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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00]23号2000年2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送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的请示》(鄂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0]23号 2000年2月29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的请示》(鄂政文[1999]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襄樊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国中部地区的铁路交通枢纽之一。襄樊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坚持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利用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襄樊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75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重点发展樊北新区,保护襄阳古城,积极发展油坊岗和余家湖组团。
四、要合理分布市域人口与生产力,优化城镇体系结构,强化城区的作用,积极发展重点城镇,逐步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73.6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9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85.5平方公里以内。
六、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重视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的建设,逐步提高城区主要出口公路的等级标准。要逐步提高汉江航道的通航标准和港口的吞吐能力,保护好机场的净空条件,控制好铁路预留用地。要加强城市防洪设施的建设,逐步完善以防洪为重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七、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要按照规划重点保护好陈老巷、友谊巷、北街等历史街区和广德寺、邓城遗址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周围环境。襄阳古城区的新建筑应与古城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八、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综合治理污染,重点控制和减少大气、噪声及固体污染物的污染。襄樊市作为滨江城市,要特别重视水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完善污水处理系统,保护好汉江等供水水源。要加强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及生态绿地的建设和保护,尤其要保护好鱼梁洲的生态环境,突出鱼梁洲、岘山、万山、汉江、小清河、唐白河形成的“一洲、二山、三水”的城市自然山水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襄樊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并深化有关的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总体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襄樊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襄樊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襄樊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襄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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