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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第14号)《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昆明市科学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
(第14号)
《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5月16日
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人才与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昆明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团队”)的选拔、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团队是指在合作与协作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集中的研究方向、稳定的工作条件,由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和相关专业领域的科技人员组成,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合作创新意识强,以解决产业或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为主的创新集体。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团队的选拔、培养与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研发、引领创新、推动转化、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团队申报对象为昆明地区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申报单位应围绕昆明优势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通过“产学研”紧密结合和资源优化配置,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持续创新(攻关),并取得可预期的科研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 市科技创新团队原则上每年选拔评审一次,评审数与选拔数的比例应当达到2∶1以上。
第七条 申报市科技创新团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科技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人员规模与结构,成员总数不少于10人,以中青年科技人员为主体,3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
(二)市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应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具备较高的学术技术素质和较强的团队领导管理能力,了解所在领域前沿研究方向,且业内公认度较高;核心成员为3人,且至少2人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领衔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创新性研究;
(三)市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近3年应主持1项市级以上(包括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
(四)市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与三分之二的核心成员应当是申报所在单位在职人员,领衔人和申报单位核心成员近3年获得1项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或1项以上发明专利,无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侵权行为;
(五)市科技创新团队一般以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为依托;
(六)市科技创新团队研究方向应当符合《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要求,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科技发展规划重点优先支持的发展领域及产业;市科技创新团队开展创新活动有明确的目标与计划,其预期成果特别是重大标志性成果的数量、形式、水平及进展时间明确、具体、可行;
(七)市科技创新团队应有一整套比较科学的业绩考核、激励保障和人才培养制度。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团队实行领衔人申报制;符合申报科技创新团队条件的应根据当年申报指南要求,填报《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并围绕团队研究的方向及领域,提出科技创新团队研究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初审,申报和初审在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成专家组,于当年7月底前对初审通过的科技创新团队按专业、领域进行评审,提出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差额数不低于20%。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议名单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议,产生市科技创新团队名单,在昆明市科技局网站(www.kmkjj.gov.cn)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8月份,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文并授牌,命名为“昆明市+研究方向+科技创新团队”。第三章 扶持与资助
第十一条 命名的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周期为3年,对批准创建的市科技创新团队,市级科技计划一次性安排不低于20万元的引导经费,所在单位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主要用于购置更新设备、项目(课题)研发和人才培养等创新团队建设。
市科技创新团队根据当年《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指南》,结合研究方向或领域提出项目申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团队在申报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于达到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条件的,优先推荐;对市科技创新团队开展创新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引导其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十三条 鼓励有能力的市科技创新团队在完成培养计划项目的同时,积极参与各类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团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市科技创新团队跨行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市科技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支持市科技创新团队成员开展创新活动以及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经培养成为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研究方向、依托单位不变且主要研究人员仍保持三分之二以上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新命名的市科技创新团队应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签订《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分为年度目标和建设期目标,内容包括团队基础建设、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及奖励、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建设期综合评价,主要考核《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年度目标和建设期目标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年度考核于每年9月至10月份进行,市科技创新团队应围绕年度目标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团队建设年度工作总结,准备科技成果等相关资料、经费财务决算报告及证明材料。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4分-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优秀和合格的,继续给予后续支持;不合格的,应积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综合评价在建设期结束后半年内进行,建设期满3个月内,市科技创新团队应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工作总结及绩效报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邀请有关专家对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年度考核结果、建设期综合评价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离开申报所在单位30天内未提交更换申请或提出的领衔人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取消其市科技创新团队称号。
第十八条 建设期内的引导与项目经费,按照《昆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与《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本办法,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用于其他方面。
第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负责团队工作计划的制定及实施,负责团队成员的管理以及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负责项目的申报与经费的配套落实、计划项目完成进度及经费预算编制,安排接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7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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