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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银监党发〔2004〕4号)各银监局党委、纪委,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现
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监党发〔2004〕4号)
各银监局党委、纪委,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
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04年2月13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 号),结合银监会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银行业监管工作中心,积极主动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实行领导干部既对分管业务负责,又对分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的“一岗双责”制度。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明确职责,分解任务;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各级机构及其内设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中领导班子正职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机构及其内设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章和其他党内条规,学习国家廉政法律法规,经常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进行过好“五关”、遵守金融系统“十个严禁”和执行银监会“约法三章”等规定的教育。
(三)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明党纪政纪,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做好违纪违法案件的防范工作。
(七)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以“严格、规范、诚信、谨慎、创新”为主要内容的行业作风建设。
(八)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的不正之风。
(九)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十)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担负的其他领导责任。
第六条 银监会党委领导、组织对各银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各银监局党委领导、组织对辖区各银监分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年度工作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党委应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的重要内容,报上一级党委、纪委。各级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派员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考察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风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违反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违反金融系统“十个严禁”和银监会“约法三章”及其他廉洁从业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其他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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