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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意见(2005年4月11日司发通[2005]26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近几年来,我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党员干部出国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意见
(2005年4月11日 司发通[2005]26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随着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党员干部出国(境)增多,党员干部出国(境)虽然没有发生大的事故,但也有一些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有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不按规定上缴护照;有的团组管理比较薄弱;有的团组对派出人员把关不严,有照顾出国的现象;有的出国(境)团组考察访问结束后不交总结报告。对此必须引起注意,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最近,中纪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根据通知要求,针对我部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部党员干部出国(境)的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中纪委等八部委通知,进一步提高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的教育工作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学习中纪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以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要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和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团组的管理,严格各项管理审批制度
(一)强化管理,从严把关。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严格执行规定,严格把关。
(二)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行为。对出国学习培训的党员干部要按照出国培训的有关规定加强教育和管理。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部外事司,必要时由部外事司向外交部等有关部门报告;团组回国后15天内上交出访报告。
三、加强对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进行严格审查
(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及其他重要岗位党员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二)做好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司(局)级以上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中组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执行,进行登记备案。
(三)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回国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四、切实做好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一)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在回国、回内地后15天内将所持护照、通行证交由部司法协助外事司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吊销其所持证件。
(二)党员干部申领因私出国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部政治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本通知下发后,未登记的必须补报和登记;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回内地后的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部政治部集中保管。
(三)党员干部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上述证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证件工作。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和部政治部应建立因公、因私证件的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五、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定期逐级上报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情况,政治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党员干部出国(境)情况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书面报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给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办理;对党员干部在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临时出国(境)团组发生人员擅自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应当依照规定追究团组领导人以及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干部,应当给与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纪检监察和外事、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管理,齐抓共管,加强防范,杜绝发生问题。
六、非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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