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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奔驰撞人案,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

  事件回顾  2018年7月30日19时许,陈某某(女)穿拖鞋驾驶浙A牌照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杭州文一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左转至竞舟路行驶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及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前后轮先后驶上道路中央分

  事件回顾

  2018年7月30日19时许,陈某某(女)穿拖鞋驾驶浙A牌照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杭州文一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左转至竞舟路行驶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及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前后轮先后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

  之后,陈某某又因慌张操作不当,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持续加速,将正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等候的多名行人撞倒,并导致过往多辆车辆受损,被告人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杭州奔驰撞人案,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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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致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致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致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致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致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致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致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致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致(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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