部门司局级干部及处长在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述职,其他人员在本处室进行述职总结。
委属单位述职会议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组织干部部门具体承办。本单位中层干部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机关各部门述职会议和委属单位述职会议,人事教育司派人参加。
3.测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述职后,与会人员对每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进行不记名投票测评。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及使用
1.机关各部门正职,由国防科工委党组根据本部门和部门正职相互测评结果及工作实绩,确定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各部门正职总人数的20%。
机关其他干部,由各部门考核组根据测评情况和工作实绩,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征求主管委领导的意见后,报机关考核组,由机关考核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各部门总人数的15%,最多不超过20%。
2.委属单位领导干部正职,由国防科工委党组根据述职测评结果和工作实绩,确定考核等次。其中,中央管理的干部国防科工委不确定考核等次,由国防科工委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述职报告和测评结果。
委属单位领导干部副职,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和行政负责人,根据述职测评结果和工作实绩,协商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报国防科工委党组审定。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副职总人数的20%。
3.考核结果确定后,向本人反馈考核结果,并将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免、奖惩、培训及工资晋升等的重要依据。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第九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执行。委属各单位其他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统一组织实施。
附件十四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从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工委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奖励结合年度考核每年评选一次;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随时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成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严格评比、宁缺毋滥;
(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四)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范围
第五条 年终评奖的范围为委机关在编司(局)级干部及以下职务的人员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称职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 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结合年度考核只评选一等功及以下的奖项,奖励人数一般按不超过机关在编人数的35%掌握,其中记三等功不超过5%、记二等功及以上不超过3%。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嘉奖: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二)在机关各项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
(三)在其他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在司(局)内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记三等功:
(一)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二)在机关各项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其他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在委机关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记二等功:
(一)在机关各项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中,起主要组织领导作用或关键作用,并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或优异成绩的。
(二)在其他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或优异成绩,在委机关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记一等功:
(一)在机关各项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中,起主要组织领导作用或关键作用,并做出巨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
(二)在其他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做出巨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在委机关具有先进性、代表性且事迹特别突出的。
第十一条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评奖推荐工作由机关考核组负责组织,由机关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随年终考核工作一并布置。
第十三条 机关考核组负责对各司(局)提出的奖励人选进行评审。
第五章 推荐
第十四条 奖励人选的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有特殊工作业绩的可由委领导推荐。
第十五条 奖励人选的推荐方式:
(一)各司(局)考核组推荐。按照奖励条件和推荐名额,由各司(局)征求群众意见后提出拟奖励人选及奖励等次建议,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报分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机关考核工作办公室。
(二)委领导推荐。由委领导直接推荐有特殊工作业绩的奖励人选,并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六章 评审及表彰
第十六条 机关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合格者确定为有效奖励人选。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评审采取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获奖人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八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被确定为有效奖励人选的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机关考核组对评审结果在机关内组织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由机关考核组负责。
第二十条 记功和司(局)级干部的奖励经机关考核组评审通过后,报委党组审批;其他人员的奖励由机关考核组审定,向委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机关年终总结大会上宣布本年度获奖人员名单,并授予奖励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并收回奖励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领导人员年终评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2月1日发布的《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评奖暂行办法》(科工人[2005]15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十五:
国防科工委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年轻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国防科技工业后继有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中办发[2003]30号)和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第三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做到:
(一)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
(二)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三)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后备干部。
第五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其后备干部的管理与干部管理权限一致。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干部。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司局级以上后备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第三章 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 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情况特殊的单位,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比例可以灵活掌握。
第九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省部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当以50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45岁以下的后备干部一般要有1至2名。其他各级后备干部要按照中央关于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
(二)后备干部队伍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司局级应当不少于15%,处级应当不少于20%。根据工作需要,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四)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考虑干部的来源,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四章 选拔
第十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正职后备干部,由党委(党总支)、组织(人事)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适当了解后,由委党组研究确定。
(二)副职后备干部,由呈报单位依据民主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要求,在进行适当了解后,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实行差额考察后,由委党组研究确定。
后备干部名单以适当形式向呈报单位党组织反馈。
第十一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特别要把好政治关。要全面考察建议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发展潜力,注意了解其熟悉领域和主要专长。
第十二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不仅要从本单位选拔,还应当从单位以外选拔。司局级以上后备干部,可以在行业系统范围内选拔。
第十三条 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调整工作一并进行。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暂时不能提拔使用的优秀年轻干部,如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列入相应的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四条 委机关与委属单位司局级以上的后备干部有的可以交叉。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重视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中定向选拔后备干部。
第五章 培养
第十六条 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七条 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提高素质。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着重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要重点做好党政正职和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 对后备干部应当进行较为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历史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
应当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后备干部的特点和干部本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选送到党校、行政院校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或者国外、境外考察和培训;组织对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实际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理论研讨。
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5年内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 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实行岗位轮换,安排分管常务工作或者担任其他与培养方向相关的重要职务;分配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选派到基层特别是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或者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以及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单位任职、挂职;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任职等。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民主推荐情况、民主评议情况、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逐步建立后备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
第二十一条 后备干部队伍数量和结构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充实。
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提拔使用;
(二)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三)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
(六)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七)年龄偏大;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
下级党组织要及时上报后备干部的考核、职务变动以及奖惩等情况。拟对后备干部名单进行调整充实的,要及时向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考察认定。
第二十二条 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如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原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后备干部档案转交新的管理部门,由调入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后备干部选拔程序重新研究是否列为后备干部。
第七章 任用
第二十三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任用。委党组(党委、党总支)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在部门和单位之间统一调配使用后备干部,优化后备干部资源配置。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需从后备干部名单以外提拔的,呈报单位应当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后备干部。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领导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有相应责任。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要把后备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1至2次后备干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后备干部工作中的问题。要把培养选拔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后备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章 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纪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要严格控制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材料的知情、参与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附件十六:
国防科工委党组关于加强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的意见
后备干部工作是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锻炼是后备干部工作的关键环节,是保证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成效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锻炼,加速其成长,以适应国防科技工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国防科工委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结合后备干部队伍实际,现就加强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后备干部的培养锻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积极探索适合后备干部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培养锻炼方式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后备干部的培养锻炼力度,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为后备干部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专业知识水平高、 组织领导能力强的后备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注重能力和素质建设,全面提高后备干部的综合能力和素质,着力培养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
(二)加强培养锻炼的针对性,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综合运用各种培养锻炼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三)坚持备用结合、统一调配使用原则,加强在使用中培养和提高,推动干部交流。
(四)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级落实”原则,兼顾培养锻炼干部和工作需要,明确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分级分层落实培养措施。
三、积极稳妥地开展培养锻炼工作
后备干部的培养锻炼工作政策性强,也较敏感,各单位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当前急需与着眼长远、工作需要与队伍建设、干部使用与培养锻炼的关系,统筹谋划,慎重研究,因地制宜,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培养锻炼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形成正确的导向。
区别各级各类后备干部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后备干部的培养锻炼应有的放矢地采取培训、轮岗、交流任职、挂职锻炼以及在现岗位工作中压担子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党性修养、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使后备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丰富知识阅历,积累工作经验,磨炼意志,转变作风,增长才干。对缺少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重点选派到基层工作锻炼;对没有下一级两个职位任职经历的,重点安排岗位轮换、调整分工、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对培训未达到选拔任用要求的,重点选送去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培训;根据培养锻炼需要,选送和组织部分后备干部到延安等3所干部学院学习,到革命老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或境内外考察、培训;对各方面条件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及时放到重要岗位上锻炼。
(一)基层锻炼
对无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后备干部,原则上均要派往基层单位工作锻炼。
(二)岗位轮换、分工调整、挂职锻炼
对没有下一级两个职位任职经历的后备干部,以及虽有两个职位任职经历,但工作单一、需进一步扩大工作覆盖面,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岗位轮换、分工调整和挂职锻炼。处长级后备干部以单位内部轮岗为主,司局级后备干部以分工调整和跨单位轮岗为主。干部挂职锻炼的去向要本着兼顾业务大体对口和接收单位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要选派一定数量的后备干部到环境复杂、条件艰苦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以及基层企事业、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和各级党政机关挂职,并注意同扶贫工作结合起来。
(三)交流任职
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部分德才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后备干部进行交流任职,充实相关委管单位和驻外机构的领导力量。交流干部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业绩、群众认可度高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调回原单位提拔任职。
(四)岗位锻炼
对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及学习经历基本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提任要求的各级各类后备干部,采取多分配急、难、险、重工作任务、多压担子、多安排到基层调查研究、多组织对改革发展稳定中重大问题研究等办法,加强现岗位培养锻炼,提高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行政和总揽全局等各方面能力。
(五)理论培训
在抓好后备干部自学的同时,加大脱产培训的力度,一方面积极选送后备干部参加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学习深造,选送和组织部分后备干部到延安等3所干部培训学院进行党性锻炼,到革命老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或境内外考察、培训;另一方面加强委内自行组织培训的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考察,进一步强化执政意识,加强党性修养,提高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能力素质。对司局级后备以选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和延安等3所干部学院为主,对处长级后备以选送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和委内培训为主。
委内培训除安排政治理论学习外,还要学习本职工作需要和有利于提高干部素质的各种知识,加强党纪政纪法规教育,领导方法与艺术和国情国史、国防科技工业形势与任务等培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执行力,提高理解、贯彻、执行中央和委党组各项决定的自觉性、坚定性和创造性,确保履行职责全面、准确、到位。委内培训要注意总结经验,探索“小班”培训等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着力提高培训质量。
(六)使用培养
使用是培养干部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加速后备干部成长的有效措施。有条件的单位,要在加强后备干部党性锻炼、理论培训和实践锤炼的基础上,对特别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到新的领导岗位锻炼。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要服从工作大局,在后备干部队伍中统一调配使用,通过交流解决。今后,选拔任用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为加速后备干部成长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和机会。
四、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切实把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抓紧抓好,保证国防现代化建设事业后继有人。
(二)各单位党委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缜密实施。
(三)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司局级后备干部的培养措施,在委党组领导下,由人事教育司组织落实;机关各部门正处长后备干部的培养措施,由人事教育司指导干部所在部门组织落实;委属单位处长级后备干部的培养,由各单位参照本措施制定具体培养方案,自行组织实施。
(四)各单位要注意研究组织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
附件十七: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机关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大局以及国防科工委中心工作,以增强执政意识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为目标,为加快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教育培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教育培训,激发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面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机关工作人员,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实现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筹领导干部、公务员、工勤人员教育培训,在实施全员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处级(含正副处级,下同)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教育培训。
(五)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新形势和新任务,联系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和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理论、制度和管理的研究,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努力探索教育培训工作新机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国防科工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中央纪委驻委纪检组(监察部驻委监察局)工作人员,和机关服务局占行政和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重点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四)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八条 机关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相当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国防科工委履行政府职能的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工作人员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
第十二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国家和行业形势的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人员,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防科工委规章制度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知识结构和更新知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工作应当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促进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机关工作人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工作人员参加脱产培训。被抽调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十八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自学制度,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人事教育司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推行机关工作人员自主选学。在人事教育司指导下,工作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人事教育司定期公布供干部选学的培训项目和要求,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的特点开展教育培训,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改进出国(境)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人事教育司会同机关有关部门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人员,精选境外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45周岁以下工作人员参加出国(境)培训,外语能力应达到国家BFT初级考试合格水平。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习成果交流制度。通过论坛、论文评比、学习成果交流等形式,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交流参加学习培训的理论成果以及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 完善网络培训。在机关内网建立网上课堂,选择高水平培训课件组织网上教学。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研究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联席会议由国防科工委主管领导牵头,人事教育司、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保密局、直属机关党委、中央纪委驻委纪检组(监察部驻委监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司。
第二十五条 机关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教育培训实施组织管理:
(一)人事教育司是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归口管理教育培训经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对机关各部门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人事教育司负责组织开展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任职培训、各类岗位培训以及出国(境)培训等各类培训项目。选调机关司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培训机构的培训学习。
(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培训,组织开展专兼职党务干部培训,选调处级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的培训学习。
(三)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人员政策法规培训;安全保密局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安全保密培训。
(四)中央纪委驻委纪检组(监察部驻委监察局)会同直属机关纪委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党风廉政教育培训。
(五)办公厅根据教育培训工作年度计划,配合人事教育司向财政申请教育培训经费预算,并负责其财务管理。
(六)机关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根据机关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机关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二十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份提出第二年分工负责的教育培训计划,机关各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1月份提出第二年本部门的教育培训计划,由人事教育司汇总后,提请联席会议审议。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经联席会议审定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并于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向人事教育司报送当年计划执行情况。人事教育司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机关通报当年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司(厅、局)级干部的培训学习,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报委领导批准,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由所在部门审核,报人事教育司审批。
(二)参加出国(境)培训的,须纳入机关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同意,并经国际合作司、安全保密局会签后,报委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教育司审批。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学习,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习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本人要求脱离现职参加学习培训的,应先申请辞职,人事教育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审批,经批准后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条 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教育培训兼职师资队伍。
(一)从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二)重点选聘相关领域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培训教师,充分发挥高水平培训教师的作用。
(三)建立教育培训师资库,对师资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师资队伍质量。
第三十一条 适应不同类别人员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结合国防科工委工作实际和需要,选用国内外优秀教材和培训课件,为机关各类培训提供教材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机关年度行政经费预算,并做好预算。
建立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提出第二年培训计划时,应同时提出培训经费预算,由人事教育司汇总后,提请联席会议审议。
第六章 考核、激励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其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考核结果、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的程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新取得的成效等。
第三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由人事教育司会同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实施。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人事教育司负责建立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奖励制度。对于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专业课程学习成绩好且运用新学理论指导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工作业绩较好的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和学习期间年度考核情况,给予其按一定比例报销学费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一般包括培训计划、课程设计、教材选用、教师水平、培训质量等方面,评估方式一般采用向机关各部门和参加培训学员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 人事教育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所在部门未按规定履行教育培训职责的,由联席会议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在委内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十八: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决惩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责任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组(党委)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对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和委属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属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和委属单位党组织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委属单位组织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国防科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委属单位驻地有关协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及授权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国防科工委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第九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组织每年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委属单位党组织于次年第二个月报国防科工委党组,国防科工委党组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中共中央组织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国防科工委党组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定期集中检查和抽查。
国防科工委党组对委属单位党组织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 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委属单位党组织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委属单位党组织的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对委属单位党组织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查阅材料,包括委属单位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委属单位党组织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国防科工委党组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委属单位党组织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负责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委属单位党组织负责本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委属单位党组织向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组织研究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所在单位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委属单位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加强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委属单位组织部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十九条 加强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监督的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监督信息网络。
第四章 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国防科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一)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委属单位组织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三)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国防科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沟通情况。委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报告,并应当适时与委属单位组织部门沟通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责成委属单位党组织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
(一)委属单位对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对责成委属单位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三条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国防科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委属单位组织部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责任:
(一)决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用,不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未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或未集体讨论决定的;
(二)不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不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规定和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
(三)讨论决定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不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的正确意见,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的意见的;
(四)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
(五)领导个人推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或在讨论中包庇有严重问题的人的;
(六)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干部任用方面的问题,不调查不处理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委属单位组织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未认真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规定程序,就列入提拔任用方案,并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
(二)选派的考察人员不符合有关要求或未执行干部回避制度的;
(三)将考察组提出的不宜提拔任用的人选,列入提拔任用方案,并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
(四)未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提交会议研究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存在违纪、违规甚至违法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干部考察人员的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考察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或对考察工作中有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未及时指出并纠正的;
(二)对考察中群众反映的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未认真、深入地调查核实或未查清楚就下结论,并提出任用方案的;
(三)未如实反映考察对象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向考察组提供的反映考察对象的业绩情况不真实、数据不准确的;
(二)在与考察组谈话中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
(三)在考察组工作期间进行非组织活动,并经调查核实的。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接受检查的委属单位党组织,要如实报告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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