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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2〕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为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政发〔2012〕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实现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甘政发〔201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服务业发展现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服务业发展程度是衡量经济社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有利于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减少经济发展对资源的依赖,降低经济发展对环境的损害,是实现跨越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加快发展服务业,形成较为完备的服务业体系,提供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丰富产品,并成为吸纳城乡新增就业的主要渠道,也是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目前,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水平与“十一五”时期相比已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总体水平不高,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服务水平偏低,科技含量较少,市场竞争力不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不高,与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天水的目标,坚持走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高技术的延伸服务和相关科技支撑服务,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强政府引导,深入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培育市场需求,拓展服务领域,进一步提升高技术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推动服务业做强做大。
(二)基本原则
1.分类指导。根据不同领域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区分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有针对性地采取政策扶持、规范管理等措施,着力培育服务企业,实现服务业市场化发展。
2.市场驱动。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专业化分工,培育新兴业态,拓展市场空间,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产业集聚,推动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3.创新发展。营造有利于新技术、新业务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外部条件,加强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引导服务业专业化发展。
4.开放合作。引导服务企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承接服务业产业转移,整合利用创新资源,培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品牌,促进服务业全面科学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服务业增加值达到250亿元,年均增长15%,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3%以上,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比重比2010年提高4个百分点以上,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到2015年,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对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形成若干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基地和创新集聚区;基本建立高技术服务产业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和政策体系。
(四)总体要求
1.全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围绕现阶段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新要求,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规范提升传统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作用,全面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现代制造业、旅游业等优势行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大力发展面向民生的服务业,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不断培育形成服务业新的增长点;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优化服务业组织结构。
2.科学调整服务业发展布局。在实现普遍服务和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天水比较优势,科学合理规划,尽快形成充满活力、适应市场、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全力打造天水服务业集聚区。一是按照全市规划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中心城区人才、物流、信息、资金等相对集中的优势,引导培育一批集聚效应较强的服务行业,尽快形成主体功能突出的区域服务中心。二是立足用好现有服务资源,打破行政分割界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部门之间、县区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服务业资源整合,发挥组合优势,深化分工合作,在更大范围上、更高层次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三、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市场准入政策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服务业领域。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均予积极支持。积极引导、鼓励投资者在我市设立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市内企业联合创办服务业企业。凡是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均向市内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同等开放。
2.凡来我市投资创办服务业企业的, 除法律、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以外,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同时可由投资人自行认缴、分期缴付,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经营范围等方面放宽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设施、研发设计、商贸物流、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商务会展、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生服务等服务业领域。
3.服务业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凡是新设立的符合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服务业企业,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
(二)土地供应政策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服务业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各县区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规模、布局和范围,为服务业加快发展留出用地空间。全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向服务业倾斜,各县区在分解下达土地年度计划时,优先保障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
2.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服务业项目。鼓励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园区发展,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兴办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信息服务、旅游开发和商务咨询等现代化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用地供地手续。对因城市发展需要依法拆迁的服务企业有形场所,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三)财政税费政策
1.进一步减少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和指导价项目,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逐步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同价、鼓励类服务业(除特种行业外)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降低服务业运营成本。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涉企收费范围和标准,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严禁擅自立项、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取消和制止服务业各类不合理收费项目。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收费政策给予支持。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污染物排放达标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档旅游汽车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淡季减免征收通行费,依法许可在旅游淡季运营长途客运班线。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鼓励类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有关政策加计扣除。
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服务性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加大市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上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薄弱环节。市、县区政府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引导资金,有条件的县区要扩大资金规模,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
(四)融资担保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积极推荐重点服务业项目多渠道融资。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发挥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展现金担保、应收账款抵押、仓单质押、林权抵押、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抵押和动产抵(质)押等形式的信贷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等金融产品。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民营担保机构发展,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支持中小服务企业发展。
市级投融资平台和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鼓励其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支持服务业发展。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服务业发展,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对符合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属于市级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按政策优惠贷款利率。鼓励扶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五)其他政策
1.鼓励服务业领域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现代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积极争取落实省财政对提升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传媒、数字教育、协同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服务业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扶持政策。科技、税务、财政等部门对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知识含量较高的服务企业,可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相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建立一批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节能环保、职业培训、企业孵化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争取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对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2.大力培养服务业人才。加快引进和培养国际贸易、物流管理、金融管理、信息技术、旅游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教育、科技、人社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完善并加强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建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充分发挥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激励、市场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导向作用,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大力开展人才培训工程,对重点人才培训项目实施资金补助。落实引进人才在待遇、住房保障、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
3.加快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和品牌培育。建设一批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实施服务业品牌战略,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争创“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甘肃名牌”、“甘肃著名商标”。支持“中华老字号”、“甘肃老字号”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具有发展前景的国家和省级名牌给予适当资金奖励。鼓励服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形成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局面。
4.扎实推进服务业领域综合改革。积极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开展现代服务业综合改革工作,引导服务业由点向面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全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要转制为企业,条件成熟的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人社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配套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化后勤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后勤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离,实现后勤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
四、服务业发展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服务业发展涉及领域广、部门多,为了进一步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天水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服务业发展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协调解决全市服务业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加强政策落实、评价考核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本县区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强化政策落实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近年来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本意见的要求,把发展服务业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分工,靠实工作责任,切实把已有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天水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做好服务业发展目标落实与考核、政策措施制定和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三)完善统计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制订全市服务业统计体系试行办法,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做好服务业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工作需要。各县区政府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作用,促进服务行业统计信息交流,并按要求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行业统计资料。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服务业统计人员,建立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
(四)加大考核力度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制订全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把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服务业的具体要求,实行分类考核。市政府对推动服务业发展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五)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
各县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已经出台的政策,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相关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落实工作,负责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服务业用地政策的落实工作;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服务业市场准入、税收政策和金融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商务、教育、交通、民政、文化、旅游、住建等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具体实施意见和扶持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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