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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0号)国务院军队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
认真做好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0〕10号)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是完成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裁减军队员额50万任务的最后一年,做好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对于落实党中央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接收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高度,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军队裁减员额与地方精简机构和人员同时进行的情况下,首先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好。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情况,作为检查“三讲”教育效果和衡量领导干部讲政治的重要方面,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标准。要建立健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各单位都必须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安置政策和安置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今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
2000年5月5日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和关怀下,经过军地双方的共同努力,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已顺利完成,8.1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和2.4万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基本得到妥善安置。工作中,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确定的裁减军队员额50万期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到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安排,主要领导亲自督促检查。各级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军队和地方转业安置工作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保证了安置政策的落实和安置任务的完成。
2000年是完成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三年裁减军队员额50万任务,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最后一年。军队(含武警部队)有7.2万余名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数量虽然比去年略有减少,但由于各项改革进入攻坚和实施阶段,尤其是省级以下党政机关精简机构和人员,事业单位深化用人、分配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面临的矛盾和困难比较突出,任务十分艰巨。200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继续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继续执行裁减军队员额期间的各项安置政策,继续把师、团职转业干部作为安置重点,同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确保安置政策和安置任务的落实。为了切实做好200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分配办法、工作和职务安排、工资待遇、配偶和子女的安置,以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非领导职数、增干计划、行政和事业编制等,均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999〕15号)规定执行。
二、这批军队转业干部仍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进行安置。首先充实、加强政法和执法监管等部门,重点充实一线和基层,安置数量一般不少于1999年。党政机关可按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优先用于安排师、团职转业干部。正在或即将进行机构改革的党政机关,应先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以后逐步调整安排,非本人原因不得分流。
事业单位要积极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有增员计划或自然减员数的单位,要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接收数量不少于其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数的50%。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等单位所需人员,应优先考虑安排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或超编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核编。
各地应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军队转业干部到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科技产业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新建扩建单位等领域工作。在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还可采取一些特殊政策,鼓励他们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或自办企业。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干部本人原军队职务聘任到领导和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上,并给予2至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按自愿原则,转业干部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或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地方的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由安置地政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以及接收单位的编制数额情况下达,各接收单位应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分别在编制、人事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作为安置重点,继续采取使用空出的部分领导职位、先进后出、带编分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等办法,千方百计地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职务。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应与当地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拔部分德才优秀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暂时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厅)、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在安排兼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转业干部时,应考虑其原在军队兼任的行政职务。
对在参加抗洪抢险等急滩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和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除按现行规定给予优待外,应在工作或职务安排上给予照顾。
随县级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仍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中发〔1995〕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西部地区要结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投身西部的开发和建设。对自愿到西部艰苦地区市(地)或县(市)以下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安排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提职安排。安置去向不受限制,随调配偶和子女优先安排,住房予以重点保障。具体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先培训后上岗”、“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把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系统、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有的可采取条块结合和专业培训与适应性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应坚持为培训转业干部服务的方向,军转部门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领导和管理。
2000年中央财政和军队(含武警部队)分别按每名军队转业干部700元和400元的标准拨发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军队转业干部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
六、这批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纳入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列入年度军费预算。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方式及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各地为军队转业干部统建的住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所建住房以微利或成本价值出售给军队转业干部,重点解决全迁户的住房。
1999年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的住房问题,仍按中办发〔1999〕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1998年底以前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的解决办法,由安置地政府和接收单位负责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务等级干部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七、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金,转入安置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接收安置单位要及时为军队转业干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要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接收安置工作。各地要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各类用人单位接收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并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按中办发〔1999〕15号文件规定办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00年7月底以前,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工作并发完报到通知,整个安置工作于8月底基本结束。
十、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军队和地方要组织力量,对安置政策和安置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社会氛围。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充实和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保留工作骨干。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各种实际问题。要教育广大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改革的形势和要求,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勇于到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
要抓紧研究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附: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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