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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回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回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2〕1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快回医药事业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回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宁政发〔2012〕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回医药事业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十一部委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7〕48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签订的《共同促进宁夏中医药、回医药事业发展的协议》,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扶持和促进回医药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回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回医药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群众基础。回医药是祖国传统医药中的奇葩,是中国传统医学与阿拉伯-伊斯兰医学东西合璧的产物,具有鲜明的回族特色和伊斯兰文化印记,是祖国医药学宝库和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发展回医药事业,对提高全区各族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和发展祖国医药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回医药是我区重要的医疗卫生资源。近年来,我区回医药事业在文献挖掘整理、特色诊疗技术挖掘和应用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实践证明,回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法灵活、费用比较低廉,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特点和优势所在。
(三)回医药事业发展面临难得机遇和严峻挑战。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党中央、国务院把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为西部地区大力发展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区域特色产业增添了新的动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建立对回医药产业化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这些有利因素都为我区回医药事业发展带来了难得历史机遇。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区回医药事业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回医网络不完善、人才匮乏、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弱、缺乏准字号回药产品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回医药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夯实基础、落实政策、深化改革等方面入手,努力开创我区回医药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市场竞争与政府扶持、近期目标与长远规划、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推动回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以整合资源、发展事业、做强产业、弘扬文化为总方针,充分发挥回医药特色优势,走立足传统、着眼创新和回医回药并举、生产流通并重、资源开发与保护建设并重、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五)发展目标。建立适合回医药事业发展的人才队伍。结合自治区中医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培养造就一批回医学科带头人、回医专科骨干、回医药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一批领军人才、学术带头人和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形成创新人才团队的中坚力量。到2015年培养和引进一批回医药高层次人才,重点培养30名-50名回医药研究高层次人才和100名回医临床技术骨干。开发一批回药医院制剂和新药,力争有10个以上新药和保健品获得生产批文;10个以上回药品种获得临床研究批文;获得发明专利10项以上。争取回药制剂、回药成药和回药饮片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部分药品进入国家药典。建立特色鲜明的“4331”产业基地,即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以现代中药产品开发为主、在银川望远工业园建立以中药提取物为主、在固原扶贫经济开发试验区建立以回药和中药饮片为主、在中宁枸杞产业园建立以枸杞保健食品为主的4个中药科技产业基地;在北部引黄扬黄灌区建设以枸杞为主,在中部干旱风沙区建设以甘草、苦豆子、银柴胡为主,在南部六盘山阴湿山区建社秦艽、黄芪、柴胡、黄芩为主的3个特色产业带;将享有盛誉的枸杞、甘草产品和具有应用基础的回药产品打造成为具有显著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3大系列品牌;建立1个围绕道地大宗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与新产品研究开发为主的科技创新基地。
三、主要任务
(六)完善回医药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回医服务网络,建设1所自治区级公立三级回医医院,进一步加强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回医中医医院回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在回族人口集中和具有回族特色的市、县,依托现有中医医院逐步变更为回医医院。有条件的市、县级中医医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开设回医门诊,鼓励零售药店提供回医坐堂诊疗服务。将自治区回族医药研究所、宁夏医科大学回族医学研究所等回族医药研究机构重组整合为自治区回医研究院,下设回医基础理论研究所、回医诊疗技术标准研究所、回药药品开发研究所。鼓励有资质的回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回医开办回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回医坐堂医诊所。积极落实各项民营办医的政策措施,鼓励张氏回医正骨专科医院、陈氏回医康复医院、苏氏回医骨伤康复医院、杨氏回医汤瓶八诊治未病医院4所民营回医医院优先发展。
(七)加强回医药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宁夏医科大学作为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龙头作用,坚持以回医本科教育为主体,强化本科生回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基础教学条件与人才培养能力的建设,开办回药、回医护理等本科专业。注重培养回医药高层次人才,改革现有回医药硕士研究生教育结构,扩大教学规模,以高层次的人才培养为支撑,建立和完善回医药继续教育制度,积极为基层回族聚居区培养实用型回医药人才。
(八)建立名回医评选培养制度。鼓励和支持名老回医药专家带徒授业;整理名老专家的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临床经验,确保有效传承。完善回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和职称晋升制度,在回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评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实行以回医药专家为主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同行评议制度,有效促进人才成长。
(九)加强回医重点专科建设。争取国家投入2亿元,自治区配套2亿元,支持建设20个自治区级回医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2个临床研究基地、1个回医教学基地(宁夏医科大学中医学院)。按照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标准建设回医临床研究基地和回医药教学基地,力争在基础设施建设、回医临床诊疗规范制定与应用、回药制剂研发、回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
(十)提升回医药研发水平。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引导、支持回药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机构,建立高校、科研机构与药品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的机制,加强回药验方挖掘、新药开发研究和回医技术传承,加快促进回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建立医院制剂与药品企业合作机制,大力发展回药产品,实行药品企业以投资形式参与医院制剂开发,医院制剂以无形资产参股分红形式参与药品开发。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来宁投资建设回医药企业,以企业自主研发、合作研发等多种形式促进回药产业发展。
(十一)完善回医药理论、技术和推广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对回医药文物、文献、口碑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一批回医药文献整理出版工作,对全国名老回医临床经验与学术思想进行抢救性发掘、整理,努力完善回医药基本理论体系。积极推进民间回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的挖掘整理、筛选评价和推广应用工作,建立专门组织,对民间回医药特色诊疗技术、验方、秘方、器械等进行筛选评价,对疗效确切、特色明显、诊疗规范的回医药特色诊疗技术面向全区推广应用。
(十二)大力发展回药医院制剂,开发回医药产品。各级中、回医医疗机构要以满足本院和区内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为目标,大力开展特色回药制剂研制、应用,自治区财政对发展医院中、回药制剂要给予资金支持。地市级以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建立制剂配制中心(室);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中心(室)要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令27号)的要求,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批准并获得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制剂。回药制剂经卫生、食品药监部门批准后可在全区中、回医院调剂使用。
(十三)加强回医药标准化建设。在完善回医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研究设置回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制定考试大纲,建立完善回医药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研究制定我区回医药师承教育学历、学位、职称晋升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回医药名词术语、常见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疗效评价标准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十四)培育和倡导回医药文化。加强回医药文化传播平台建设,重点建设宁夏回医药图书馆和回医药文化博物馆。大力培养和倡导回医药文化价值观念,营造内涵丰富的回医药文化氛围,在回医医疗机构与回药生产企业的服务理念、环境形象、建筑风格等方面充分体现回医药文化特征,使就医人员从诊疗环境、就诊方式、服务效果等方面切实感受到独特的回医药文化。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回医药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回医药的认可度。加强回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回医药文化品牌。
(十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利用与伊斯兰国家睦邻友好关系,通过中阿经贸论坛等对外合作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回医药国际影响。争取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举办“中阿传统医药国际论坛”,积极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共同开展中医药、回医药研究与开发。
四、落实各项回医药扶持政策
(十六)加大财政投入。自治区财政设立回医药事业发展预算内专项经费,各地也要将回医药事业发展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增加对回医药事业的专项投入,逐步建立与国民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的多渠道回医药事业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回医药支出在医疗卫生总支出中的比重。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项目,加大对宁夏回医药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要将加大政府投入与吸引社会资金相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回医药事业发展。将回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改善各级回医医疗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回医药人才奖励机制,对回医药专家献出的药方经过评估后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多献方、献秘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重奖。
(十七)回医医疗服务和回药纳入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范围。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中,将符合规定的回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回医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中充分考虑回医药特点,鼓励使用回药。努力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回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县级中、回医院(科)、乡镇卫生院必须配置自治区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回药品种。
(十八)强化项目带动。加强政府资金引导和支持力度,通过组织实施重大专项回药研发项目,集中支持回医药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新产品研发和产业项目实施,重点扶持1个-2个回药龙头企业,带动全区回药产业全面发展。落实《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宁夏)基地建设规划》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通过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药材种植、保育和新药研发项目以及回药新药和保健品开发,树立回药品牌,形成规模效应,提升经济效益。
(十九)加大税收和信贷政策扶持力度。制定促进回医药事业发展的税收和信贷优惠政策。对从事回药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外,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经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回药项目,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该项目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该项目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回医药生产企业,在取得认定资格的有效期内除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外,同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治区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区域集中、规模做大、提升质量、提高效益”的总体要求,调配信贷资金,对发展潜力大的回药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加大信贷力度。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农牧、卫生、地税、食品药监、物价、国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回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回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回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回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政策落实,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构建和谐富裕新宁夏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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