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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意见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意见(杭劳社就[2003]1号)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意见
(杭劳社就[2003]1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2002]28号文件精神,现就《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领对象及条件
凡有劳动能力、准备就业和再就业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人员要求申请领取《援助证》的,经核准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办理《援助证》。《援助证》分A、B两类,《援助证》(A类)封面颜色为红色,《援助证》(B类)封面颜色为绿色。
(一)申领《援助证》(A类)的对象为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的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四类对象条件之一的人员,申领条件: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申领《援助证》(B类)的对象符合《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号)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的其他人员,申领条件: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再就业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市关闭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城镇集体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并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2001年8月1日以后因事业单位改制而下岗或失业登记的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市政府2001年8月颁发《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
5、因建设征地、撤村建居由农村人口转为城市居民并失业登记男45-60周岁、女35-50周岁;
6、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1)男50-60周岁、女40-50周岁的人员;
(2)男45-49周岁、女35-39周岁失业登记1年以上(夫妻双方失业、下岗,单亲家庭失业登记或下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
(3)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中人员;
(4)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申领《援助证》时,失业人员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身份,以失业登记时本人最后一家工作单位性质确定。
申领条件的界定,以个人申领《援助证》时所具备的条件为准。
《援助证》申领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本意见下达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3、已被用人单位招收的人员;
4、本意见下达前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申领程序
1、申请。要求申领《援助证》的,由本人携带失业证(下岗证,《困难家庭就助证》(低保),关闭破产、建设征地、撤村建居有效证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凭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申请表》(见附件一)。
2、审核。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公示。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人员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认定。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公示和审核,同意后,送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
5、发放。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核准后,由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援助证》(见附件二)发放给申请人。
三、使用待遇
1、《援助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求职就业、享受就业和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有效身份证件,也是企业享受减免税和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凭据。
2、《援助证》等同于《再就业优惠证》。
3、持《援助证》(A类)的,可享受中央税收扶持政策和杭州市就业援助政策。
4、持《援助证》(B类)的,可享受杭州市就业援助政策(中央税收扶持政策除外)。
四、使用期限
《援助证》最长使用期限暂定截止于2005年底,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检。
五、发证管理
1、《援助证》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发。
2、领取《援助证》时,其失业证或下岗证由发证机构收存。
3、持证人员在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应随户口一并办理转移手续;外出市区就业的,凭本证到发证机构调换失业证。
4、个人持《援助证》期间,每年须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年度审检,不参加年检的自动作废。
5、享受就业援助有关政策以及失业保险金申领、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情况均须在《援助证》上详细记载。
6、《援助证》上“享受扶持政策内容”一栏,请填所享受税收扶持、收费优惠、补助(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政策项目的名称及标准。
7、《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一栏,请填创办非正规组织就业,创办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被服务型企业吸纳,被其它企业、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劳动组织吸纳,从事公益性劳动或劳务派谴等,及其对应的单位与岗位的名称。
8、持证人员被单位招用的,办理录用备案时,由其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一栏加盖“已办录用备案手续”印字,该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不需参加年检。
9、持证人员被非正规劳动组织吸纳,或从事公益性劳动,或劳务派遣的,《援助证》由其从业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机构保管,不须参加年检。
10、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援助证》仍由个人保管,每年须参加年检。
11、《援助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撕页、转借。若遗失应及时报告发证机构。对冒领、伪造、转让、租借《援助证》,弄虚作假骗取有关发政策和资金等行为,须没收其证并对其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2、凡持《援助证》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证机构须收回其《援助证》,三年内不再认定其为就业援助对象,不得享受有关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
(1)有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的;
(2)被劳改或劳教的;
(3)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
(4)擅自离职或因本人主观原因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其他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原则的情形。
六、发放要求
1.《援助证》的发放,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对困难群众提供帮扶的新举措,也是就业困难群众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重要凭证。各区、街道(乡镇)、社区一定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重要意义,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搞好发放工作。
2.各区应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搞好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发放工作的宣传,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3.在申领发证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受理申请时,要针对申请人的思想实际,做好引导和教育工作,重点讲清、讲透就业援助的意义。对就业援助缺乏正确认识的申请人,尤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4.在申领发证中,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宣传政策、讲解政策,对不符合条件没有予以认定的申请人要做好劝说工作,做到文明规范服务,尽量避免矛盾扩大激化。
5.对发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要及时上报,认真研究解决。
七、其他
1.自下文之日起,发放《援助证》(A类)和《援助证》(B类)两种新证
2.自2002年7月1日以来已发放的《援助证》继续有效。其中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经个人申请,可到其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换发《援助证》(A类),收回原证。
3.在《援助证》发放时间上,不作统一硬性规定,强调申请人个人自愿申报,自下文之日起,个人何时申请,何时受理办证;在办证程序上,先受理个人申请,再进行审核公示、认定发证。
4.在符合申领条件期间,由于个人无故拖延、未予申领,作为个人放弃就业援助论处;若在不符合条件时,再来申领的,不得申领。
5.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安置工作按管辖范围分别由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6.萧山、余杭两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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