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登记事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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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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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登记事项的实施意见(湘工商个字〔2016〕9号)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村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登记事项的实施意见
(湘工商个字〔2016〕9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村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第15条“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明确指出:“积极扶持农民发展休闲旅游业合作社。……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升工程、振兴中国传统手工艺计划”。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精神,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更好地履行帮扶小微企业发展职能,现对放宽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登记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支持设立从事休闲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开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中可以体现 “XX乡村(或农村)旅游观光”、“XX农家乐”“XX制品”、“XX工艺品”字样。经营范围可核准:休闲旅游,乡村观光旅游,农家垂钓、餐饮、住宿服务,民间工艺品开发销售(需要取得许可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个体处反馈情况。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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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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