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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2年5月23日)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2002年5月23日)
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为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城市工作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对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创新,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一)全面推进社区建设,是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居民对社区的人居环境、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休闲娱乐、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不断提出新的要求。通过推进社区建设,为居民营造安全舒适、方便清洁的人居环境,满足广大居民物质文化方面的迫切要求。
(二)全面推进社区建设,是加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加快城市的现代化进程,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文明素质。通过推进城市社区建设,认真贯彻“以德治国”方针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社区居民依法自治,规范社区居民的社会行为,弘扬中华民族邻里互助、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等传统美德,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努力营造社区安定祥和、文明礼貌、人际关系和谐的生活氛围,达到培养、提高居民文明素质的目的。
(三)全面推进社区建设,是加强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扩大城乡基层民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重要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居民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推进社区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发挥城市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
(四)全面推进社区建设,是巩固城市基层政权的需要。社区组织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城市的基石。随着各项改革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行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突出。通过推进社区建设,构建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城市基层政权。
(五)全面推进社区建设,是维护城市社会稳定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城市中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社会弱势群体和部分职工生活困难、人口老龄化、城市外来人员剧增等问题比较突出。同时,由于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格局、就业方式的多样化,给城市基层管理增加了困难和压力,如果处理不好,解决不当,势必增加城市的不稳定因素。通过推进社区建设,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体,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可以起到加强城市基层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二、推进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我省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从我省的基本省情出发,与时俱进,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党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驻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共有、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
(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改进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社区凝聚力。
(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先易后难,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今后5到10年我省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是:
(1)适应城市现代化的要求,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起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
(2)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增加服务项目,促进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和信息化,努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3)加强社区管理,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的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努力建设经济文化繁荣、环境舒适优美、服务设施完善、管理规范有序、人际关系和谐、社会治安良好的新型现代化社区。根据上述发展目标,具体的工作思路是先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城镇开始,逐步向所有城镇推开。
三、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社区建设主要包括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方面的内容。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群众最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做起,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
(一)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理顺关系,建立新型社区组织体系。
1、合理划分社区。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社区资源合理配置、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作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调整社区规模要从实际出发,原则上每个社区以1000户至3000户为宜。
2、建立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党员数量和社区规模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依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街道(镇)党组织的领导下,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进一步强化对社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切实担负起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的党员、流动党员、离退休党员以及无单位归属人员中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在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方面的监督,发挥党员在社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社区党组织要加强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等组织的作用。
3、建立社区自治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包括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
(1)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民主选举,对涉及全体居民的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社区居民会议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撤换、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县(市、区)、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原则,负责社区内公共事务管理。主要职责是: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草拟社区章程和工作制度;处理社区日常事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治安调解、卫生环保、计划生育、文化教育、监督协调等工作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管各委员会的工作。
(3)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协商议事职能,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二)拓展社区服务。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要以社区服务为突破口,推动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面向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和其他社会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等。要将社区建设与“社区老年福利星光计划”、社区老龄工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星光计划”作为拓展社区服务的有效载体,建设一批为老年人服务的社区设施和活动场所,造福社区老年人。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社区服务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统筹规划,坚持社会化、产业化,规范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使社区服务在改善居民生活、扩大就业机会、建立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三)发展社区卫生。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要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积极发展社区卫生。合理配置现有的卫生资源,加强社区卫生设施建设,积极开展以预防、医疗、保健、心理咨询、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残疾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社区居民就医,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逐步满足社区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四)繁荣社区文化。积极发展社区文化,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和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公益性文化设施,在社区中开展集法治教育、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文体活动为一体的场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文化设施,依靠社区文化力量,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发展社区文化事业。
(五)美化社区环境。大力整治社区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社区,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增设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和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加强社区居民的环保意识和监督意识,组织社区居民协助做好社区的环境保护;保护社区居民享有对社区环境的知情权;社区要了解掌握驻社区单位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情况及其对环境、对公众健康的影响,以及消除不良影响的措施,加强对社区环境的综合治理。
(六)加强社区治安。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综治委(办)要加强领导,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要根据社区规模的调整,按照“一区(社区)一警”或“一区多警”的模式合理划分警区,每个警区设立一个警务室,积极开展社区警务活动;健全治保和调解组织,落实社会治安防范措施;实行群防群治,开展创建“安全文明社区”和“无毒社区”活动,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吸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消除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努力做到秩序好、发案少,群众满意,确保社区的稳定。
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保证社区建设顺利进行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各级政府部门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服务社区、服务居民作为强化管理的着眼点,推进政府部门的服务承诺制。社区自治事务应由社区自主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不得包办代替。政府的社会职能要逐步向社区下移,并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社区相应的工作经费,保证社区自治组织在自治活动中工作落实,经费到位,实现社区依法自治。
(二)建立社区评议基层政权机关的考核机制。要逐步建立基层政权有关工作人员向社区居民会议述职制度,以及社区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评议制度。县(市、区)、街道(镇、城区办事处)每年要开展一次社区评议活动,把评议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内容,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理顺社区内部的各种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县(市、区)、街道(镇、城区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街道(镇、城区办事处)应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县(市、区)职能部门和街道(镇、城区办事处)委托办理的维护社会治安以及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县(市、区)、街道(镇、城区办事处)应面向社区,为居民提供服务,并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二是正确处理好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单位的关系。辖区单位应本着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原则,发挥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促进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抓好社区各类服务资源的开发利用,将社区内各单位原用于办社会的一些服务设施纳入社区服务范围中,继续发挥其功能和效益。
三是处理好依法办事与社区居民自治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制订的章程,办理的事情,不仅要体现和满足社区居民的意愿,而且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决定。
四是正确处理好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行使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综合协调职能和进行服务质量监督。同时,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支持物业管理单位搞好物业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从事的管理工作属企业行为,不能行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能,更不能取代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选举程序成为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加强基础性工作,建立社区建设保障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解决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党组织专职人员的生活补贴费。原则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应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要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作为一个新职业纳入社会职业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统筹解决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促进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体系。社区建设各项内容中的设施建设经费,主要由职能部门在财政预算安排的各块专项经费和各级计划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经费中解决。
多渠道统筹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公共用房。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公共用房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督促建设单位进行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50平方米。旧城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公共用房面积不足的,由城建和房管部门协调解决。
以队伍建设为基础,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民主选举等办法,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逐步实现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积极发展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动员、激发驻社区单位和广大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走出一条志愿者义务服务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化、产业化服务相结合的社区建设之路。逐步建立社区理论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的作用,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区建设理论体系,推进社区建设服务。
六、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明确责任,把社区建设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要把社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十五”计划期间,各地要根据我省以及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摸底、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城市社区建设5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规划要立足于长远,具有前瞻性;实施计划要着眼于现实,注重可行性。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履行职责,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主要依托,作为今后5年民政工作的重点。要指导和帮助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发展规划,使社区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为社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建立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运行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支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为推进社区建设提供政策、财力和工作上的支持,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办、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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