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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期间员工为抄近路翻越栏杆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往返于公司途中因翻越栏杆受伤,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往返于公司途中因翻越栏杆受伤,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加班期间员工为抄近路翻越栏杆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案件情况

狗蛋在公司临时食堂吃完晚饭后,准备返回公司加晚班。为节省路程时间,在翻越马路中间护栏时不慎受伤。随后狗蛋前往医院治疗。不久,狗蛋向县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当日予以受理。随后县人社局认为狗蛋此次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予以认定为工伤。但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起诉到法院。

那么,狗蛋在往返于公司途中因翻越栏杆受伤,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加班期间员工为抄近路翻越栏杆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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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律释法

本案中,狗蛋往返于其公司的厂房与临时食堂之间,可以理解为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但其为了节省时间没有选择走人行横道线而是翻越马路栏杆,因此导致的受伤既非与其从事的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属于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此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所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错误的。

对于案件中工作原因及工作场所的理解

对工作原因及工作场所的理解,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40号的裁判要点: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重在如何理解“合理”;

3.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加班期间员工为抄近路翻越栏杆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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