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罪名库 > 贪污罪 >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如何累计数额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如何累计数额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于“未经处理”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理解,在正确区分了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和不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的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对于“未经处理”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


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理解,在正确区分了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和不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的基础上也要考虑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数额较大这一现象。


如果行为人一个星期内连续5次每次贪污4000元,累计两万元,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一次性贪污5000元的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对行为人每一次贪污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但其发生次数比较频繁,累计贪污数额较大的行为累计期限累计,对于累计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标准,构成犯罪,并不构成犯罪。


其实在有关财产型犯罪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也有过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为“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作者认为,对于多次贪污每次都不构成犯罪,但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行为,法律也应该确定一定的累积期间,对于累积期内每次都不构成犯罪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贪污行为,其数额应予以累加。


以上就是询律网小编整理的多次贪污未经处理如何累计数额相关信息。如有法律相关问题,可关注在线咨询~

相关罪名库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 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
贪污罪的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说明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
贪污罪的具备条件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
贪污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