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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企业去杠杆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企业去杠杆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大金融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力度,着力解决我省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企业去杠杆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6〕3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大金融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力度,着力解决我省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偏低、部分企业杠杆率偏高且融资成本高、部分领域金融风险有所上升等问题,在继续加大信贷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的同时,通过大力发展股权融资、规范发展债权融资、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等措施,使全省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信贷政策支持
(一)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目录,加大对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等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贷款投入,提升对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新能源汽车、二手车的贷款首付比例,合理扩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消费及相关产业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船舶等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支持企业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授信;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商业银行要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二)推动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信贷准入标准,加快发展支持“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金融产品。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企业群融资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融资,积极开展股权、知识产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动产、订单、仓单、保单等抵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针对新型城镇化项目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自主品牌、商标专用权等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支持消费品领域自主品牌建设。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汉口银行在我省试点投贷联动业务,扶持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扩大农村合作金融创新试点范围。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实行融资和融物相结合,在扩大设备投资、支持技术进步、促进产品销售、增加服务集成等方面发挥作用。(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工商局)
(三)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建立应收账款交易机制,鼓励更多供应链企业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解决大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资金问题。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建设,改进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特许经营权项下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四)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6号)和《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关于全省银行业贯彻落实“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要求的通知》(鄂金办发〔2015〕55号)精神,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对存在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企业,按照银监会要求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处置措施,构建债权人一致行动的机制。(牵头单位:湖北银监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五)发挥信贷保险联动作用。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利执行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等业务,帮助无抵押、无担保的科技型企业和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加快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等资产管理产品创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提供资金支持。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实现应保尽保。推动企业用好“外保内贷”“内保外贷”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政策。(牵头单位:湖北保监局、湖北银监局、湖北外汇管理局)
(六)加强企业增信服务。支持省再担保集团壮大资本实力,完善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提升服务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金融机构对为实体经济提供担保服务、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得随意收缩合作担保机构对于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且利息支付正常的企业的担保额度;在处理业务风险时,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沟通协调,采取一致行动,并按约定比例分担信贷损失风险。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免收的担保费,由市县财政适当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
二、引导企业扩大直接融资
(七)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支持符合“中国制造2025”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企业,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实施“金种子”计划,完善“绿色通道”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充分发挥长江证券、天风证券等法人机构和各证券分公司的作用,建立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服务评价体系和诚信档案,逐步形成机构集聚、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省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八)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国家级基金投资我省,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作用,支持种子期、初创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围绕我省境内外上市公司做好上下游产业链布局,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引导和推动上市公司通过股权、债券、衍生品等多种形式进行再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并购贷款业务,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对于暂时困难、未来现金流有合理市场预期的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有效降低其债务负担和杠杆率。支持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金融债务重组问题,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国资委)
(九)推进企业在“新三板”和“四板”挂牌。建立“新三板”后备企业库,鼓励更多企业在“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完善“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奖励政策,鼓励更多优质企业在“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鼓励创新创业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规范改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先行挂牌、股权登记托管,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壮大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规模,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免费在“科技板”挂牌。建立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合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四板”企业转板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三板贷”、股权质押贷、投贷联动等金融创新融资产品。(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经信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
(十)规范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充分发挥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及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和引导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创投基金等参与中小微企业投资。规范发展众筹、私募等融资方式。(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信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
(十一)大力支持重点领域债券融资。围绕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等重大项目发行债券融资。围绕新型城镇化发展,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燃气设施建设、道路桥梁建设、重点城镇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领域项目发行债券融资。支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发行一般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融资。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支持国开行、农发行通过参与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方式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政府平台类公司和国有企业发行债券融资,腾出信贷规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
(十二)大力推进企业债券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拓宽再融资渠道。深入挖掘传统行业优质企业发债潜力,促进转型升级。各地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当地企业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发行一般企业债、专项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支持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且项目收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规模的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融资;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积极探索债券信用保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十三)充分利用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融资工具,引导拟发债企业灵活选择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融资。鼓励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创新产品融资;支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通过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融资;围绕产业链企业融资,推动供应链票据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金融债券,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十四)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利用国家选择我省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有利时机,推动更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我省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住房和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我省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进一步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三、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
(十五)整治不合理收费。继续整顿金融服务乱收费,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收费项目,加大对不合理收费的查处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债务负担。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将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经营服务性项目放开市场准入,交由企业和社会机构双方按市场规则自主协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均不得强制社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牵头单位:省物价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设立涉农、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和担保补偿基金,提高银行机构发放相关贷款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市、州、县要通过对发债企业进行贴息、奖励、建立风险缓释基金等措施,提高企业偿债能力,降低企业发债成本。省再担保集团、省担保集团等要发挥好为发债企业增信的主力军作用。大力发展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注册资本金10亿元以上、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充分发挥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题。鼓励各市县建立转贷应急平台,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度过续贷难关。(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
(十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积极稳妥做好“僵尸”企业信贷退出,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充分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恶意脱保”的企业、个人形成强有力约束。银行要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的责任,为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解除后顾之忧。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平台作用,鼓励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湖北省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对暂时面临经营困难但资产优良的民营企业进行托管租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融资渠道,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债务和金融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制定防控预案。金融监管部门要完善风险监测体系,督促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及时处置化解风险隐患,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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