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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保监局监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黑龙江保监局监管委员会工作规则(黑保监发[2005]259号2005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管,规范工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保监局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
黑龙江保监局监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黑保监发[2005]259号 2005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规范工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保监局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管委员会在保监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等重大保险监管事项的研究决策机构。
第三条 监管委员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和中国保监会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确保政令畅通、运转高效。
第四条 监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监管、规划、协调三项基本职能,正确处理监管、服务与发展的关系,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勤政廉政,加强服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当地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监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其他委员六人。主任委员由保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保监局副局长担任,委员由保监局各处室负责人担任。监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监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决定行政处罚事项;
2、负责研究部署其他重大监管事项。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监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并可指定1名副主任委员负责监管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八条 监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除委员外,其他监管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
第九条 监管委员会依法决策,会议形成的决议不能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级有关要求。
第十条 监管委员会坚持民主决策,做出的决定须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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