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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浙司〔2006〕105号)各市司法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浙司〔2006〕105号)
各市司法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部署,推动基层法律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司发〔2006〕6号)精神,现就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利民富民的民心工程,是党的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层法律服务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也提出了崭新的要求。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都需要法律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肩负重要使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农村法律服务的主力军,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服务大局的重要工作,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按照省委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根据“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切实找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为建设“法治浙江”做出贡献。
二、立足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
(二)发挥专业优势,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只有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才能切实改善农民生活。基层法律服务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努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服务;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服务;为农村乡镇企业、农业经营户招商引资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服务。
(三)推进依法行政,为乡镇基层政府当好参谋助手。乡镇是最基层的政权,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纽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当好乡镇政府的法律顾问,帮助和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要为乡镇政府的决策提供法律保障,及时纠正增加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的落实。
(四)化解矛盾纠纷,为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发挥作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协助乡镇政府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有效调处化解和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一是参与处置涉法信访接待和群体性事件,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依法表达诉求,维护群众利益;二是积极参与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撤村建居、土地承包等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三是用法律手段解决好因加重农民负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利益纠纷,维护好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五)送法上门,为农村弱势群体排忧解难。基层法律服务要充分发挥立足基层、贴近农民的特点,进一步降低门槛,开通“绿色通道”,为拖欠民工工资、工伤事故等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农村困难农民、残疾人、老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确保农民群众能就近获得法律帮助,切实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对关系到农民群众利益的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案件,要主动上门,千方百计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援助。
(六)开展法制宣传,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的同时,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学习法律知识,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如与农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业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劳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深入乡村、农村企业和进城务工农民集中场所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文明诚信、遵纪守法等观念,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
三、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机制
(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按照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省委政法委的部署要求,今年省厅将在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一是突出政治教育,培养和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树立服务为民、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强化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职业使命感;三是加强业务培训,针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出现的新型法律事务,省厅今年7月将对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任进行培训,各市要对辖区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轮训,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八)建立为“三农”服务的长效机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要有一套健全完善的机制。基层法律服务要适应新形势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要积极融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根据历史的发展规律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同时,努力实现自身发展。
(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针对“三农”的特点,发挥熟悉农村和农村法律事务的优势,为广大农民提供切合实际的法律服务,走为“三农”服务的专业化发展道路。只有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特色和作用,才能使我们的工作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才能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有所作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服务新农村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加强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需要各行各业的共同努力。推动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为建设新农村服务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是要加强对本地区建设新农村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积极主动与涉农主管部门联系,及时通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收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二是要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和乡镇司法所建立联系制度,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解决涉法热点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形成合力;三是要制定计划,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认真落实,抓出成效。
(十一)抓好典型。为了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抓典型、树样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总结和积极推广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办法,对建设新农村服务工作开展好、成效显著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表彰和经验交流。
(十二)强化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提供服务中,把握政策,严格依法,规范执业。对在为“三农”服务中不履行职责、乱收费、违法违纪、作风简单粗暴而侵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农民群体上访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建立考核制度,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年终考核。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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