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行政法类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二OO四年三月二日中发[2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OO四年三月二日 中发[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为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按照十六大关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战略部署,中央决定对军队体制编制进行调整改革。2004--2006年,全军(含武警部队)将有22万余名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做好这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切实把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有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进一步采取有效办法和措施,努力把这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好,确保中央战略决策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一)党政机关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安置有困难或者进行机构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应先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以后再逐步调整安排。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调整和充实人员,应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各地在使用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时,应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二)编制尚未满员的事业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编制满员的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的办法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的意愿,与其签订中、长期聘用合同,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聘用合同期不包括适应期。
(三)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性措施,鼓励和吸引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情况,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每年进行通报。
(五)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省会城市以外的市(地)及以下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安置去向不受限制,随调配偶和子女优先安排工作,住房予以重点保障;子女在军队干部转业当年报考军队院校与军队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六)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52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对接收师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任务较重的地区,转业计划可采取指标控制。
(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于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八)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单位因职数限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积极推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工作
(一)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军龄满18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加强自主择业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标准和办法计领。其中,军龄满18年、19年的营级职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分别按照计发基数78%、79%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三)各地应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和住房补贴等待遇政策。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要抓紧制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差额补贴办法。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协助和指导工作,支持他们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实体。
(四)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保证管理服务工作到位。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适当放宽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
在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单位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确认。
四、进一步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
(一)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人才资源开发总体规划,贯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各类社会培训力量的作用,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探索政府指导下的多形式、多渠道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加快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二)在现有培训经费标准基础上,中央财政和军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经费标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
五、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积极探索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六、整体移交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问题
随军队院校、医院等单位整体移交地方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做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服从大局,积极主动地做好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各级组织、编制、人事、军转、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部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加强军转安置政策的宣传,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千方百计帮助军队转业干部解决实际困难,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好安置政策和任务。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改革形势和要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体谅国家困难,服从组织安排,勇于到国家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中央有关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要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评论

十里长亭花落尽

作为法律来说,《公司法》的修订调整频率简直太出人意料了!从2004年到2024年,居然修订6次,牛

1天前

体制外上班的可以不?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7号)1985年人民解放军裁减员额100万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党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0号)国务院军队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一九八七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一九八七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做好201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做好201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