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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林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林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林发〔2017〕22号)各市(地)林业(营林)局,绥芬河、抚远市林业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厅委托执法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林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黑林发〔2017〕22号)
各市(地)林业(营林)局,绥芬河、抚远市林业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厅委托执法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全省林业改革发展水平,创新林业体制机制,开创全省林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林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进全省林业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全面推进全省林业法治建设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都对加快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并将其提升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举措的战略高度。我省林业法治建设是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在林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进我省林业法治建设,是落实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全面推进全省林业法治建设是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求。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写进党章,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加强我省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等资源的保护,守住生态红线,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促进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必须推进全省林业法治建设,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全面推进我省林业法治建设是深化林业改革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当前,我省林业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要着力解决制约全省林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破解全省林业改革发展难题,扫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发展中的制度障碍,充分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必须全面推进我省林业法治建设。
二、全面推进全省林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四)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黑龙江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时和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省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全省林业法治建设,全面提升全省林业法治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为全省林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五)基本目标。到2020年要基本实现的全省林业法治建设目标是:林业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备,立法质量明显提高;行政权力依法设置,规范透明运行;决策机制科学民主合法,决策质量和效率得到保证;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涉林纠纷有效化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法制工作机构健全,法制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各级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明显增强。
三、全面推进林业部门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六)进一步深化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一法一例”。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继续加大力度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能够取消的全部取消,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下级林业部门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要全部下放。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提高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对下放的审批权限原则上同步下放前置条件审批权限,做到纵向同步、横向协调。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省政府规章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要听取公众意见,对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审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外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定期检验、监制、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建立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施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配合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快清理和规范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实质性审批权,推进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
(七)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等制度。
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保留的各项行政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内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建立动态管理行政权力、责任和中介服务清单机制,强化清单动态管理。配合省政府推进权力清单统一规范,不断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清理规范各类林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坚决整治“红顶中介”,通过破除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加强监管等方式,促进林业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认真执行国家及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后置行政审批事项。配合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八)发挥林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严格落实和执行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总分发挥林业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中重要作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
四、加强林业立法,发挥立法引领和规范作用
(九)完善林业地方性法规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强化我省林业立法与林业改革决策的衔接,主动适应林业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在研究全省林业重大规划、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统筹考虑涉及的立法问题,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修订《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为重点,着力完善覆盖全省林业工作各方面的林业地方性法规体系。被省人大授予立法权的各市(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林业立法的重点,结合地方林业实际,进行有地方特色的立法探索,推动地方林业立法工作。
(十)健全林业立法机制。完善林业立法程序,健全林业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立法工作精细化。开展我省林业地方性法规体系框架的统筹研究,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林业立法重点项目,科学制定林业立法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增强林业立法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力,优先着手推动纳入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对未完成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应当予以专门说明。完善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论证工作,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探索建立委托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作为第三方起草林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制度。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成本效益分析和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十一)提高林业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要符合宪法精神,严格遵守上位法,遵循立法相关规定,立法草案尽量做到全面、明晰、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章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从林业实际出发,深入基层,充分听取意见,探索符合林业立法工作特点的调研方法。探索建立林业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和基层林业单位、林业生产者与经营者、林业工作者的联系渠道,使立法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简化民意上达环节,及时反馈立法或者执法中的问题。建立林业法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方可提交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探索建立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与反馈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五、规范林业主管部门职能,建立科学民主法治决策机制
(十二)建立健全林业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制定林业改革措施,起草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内部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重大决策中的审核把关作用。涉及林业改革发展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还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与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应当追究林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导成员的责任。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全省各级林业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林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设立公职律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财政补贴方式,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十三)加强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和除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省物价监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商事制度改革原则,避免设定应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加强规范性文件前期调研,充分听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探索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限在文件中明确标注,没有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工作情况适时清理。建立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制度,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探索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十四)推进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林业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建立惠林政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领域的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进林业政务公开信息化,提高林业政务服务水平。
六、深化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五)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以林业主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鼓励实施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统一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试点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地方,应当确保林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林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坚持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到政策制定职能与处罚职能相对分开,技术检验职能与处罚职能相对分开。作出行政处罚前,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执法人员资格、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以及处罚程序等进行法制审核。结合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县(市、区)一级林业综合执法力量的整合,改善基层执法设施和装备条件。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加大法律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比例,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
(十六)加强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林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程序。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持证执法。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林业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强化现代科技、装备在林业行政执法中的应用,确保所有行政执法工作有据可查。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办案信息系统化。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推行林业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并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全面公开监管信息。
(十七)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界定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强化林业主管部门监督职能,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建立执法检查、重大案件督查等层级监督制度,定期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根据实际需要,主动与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部门等开展专项法律法规联合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分解执法职责,细化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权责统一,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十八)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全省各级林业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坚决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林业部门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林业部门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真对待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十九)加强行政监督。加强林业部门内部层级监督,认真执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改进上级林业部门对下级林业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健全并落实林业部门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林业重大项目安排、林木采伐、占用林地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严肃查处基层林业部门贪腐和执法不公问题,狠拍群众身边的“苍蝇”。
(二十)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林业部门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八、依法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二十一)健全预防化解纠纷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涉林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纠纷信息,加强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通过走访、排查等多种形式,尽早发现涉林纠纷的苗头,将涉林纠纷解决在基层。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多元化涉林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不同制度解决纠纷的优势。建立健全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依法及时调解和仲裁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将涉林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畅通诉求渠道,引导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化解涉林纠纷。探索建立健全林业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二十二)加强林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坚持依法复议,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林业行政行为,增加复议案件办理的透明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信息告知等行政行为后,要提前研判复议应诉工作形势。林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规范和完善的建议;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完善林业行政复议应诉内部工作机制,经过行政复议且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主进行应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经过行政复议但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业务工作机构为主进行应诉。建立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实现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促进行政管理规范化、法治化。配备、充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落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项经费。
(二十三)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属事责任,推动信访问题在基层得到依法妥善解决。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完善信访事项审查机制,明确受理范围。实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诉访分流引导。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确保案件终结质量。
九、全面提高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四)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全省各级林业部门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林业主管部门要研究部署林业法治建设年度重点工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省林业厅要在每年2月15日前,其他林业主管部门要在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部门法治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林业系统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性,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时,要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分值比重不低于考核总分值的10%,加大考核力度。
(二十五)健全林业法制工作机构。积极推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单独设置法制工作机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置或者未明确法制工作机构的,要设置专职法制员。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林业法治建设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审核把关、监督指导、提供服务、考核评价作用,切实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林业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使法制工作机构的编制配备与其承担的实际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二十六)加强林业法制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林业法制队伍专业化建设,优先招录或者调整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法制工作机构,保证法律专业人员在林业法制工作机构中占有一定的比例。鼓励林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设立公职律师。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其意见。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方式,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二十七)提高林业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加强林业法制干部的林业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训,加大林业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完善林业主管部门学法用法教育培训制度,增加法治教育在林业系统各类培训中的比重,强化运用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把林业法治培训作为林业系统新入职人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必备内容,加强法治思维的培养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训练。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和新法律法规规章等专题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日。
(二十八)开展林业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林业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林业实际,深入林区、深入基层,结合植树节、世界森林日、野生动物保护月、爱鸟周、湿地日、防治荒漠化日等,重点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加大对基层林业干部职工、林业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普法宣传教育。抓好部门内部普法工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学法、模范守法。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群众性普法工作。拓展普法宣传渠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提高普法实效。
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意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并提出具体的时间进度安排。全省各级林业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林业厅
2017年3月30日
附件: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林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任务举措分工及时间进度安排
任务分类
主要任务
具体措施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及责任处室
成果完成及考核年度
全面验收
备注
2017
2018
2019
2020

一、全面推进林业部门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1、进一步深化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一法一例”。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继续加大力度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能够取消的全部取消,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下级林业部门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要全部下放。
<1>国家和我省开展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全面落实(人事处牵头,法规处配合,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具体考核年度根据实际部署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情况确定。
<2>决定由基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位,有效实施。(人事处牵头,法规处配合,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具体考核年度根据实际部署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情况确定。
(2)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3>全省各级林业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部取消。(人事处牵头,法规处配合,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2016年已完成。
一、全面推进林业部门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1、进一步深化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提高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对下放的审批权限原则上同步下放前置条件审批权限,做到纵向同步、横向协调。
<4>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符合相关要求(人事处牵头,法规处配合,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具体考核年度根据实际部署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情况确定。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行政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16号)相关规定全面落实。(人事处牵头,法规处配合,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4)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到位并有效实施。(人事处牵头,法规处配合,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具体考核年度根据实际部署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情况确定。
<7>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效实施。(人事处牵头,法规处配合,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一、全面推进林业部门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1、进一步深化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5)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省政府规章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要听取公众意见,对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审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外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定期检验、监制、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8>涉林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新设行政许可的,承担起草工作的处室按照职责严格履行有关法定程序。(法规处牵头,各相关立法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9>全省各级林业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无非法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情况。(办公室、法规处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10>对越权设定或者以备案、定期检验、监制、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人事处、机关党委、法规处、驻厅纪检组分工负责)





一、全面推进林业部门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1、进一步深化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6)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建立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施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
<11>配合省政府建立行政审批监管功能完善的行政审批平台。(人事处、法规处牵头,信息中心配合,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12>按照省政府推进要求,实行网上审批。(人事处、法规处牵头,信息中心配合,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推进网上审批情况的考核年度及考核要求,根据省政府推进网上审批的有关要求具体确定。
(7)配合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快清理和规范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实质性审批权,推进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
<13>我省部署开展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实质性审批权的清理规范工作全面落实。(人事处牵头,法规处配合,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具体考核年度根据实际部署有关工作情况确定。
<14>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部署,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人事处牵头,法规处配合,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具体考核年度根据实际部署有关工作情况确定。
一、全面推进林业部门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2、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等制度。
(1)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保留的各项行政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内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
<15>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人事处牵头,法规处配合,各具有行政权力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2015年已完成
(2)建立动态管理行政权力、责任和中介服务清单机制,强化清单动态管理。配合省政府推进权力清单统一规范。
<1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行政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16号)相关规定全面落实。(人事处牵头,法规处配合,各具有行政权力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3)不断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17>根据有关依据变化及工作实际,适时调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人事处、法规处牵头,各具有行政权力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18>严格按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实施行政权力。(人事处、法规处牵头,各具有行政权力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一、全面推进林业部门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2、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等制度。
(4)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清理规范各类林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坚决整治“红顶中介”,通过破除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加强监管等方式,促进林业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认真执行国家及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后置行政审批事项。
<19>配合省政府清理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及收费,公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及其收费性质、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人事处牵头,法规处、财务处配合,各具有行政权力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20>认真执行国家及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后置行政审批事项。(人事处牵头,法规处配合,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5)配合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
<21>配合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人事处牵头,信息中心配合、各相关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3、发挥林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1)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22>配合省政府即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林改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分工负责)





(2)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
<23>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地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资源处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





二、加强林业立法,发挥立法引领和规范作用
4、完善林业地方性法规体系。
(1)以修订《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为重点,着力完善覆盖全省林业工作各方面的林业地方性法规体系。
<24>根据省政府、省人大立法计划,做好《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林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法规处牵头,各立法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5、健全林业立法机制。
(1)完善林业立法程序,健全林业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立法工作精细化。
<25>完善厅立法工作内部流程,推进立法工作精细化。(法规处负责)





(2)增强林业立法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力,优先着手推动纳入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
<26>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开展立法工作。(法规处牵头,各相关立法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6、提高林业立法质量。
(1)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要符合宪法精神,严格遵守上位法,遵循立法相关规定,立法草案尽量做到全面、明晰、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7>林业立法草案未出现违反上位法情况,可操作性强。(法规处牵头,各相关立法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2)建立林业法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方可提交审查。
<28>建立林业法律专家库,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方可提交审查。(法规处负责)





二、加强林业立法,发挥立法引领和规范作用
6、提高林业立法质量。
(3)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29>严格履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程序。(法规处负责)





三、规范林业主管部门职能,建立科学民主法治决策机制
7、建立健全林业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1)制定林业改革措施,起草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30>林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明确,符合有关规定。(办公室负责)





(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内部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31>建立省林业厅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办公室、法规处负责)





<32>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办公室、法规处负责)





<33>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规定,制定并完善省林业厅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法规处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2016年已完成。
三、规范林业主管部门职能,建立科学民主法治决策机制
7、建立健全林业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3)全省各级林业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林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设立公职律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财政补贴方式,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34>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规处负责)




2015年已建立。
<35>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财政补贴方式,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财务处负责)





8、加强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
(1)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36>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发规范性文件。(办公室、法规处、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7>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办公室负责)





三、规范林业主管部门职能,建立科学民主法治决策机制
8、加强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
(2)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和除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省物价监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商事制度改革原则,避免设定应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内容。
<38>制发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办公室、法规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分工负责)





<39>规范性文件无违法内容。(法规处负责)





<40>依法纠正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处、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分工负责)





(3)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41>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办公室、法规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分工负责)





<42>无未公布即实施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办公室、法规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分工负责)





(4)建立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制度,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
<43>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省林业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办公室、法规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分工负责)





三、规范林业主管部门职能,建立科学民主法治决策机制
9、推进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
(1)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林业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44>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办公室负责)





(2)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
<45>开通省林业厅政务微博微信,在林业厅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信息中心负责)





<46>利用新闻发布会发布林业信息、解读政策。(法规处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四、深化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1)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以林业主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
<47>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法规处牵头,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2)作出行政处罚前,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执法人员资格、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以及处罚程序等进行法制审核。
<48>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法规处负责)





四、深化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3)结合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县(市、区)一级林业综合执法力量的整合,改善基层执法设施和装备条件。
<49>积极推进林业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改善基层执法条件。(法规处牵头,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4)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加大法律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比例,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
<50>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法规处负责)





11、加强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1)完善林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程序。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51>完善林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程序。(法规处负责)





<52>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法规处负责)





(2)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持证执法。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53>行政执法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实行资格管理。(法规处负责)





<54>完善并严格执行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法规处负责)





四、深化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1、加强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3)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办案信息系统化。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
<55>在全省林业部门推行国家林业局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或电子行政处罚文书。(法规处负责)





<56>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信息中心、法规处分工负责)





(4)推行林业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并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全面公开监管信息。
<57>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全面推行林业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完成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法规处、人事处牵头组织,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实施)





12、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
(1)严格界定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强化林业主管部门监督职能,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建立执法检查、重大案件督查等层级监督制度,定期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58>出台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法规处负责)





<59>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制度并定期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法规处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四、深化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2、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
(2)严格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分解执法职责,细化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权责统一,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60>严格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分解执法职责,细化考核标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法规处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3、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1)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全省各级林业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坚决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61>《关于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相关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62>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严格落实,违法违纪行为得到严肃处理。(各相关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2)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林业部门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
<63>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林业部门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公室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3、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3)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林业部门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真对待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64>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涉林案件办理。(法规处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14、加强行政监督。
(1)健全并落实林业部门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林业重大项目安排、林木采伐、占用林地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65>健全并落实林业部门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林业重大项目安排、林木采伐、占用林地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各相关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2)严肃查处基层林业部门贪腐和执法不公问题,狠拍群众身边的“苍蝇”。
<66>依照相关权限处理基层林业部门贪腐和执法不公问题。(省纪委驻厅纪检组、人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5、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1)建立对林业部门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67>省林业厅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得到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办公室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2)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68>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法规处、信息中心分工负责)





六、依法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16、健全预防化解纠纷机制。
(1)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涉林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纠纷信息,加强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通过走访、排查等多种形式,尽早发现涉林纠纷的苗头,将涉林纠纷解决在基层。
<69>省林业厅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尽早发现涉林纠纷的苗头,将涉林纠纷解决在基层。(办公室(信访办)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六、依法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16、健全预防化解纠纷机制。
(2)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多元化涉林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不同制度解决纠纷的优势。
<70>做好省林业厅机关内部协调、衔接处理纠纷机制,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避免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办公室(信访办)牵头,法规处配合,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3)将涉林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畅通诉求渠道,引导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化解涉林纠纷。探索建立健全林业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71>将涉林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畅通诉求渠道,引导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化解涉林纠纷。探索建立健全林业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办公室(信访办)牵头,法规处配合,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17、加强林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1)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坚持依法复议,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林业行政行为,增加复议案件办理的透明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72>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规处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73>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




具体考核年度根据相关工作推进情况确定
<74>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14〕66号)。(法规处负责)





<75>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机制健全。(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





<76>对申请复议的违法行为依法纠正。(法规处负责)





六、依法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17、加强林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2)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信息告知等行政行为后,要提前研判复议应诉工作形势。
<77>各相关处室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信息告知等行政行为后,要提前研判复议应诉工作形势。(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3)林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规范和完善的建议;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8>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规范和完善的建议。(法规处负责)





<79>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驻厅纪检组、人事处、机关党委分工负责)





(4)完善林业行政复议应诉内部工作机制,经过行政复议且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主进行应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经过行政复议但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业务工作机构为主进行应诉。建立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80>完善省林业厅行政复议应诉内部工作机制。(法规处、各涉案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81>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法院相关要求,建立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法规处负责)





六、依法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17、加强林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5)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实现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促进行政管理规范化、法治化。配备、充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落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项经费。
<82>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实现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促进行政管理规范化、法治化。(各涉案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83>配备、充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人事处、法规处负责)





<8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落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法规处负责)





<85>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项经费。(财务处负责)





18、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1)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86>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依法按程序处理。(办公室(信访办)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87>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办公室(信访办)负责)





(2)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88>完善信访程序制度。(办公室(信访办)负责)





<89>信访事项依法按照程序受理。(办公室(信访办)负责)





六、依法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18、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3)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
<90>全面建立网上受理制度。(办公室(信访办)负责)




2015年已完成。
<91>网上受理案件制度全面落实。(办公室(信访办)负责)





(4)进一步落实属地、属事责任,推动信访问题在基层得到依法妥善解决。
<92>完善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机制,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办公室(信访办)负责)





(5)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完善信访事项审查机制,明确受理范围。
<93>完善信访事项审查机制,受理范围明确,诉访得到分离。(办公室(信访办)牵头,法规处配合)





(6)实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诉访分流引导。
<94>落实我省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办公室(信访办)牵头,法规处配合)





<95>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合理分流。((办公室(信访办)牵头,法规处配合)





(7)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确保案件终结质量。
<96>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制度完善。(办公室(信访办)负责)




具体考核年度根据相关工作推进情况确定
<97>信访案件终结质量高。(办公室(信访办)牵头,各相关处室分工负责)





七、全面提高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9、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1)全省各级林业部门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98>省林业厅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研究解决法治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相关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具体考核年度根据相关工作推进情况确定
(2)林业主管部门要研究部署林业法治建设年度重点工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
<99>省林业厅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机关党委牵头,法规处配合)





(3)省林业厅要在每年2月15日前,其他林业主管部门要在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部门法治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100>省林业厅要在每年2月15日前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上一年度部门法治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分工负责)





七、全面提高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9、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4)林业系统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性,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时,要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分值比重不低于考核总分值的10%,加大考核力度。
<101>法治政府建设内容在省林业厅机关责任制考核中的分值比重不低于考核分值的10%。(机关党委负责)





<102>省林业厅党组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坚决查处。(各相关职能处室分工负责)





20、健全林业法制工作机构。
(1)积极推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单独设置法制工作机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置或者未明确法制工作机构的,要设置专职法制员。
<103>积极推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单独设置法制工作机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置

评论

恨不生同时

为什么林地退耕还林,不给说法,

8小时

孤单灬独存

强行退耕还林给不给说法,请岭导关注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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