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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依据《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促进药品生产全面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

第一条 根据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依据《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药品生产全面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和有效,参与国际药品贸易竞争和国际药品贸易中签证体制,国家对药品实行GMP认证制度。

第三条 认证委员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的GMP认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生产的进口药品GMP认证。

第四条 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车间)GMP认证的,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它法定文件复印件;

2.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概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

3.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负责人,检查人员文化程度表;高、中、初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4.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组织机构框图(包括各组织部门的功能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所有生产的剂型和主要品种表;

6.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环境条件、仓储及总平面布置图;

7.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气锁等),并标明洁净等级;

8.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仪表及验证情况;

9.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现行文件目录。

第五条 申请药品品种GMP认证的,除遵照第四条相应规定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1.近两年来,该药品连续生产3批的生产记录、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及抽验结果、用户评价;

2.该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及药品实样;

3.目前国内外对该药品的评价。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GMP认证的,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报送第四条3~9项规定的资料。

第七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可随机抽取近两年来生产的药品进行复核检验(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随机抽样应遵循以下原则:

1.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车间),一般每个车间按3个品种抽取,不足3个品种的全部抽取,且每个品种抽取3批。

2.药品GMP认证的品种,除在生产企业抽取样品外,还应在流通环节随机抽取,样品不得少于3批。

第八条 进口药品GMP认证,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进口药品管理规定,并实施境外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第九条 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组织具体实施认证工作。

对认证资料不全或不具备认证条件的,退还申报资料。

第十条 经认证现场GMP检查后,由GMP检查办公室根据检查组的审查报告,提出评定结果,交秘书处审查;抽取的药品由检验协调处具体安排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书交秘书处。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评定结果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提出综合性认证审查报告,交认证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认证合格的,由认证委员会颁发证书、标志;认证不合格的,由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三条 认证合格的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由认证委员会发给准药品GMP认证证书,有效期1年。

期满后由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全面复查,并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在准药品GMP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不受理该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药品品种GMP认证。

第十四条 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对获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至少每两年复查1次,并提出复查报告。

对不符合认证标准的和药品抽验不合格并连续跟踪3批仍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经认证委员会审查批准,由秘书处具体办理撤销认证证书及标志等事项。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GMP认证合格的,应使用不同的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被撤销认证证书及标志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十七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前6个月,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药品GMP认证程序,经认证考核合格后可延期5年。

第十八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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