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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对袖珍小型式录音机、便携式录音机、便携式收录机、台式收录机、双声道立体声台式收录机、双声道立体声便携式收录机分别按照基本功能、基本附件制定基价,对功能增减相应制定加减价(见录音机出厂价格计算表)。工厂出厂价按基价、功能加减价和质量加价进行计算。
二、录音机的主要质量指标超过国家标准及外观工艺优异、消费者公认的名牌产品,可按基价与加减价之和的20%范围内加质量差价(以下简称质量加价率)。
三、进口散件组装机在同类产品的价格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加价。
1.进口散件费用占材料成本80%以上者,按质量情况加价10-15%;
2.进口散件费用占材料成本50%-80%者,按质量情况加价5-10%(以下简称进口散件组装机加价率)。
四、工厂出厂价格=(基价+或-功能增减加减价)×(1+质量加价率)×(1+进口散件组装机加价率)。
五、工业自销按下列规定作价:
1.工厂产地自销零售价按出厂价加14%计算。
2.工业系统内部批发价在工厂出厂与自销零售价之间,区别不同对象确定。各省、市、自治区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各管理局(公司)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3.销地的零售价按产地的零售价适当加合理的地区差价制定。
4.工厂批发给工业系统外的顺加率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为适应录音机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各单位认为本办法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将建议报省、市、自治区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部工业管理局,经研究后报部审批。
注:录音机出厂价格计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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