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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2009年10月21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文件精神,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
(2009年10月21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文件精神,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全面提高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培养和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体育锻炼和体育运动,是加强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磨炼坚强意志、培养良好品德、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维护学生获得公平发展权利、推进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对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青少年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学校体育工作取得很大成绩,青少年营养水平和形态发育水平不断提高。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一些地方和学校存在着重智育、轻体育的倾向,中小学体育教师、体育设施条件不足,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休息和锻炼时间不足、体育课和体育活动难以保证,特别是农村学校青少年营养状况亟待改善。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影响全民素质的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使广大青少年在学习知识、培养品德的同时,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三)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政策法规,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体育工作,把学校体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突破口,优化整合体育资源,全面落实学校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要求,切实提高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学校体育工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以农村为重点的原则,促进城乡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均衡、协调发展。
(四)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15年,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工作整体水平有大幅度提升,青少年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柔韧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营养不良、肥胖和近视发生率明显下降。建立完善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充分保证学校体育课和学生体育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活动和竞赛,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青少年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和全社会珍视健康、重视体育的浓厚氛围。
具体目标任务是:
--改善体育卫生设施。认真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设施配备目录》、《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的规定,配足配齐学校体育卫生场地器材设施。
--提高体育师资水平。到2015年,按照课程改革和教学活动需要,中小学校要配齐体育教师,完成师资全员培训,其中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职率要提高到80%以上。
--保证体育课时和课外体育活动。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新课程标准的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足开齐体育课,确保学生每天体育活动1小时,全面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完善体育管理制度。加大青少年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竞赛和场地器材维修使用等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学校体育工作与学生体质健康的评估督导制度。
--开展体育业余训练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在保证体育课程教学、课外体育活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业余训练活动,为发现和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做贡献。
--力争在5年内,实现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课程教学规范化。城市学校100%、农村学校80%以上能够正常开展“早操、课间操、课外活动”,50%以上的学校能够常年开展1至2个以上运动项目的课余训练活动。
三、全面落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
(五)认真落实国家对体育课时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必须把体育课作为必修课和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按照中小学体育新课程标准和《普通高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要求,开齐开足并上好体育课。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阶段每周2课时;高等学校本科阶段体育课总课时不少于144课时,专科阶段体育课总课时不少于108课时,提倡在研究生阶段开设体育选修课。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特点,结合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形式,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和效益,重点加强学生身体素质和体能练习,培养学生的自我锻炼能力和创新能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推进体育课程内容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开设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民族特色的体育项目。农村学校、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要从当地传统体育活动中总结经验,设计体育课程、开展富有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丰富课程内容,使体育课程教学过程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六)丰富中小学生课外活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组织学生开展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每个学生每周至少参加3次课外体育锻炼。寄宿制学校每天要组织学生早锻炼,每天上午统一安排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时间。实施“快乐健康进校园”工程,不断增强广大青少年的健身意识,激励学生自觉参加体育锻炼,掀起校园健身活动的热潮。积极参与“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组织实施中小学体育艺术“2+1”工程,鼓励学生走向操场、走进大自然、走到阳光下,营造生动活泼、生机勃勃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支持病残、体弱学生的体育锻炼活动,根据医嘱组织他们多参加保健活动和康复锻炼。
(七)完善学生体质健康和学校体育评价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学校体育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全面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日常参与体育活动的表现,应当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和定期公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配齐检测器材,规范检测方法,加强测试、数据统计过程监管,确保检测数据客观真实。建立云南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管理中心,将学生体质监测结果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和学生家长公告,并列为学校业绩考核的基本指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将中小学生成长记录、中小学生素质测试结果列入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生档案,并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
(八)深化体育考试制度改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按照我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的有关要求,将体育考试成绩计入中考总成绩。任何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考试规定。要采取规范、严密的管理监督措施,确保体育考试公开、公正、公平。不断完善体育考试内容、测试标准和方法,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进一步深化体育课程中考、高中会考的内容与方法改革,完善初中毕业升学体育与健康考试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体育加分政策。高等学校对自主招生的录取对象和保送生必须进行体质测试,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以上的考生方能录取。
(九)加强“体教结合”,创新课余体育训练机制。充分发挥“体教结合”优势,科学规划、合理统筹各类资源,逐步构建从小学、中学、大学相互衔接的课余体育训练体系,形成学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网络。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选择适当体育项目,组建课外兴趣小组和校级运动队,组织有特长和兴趣的学生开展经常性系统训练,使每个学生都能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招收体育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加强教学、训练管理和后勤保障,积极承担体育竞赛任务。办好体育业余训练网点学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学联办省、市运动队。改善课余训练条件,提高课余训练水平,使体育后备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有明显提高。
(十)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生军训制度,拓展军事体育内容,发挥学生军训在增强体质、磨炼意志等方面的作用。要紧密结合国防教育工作,逐步扩大“少年军校”的数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大纲》,加强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课程建设,有计划地组织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师进行培训,研究探索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方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成立学校国防教育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十一)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竞赛制度。要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不断创新运动会的举办形式和项目设置,使学生都有参与的机会。省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每4年组织举办一届大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办一届中学生运动会;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中小学体育竞赛制度,各州(市)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每3年举办一届中学生运动会,每年举办一次青少年体育项目比赛。农村地区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开展地方性、民族性、集体性、安全性的体育活动。学生体育协会每年要举办单项或多种类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比赛。各级各类学校每年要举办一届综合性运动会或体育文化节,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
(十二)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按照健康第一的思想和青少年生长发育的规律,合理安排学习、生活、体育、娱乐、课外活动和休息,保障学生休息睡眠和体育锻炼时间。中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总量:小学生不超过6小时,初中学生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学生不超过8小时。学校不得利用中午休息时间组织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集体上课、补课和做作业,中午必须让学生有充足的休息时间。要采取措施保证小学生每天有10小时以上、初中生每天有9小时以上、高中生每天有8小时以上的睡眠。寄宿制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晚自习时间。学校作息时间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设立监督电话。
(十三)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营养干预机制。加强青少年营养指导,在各级各类学校普及合理营养及预防肠道疾病的科学知识,减少学生因蛋白质营养不良和缺铁性贫血等情况的发生。充分考虑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开展多种主题的健康教育活动。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使学生每年都能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通过财政资助、勤工俭学、社会捐助等方式提高农村寄宿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贴标准,保证必要的营养需要。
(十四)建立健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和服务网络。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青少年青春期特征和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把心理健康与体育健康知识纳入师资培训的内容。高等院校师范类学生要加大体育和健康教育课程的比重。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要逐步建立心理健康咨询中心,配备专职心理健康咨询师;各中小学逐步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和辅导工作。
(十五)做好学校卫生监测监督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向卫生部门通报学生健康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切实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健康行为监测、危险因素监测、物质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指导学校合理规划校园,做好教学建筑设计、减少环境噪音和烟气排放、室内采光和照明以及黑板、桌椅设置等工作。切实加大学校食堂、饮用水设施、厕所和体育场地的改造力度,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用纳入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协同各级疾病预防机构和相关卫生医疗机构,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学校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严格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学校的食品卫生、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进行监测,积极做好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控烟禁毒防艾等青少年健康教育,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纳入公共卫生经费。
(十六)抓好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重点抓好学生视力、肥胖、沙眼、肠道蠕虫感染、营养不良、缺铁性贫血及水域区血吸虫病等防治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坚持每天上下午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每学期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检查,培养青少年掌握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降低青少年近视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提高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要及时赶赴现场并采取应急措施。
(十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障体育教师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列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要求,重新核定中小学体育教师的编制。配齐专职或兼职体育教师,专职教师达到应配备数的60%以上,满足中小学开足开齐并上好体育课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下气力解决农村学校体育教师不足的问题。中小学体育教师培训要纳入全省中小学教师履职培训计划,用5年时间,通过脱产进修、函授教育、短训班、研修班、巡回辅导和各种教研活动,对现有体育教师进行一次轮训。通过体育教师全员轮训,保证70%以上的学校能够按照体育新课程标准上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体育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体育教研员,加强对学校体育教学的组织管理,开展教研指导。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选派优秀教练员、社区体育指导员,深入学校和社区指导青少年体育活动。建立教师持证上岗制度,未经体育专业培训的教师不能从事专兼职体育教学和培训工作。保障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将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工作计入体育教师工作量。体育教师工作量以周课时核定,组织学生早锻炼、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及体育竞赛等均计入教学工作量。体育课教师在课时津贴、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一视同仁对待。
(十八)加大对青少年体育工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将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并随教育经费投入增长同步增长。
(十九)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特别是体育场地建设和体育器材配备。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要求,进一步改善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确保照明、课桌椅达到国家标准;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设立卫生室,配备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并保证必要的健康教育课时。城市和社区的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青少年体育锻炼设施的需要。公共体育设施要与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统筹考虑、综合利用。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学生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要把“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与农村中小学体育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改善农村学校体育条件。支持和鼓励学校因地制宜开发和利用各种体育资源。自力更生修建场地、设施,就地取材制作器材,努力满足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需要。动员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资源捐资支持学校体育工作,团体和个人捐资修建体育场(馆),可享有命名权。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和《中小学校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的标准配齐必备类体育器材设备,并根据学校体育课和体育活动实际选配器材设施。加强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和维护,提高使用效益。
四、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形成全社会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合力
(二十)将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教育、体育、卫生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合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增强学生体质作为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学校体育的育人功能,全面落实学校体育工作的各项要求。体育部门要加强体育科学研究,积极开发适应青少年特点的锻炼项目和健康方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提供科学指导。卫生部门要指导和协助学校做好疾病预防、食品卫生管理、饮用水监督、健康体检和体制检测等工作,并提供保障性服务,促进学生健康和卫生条件达到标准。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要把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作为重要职能,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外体育活动和团、队活动,将广大青少年吸引到健康向上的体育活动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校要与家庭、社区加强沟通与合作,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青少年体育活动。
(二十一)加强对青少年体育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法规,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研究、监测机构,定期监测并公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要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学校校长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追究责任。要加大学生体质健康和学校体育工作状况在综合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比重。定期开展以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证体育课时、落实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为重点的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并将督导结果作为考核各地区、各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坚持每两年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活动,做到督导评估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二十二)切实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与支持。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积极开展安全知识和抗震防灾技能培训。公安、交通、地震、消防等部门要配合学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地震、消防等逃生演练。建立学校体育和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制定防范措施。为保障体育教学安全,教学班人数应从严控制。组织大型体育活动要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机制,加强与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的配合,由学校组织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和提倡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加强体育科学研究,积极开发适应青少年特点的锻炼项目和健康方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提供科学指导。加强对体育场馆、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二十三)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氛围。新闻宣传部门要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教育宣传的重点内容,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办专栏、发表评论、专题报道、公益广告等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先进典型和学生体育赛事的报道,普及科学的人才观、育人观和健康观,引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蓬勃开展。要在广大家长中倡导“健康第一”的理念,注重从小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饮食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家长和孩子共同参加体育锻炼,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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