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管理试行办法

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管理试行办法

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管理试行办法(抚政发[1998]16号1998年4月17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市政府决定,我市
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管理试行办法
(抚政发[1998]16号 1998年4月17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市政府决定,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今年五月一日起,将分散的委托收费方式改为由市收费管理局实行集中收费管理。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集中收费的管理原则
1、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实行全部集中收费管理为目标,今明两年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不同收费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首批确定实施集中收费管理的项目主要是指进入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和车辆管理方面的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坚决禁止乱收费和坚持应收尽收的原则。在集中收费过程中,要公开收费范围、项目、标准,提高收费透明度;要强化制约手段,规范减免缓审批程序,既不得巧立明目乱收费,又要确保收费款及时足额收缴。
3、职能部门的职责和费用不变的原则。各职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集中收费管理后,原审批业务仍由各部门负责,各项收费资金使用渠道和用途不变,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核定计划统筹安排,征收激励政策由市收费管理局研究制定。
4、审批和收费相分离的原则。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市收费管理局实行集中收费,建立相互制约机制,简化手续、减少审批和集中收费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使这项工作既要有利于财政部门的依法理财,又要方便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
二、首批实行集中收费管理的项目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首批实行集中收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27项。其中包括商业网点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消防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规划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拆建费、中小学教师住宅建设资金、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热力上网费、工程勘察合同鉴证费、工程设计合同鉴证费、人防结建费、科技发展基金、招投标管理费、基建占道费、基建道路挖掘费、工程质量监督费、集体企业上级管理费、建设项目部分的卫生防疫费、排水设施使用费、车辆增容费、运输管理费、线路招标费、客运管理费、外埠企业和营运车辆部分价调基金。
上述项目的集中收费管理于四月底以前进入实际操作,下半年再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项目进入集中收费管理,明年大面积铺开,力争两年内达到集中收费全方位管理的工作目标。
三、集中收费的操作办法
1、市收费管理局在全市设立四个集中收费站,与各职能部门配合实行审核和收费一条龙运作:
(1) 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站。设在该市场二楼,办理上述项目中与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有关的22项集中收费业务。与审批这些项目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派员于四月底进驻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市场内综合办理审批手续。对逾期不能进入市场或进驻市场而不能办理审批业务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市财政部门将酌情扣减经费拨付。
(2) 车辆增容费收费站。设在市收费管理局二楼和市交警支队车检所,办理市本级车辆增容费专项收缴业务。
(3) 运输管理处收费站。设在市运输管理处,办理全市线路招投标费、客运管理费两项收缴业务。
价调基金收费项目:外埠企业价调基金在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站缴款;营运车辆部分价调基金分别在运输管理处收费站和客运管理处收费站缴款。
2、各单位在办理涉及集中收费项目有关的批件时,先在职能部门(建筑市场综合审批机构)进行审核,然后持相关资料如工程图纸、应缴费计算单等,在市收费管理局设立的该项收费站交款,领取市收费管理局收费站开具的“完费证明函”或“收费减免缓证明函”为缴费单位发放有关开工证件或办理审批手续。
3、首批实行集中收费项目的原代收单位,自四月底以后,不再办理收费业务,取消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过渡账户,并分别与市收费管理局各收费站结转今年已收费款。对于过去应收未收的各项费款,由原代收单位负责清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计划。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开发项目的手续时,原则上必须补交所欠费款,如该单位确有困难,可向市收费管理局申请用单位资产抵押的办法,并经公证后,再办理新开发项目等手续。
4、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缓。但对有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缓的项目,由市收费管理局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秘书长为召集人,成员由市财政局、收费管理局、建委、国土规划管理局、监察局各一名领导同志和两名群众代表组成。审批领导小组要建立审批制度和办法,审批会议可实行例会制和一票否决权,以此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的职能行为。
四、建立健全奖罚与监督检查制度
从今年起,市收费管理局要对实行集中收费项目的职能部门或单位核定收费计划,明确任务、量化指标、强化责任。按照“奖励与收入”挂钩的激励机制,对实行集中收费项目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依据各单位实际完成收入的情况,制定超收分层办法,核定超收分成、业务费和手续费的额度。对能够积极配合,认真把关、积极征缴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个人,视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实行集中收费管理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检查办法。市收费管理局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集中管理,建立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并对首批及今后进入集中收费管理项目的审批和缴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市物价部门要按职责做好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市审计、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进行监督检查,对乱收费、私设“小金库”和转移、隐瞒、挪用、占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为,对玩忽职守和违反财经纪律、法规规定者,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要追究本部门领导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要移送司法部门立案审查。
五、本办法由市收费管理局负责解释。

相关法律条文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京财综(2001)333号2001年4月20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保证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足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1992年1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定工作,制止乱收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1992年1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定工作,制止乱收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全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4月21日价费字[1992]181号)水利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