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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意见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意见(2001年7月17日)根据司法部、人事部印发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司发通(2000)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意见
(2001年7月17日)
根据司法部、人事部印发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司发通(2000)136号)和《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0)144号)的规定,司法部将于2001年11月17、18日,统一组织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劳教人民警察和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举行首次基本素质教育考试。为切实加强考试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的考试考务工作,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政治部。部政治部组织宣传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司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具体负责各部门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参加考试人员的范围
鉴于全国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基本知识考试工作已于2000年11月先期举行,本次考试人员的范围是: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劳教人民警察和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
(一)应考人员
1.2001年10月31日前在职、在编、在岗的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劳教单位人民警察和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应参加考试。
2.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只要在职、在岗,也应参加考试。
(二)免考人员
1.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副厅(局)级以上人员;劳教局局长、党委书记、政委。
2.参加过司法部组织的基本素质教育骨干培训班且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
3.参加过全国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后又调入司法行政机关、劳教单位的人员。
4.2002年12月31日前将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三)缓考人员
1.截止到2001年10月31日,一年内连续病休半年以上的人员,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和正在休产假的人员;
2.2001年6月1日以后新录用、新调入的人员;
3.因违法违纪行为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4.确因工作需要,负责组织今年基本素质教育考试的工作人员、特殊情况经考区考试办公室批准未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
(四)参加开、闭卷考试人员的年龄划分
截止到2002年5月31日前,男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应考人员,参加开卷考试;其他应考人员参加闭卷考试。
三、考试时间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基本素质教育考试在规定的时间统一进行。考试分三场举行。具体时间安排是:
第一场:11月17日上午9:00-11:00,司法行政机关、劳教单位;
第二场:11月18日上午9:00-11:00,司法行政机关、劳教单位;
第三场:11月18日下午1:30-3:30,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
四、考区、考点及考场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设考区、考点和考场。
(一)考区。以省(区、市)司法厅(局)为单位设置。各考区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负责领取、保管、分发试卷,编排应考人员序号,印制准考证、考务工作人员胸牌,对考点及考场进行检查验收,以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巡视考场等。
(二)考点。原则上以市地司法局、劳教所为单位设置。未设市地或行政区划较分散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尽量集中设置。考点设考试办公室,负责安排考场,组织考生,收发、保管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
(三)考场。每30人设置1个考场。考场按单人单桌安排,不得使用圆桌式会议室、礼堂或阶梯教室。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的考场应分别设置。
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考场应单独设置。
五、考务工作人员
各考区、考点、考场应配备相应的考务工作人员,并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以适应统一考试工作的需要。
(一)各考区设总主考1人,副总主考3人,分别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配备考务工作人员若干人,包括收发、保管试卷人员和巡视人员。
(二)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分别由市地司法局、劳教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承担考试任务的单位领导担任。每个考场设置2名监考人员。同时,还应配备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包括收发、保管试卷人员、流动监考人员、保卫人员、医护人员等。
(三)考务工作人员一律佩戴胸牌,分别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
考区总主考、副总主考及考点主考、副主考为红色;监考人员为粉红色;巡考人员为黄色;其他考务工作人员为浅蓝色。
六、考试试卷
(一)考试命题。考试试卷由司法部政治部组织宣传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司分别命题,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批准。
(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政治部编写的《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教材》、部劳动教养管理局编写的《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读本》、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编写的《全国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纲要》及各部门编写的《考试复习大纲》为主,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常识、法律常识、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常识等。
(三)试卷印制。考试试卷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统一印制。试卷按部门分三类:即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试卷、劳教人民警察考试试卷和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考试试卷。每类试卷分为开卷和闭卷试题,其中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劳教人民警察的开、闭卷试题又分为A卷和B卷,以备不同场次考试使用。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应考人员,只能使用民族文字参加考试的,请当地司法厅向司法部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所需试卷统计。所需试卷以省(区、市)为单位,由各考区考试办公室根据应考人员的部门分类,以及参加开、闭卷考试的人数和考场设置情况分别进行统计,并于2001年9月20日前将各类《所需试卷统计表》(见附件2-1、2、3)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试卷数量按袋计算,每袋32份(含备用试卷2份),每个考场1袋。考场人数不足30人时,按1袋计算。
(五)试卷发放与保管。考试试卷属绝密范围,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交接和保管,严防泄密和发生其他事故。
1.试卷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统一发放(发放时间、方式另行通知)。各考区在接收、发放试卷时,要当场清点试卷种类、袋数,检查密封、包装情况,办理试卷交接手续,核对无误后将试卷存放在考区保密室内,由保密员(不少于2人)妥善保管。
2.各考区应在考试前1天将试卷分发至各考点,由各考点负责人亲自接收,清点、检查、核对无误后,办理试卷交接手续,存放保密室内,并派专人(不少于2人)妥善保管。
3.试卷在交接过程中,双方应当场清点、检查、核对,并填写《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试卷交接单》(见附件4),如发现破损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封存并报告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在开考和评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拆启试卷袋。
七、核发准考证
各考区考试办公室在认真做好有关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应考人员按部门分类分别编排序号,核发准考证(准考证样式见附件3-1)。准考证号码由10位数组成。具体编排方法是:前三位数由部里编排,四、五位数由考区编排,六至十位数由考点编排。其中前两位数为考区代号(考区代号排列表见附件3-2);第三位数为部门代号,司法行政机关为“1”,劳教单位为“2”,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为“3”;四、五位数为考点代号;六至十位数为应考人员顺序号。
准考证由各考区考试办公室按本意见要求自行制发。
八、考试
(一)试卷启封与分发。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考点考试办公室领取试卷,经核对无误后,于开考前5分钟当场拆启试卷袋,分发试卷。
(二)严格考场纪律。试卷启封前,监考人员应当场宣读《考场规则》和《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核对应考人员准考证。考试中,应严格监考,严格考场纪律,并认真填写《考试情况记录单》。
(三)试卷收回与装订。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负责收回全部试卷,按顺序号由小到大进行装订;作废试卷、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装订在有效试卷后面;装袋后,贴上密封条,并如实填写试卷袋封面规定的内容,签名后交考点考试办公室。
(四)考点主考应对试卷装订、装袋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全部合格后,于11月20日前派专人(不少于2人)运送考区;各考区考试办公室应于11月25日前派专人(不少于2人)运送至全国统一评卷的指定地点(具体地点另行通知)。同时,分别将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劳教人民警察、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应考人员考试《成绩登记表》(附件5)及软盘(分三张软盘)一并上报。
九、巡视检查
考试期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将向各考区派出巡视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各考区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并对各考区考点的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提交各考区考试考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各考区应向各考点派出巡视人员,具体任务由各考区自行规定。
十、评卷
(一)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评卷工作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组织实施;劳教人民警察的评卷工作由部劳动教养管理局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评卷工作由各考区素质教育办公室组织实施,评卷人员自行选聘。
(二)评卷工作集中封闭进行。按照评卷、复核、核分、登录等环节,明确分工,流水作业。
(三)评卷工作结束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委员会将向全系统通报考试情况。
十一、补考
(一)凡参加本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因违法违纪行为立案审查已有明确结论者;本意见规定的其他缓考人员,均应参加补考。
(二)补考工作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命题,各考区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补考将于2002年5月18日集中在各省(区、市)设置的专门考点进行。
(三)补考按正式考试程序运作。补考人员的评卷工作由各考区组织实施。补考考试结果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
十二、考试考务监督
为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各考区一定要加强对考试考务工作的监督。考试期间,应邀请当地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巡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和各考区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均应设立和公布考试考务监督电话,接受本系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考试考务监督电话是:010-65205509、65205517。
十三、颁发证书
(一)凡在编、在职、在岗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劳教人民警察和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基本素质教育考试或补考成绩及格、基本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劳教人民警察)、1999年至2001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者,2002年第四季度颁发司法部、人事部共同印制的《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书》,2003年全系统公务员实行持证上岗。
(二)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司法部印制的《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书》。此证书仅证明持证者参加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不作为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凭证。
(三)本人拒绝参加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或经补考仍未通过的人员,各省组织离岗培训,培训考试仍不及格者,调离司法行政系统或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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