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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通知_全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8〕3号)各银监局: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推动发展普惠金融,
中国银监会关于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8〕3号)
各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推动发展普惠金融,有效解决中西部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着力加强对“三农”、偏远地区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促进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进一步做好村镇银行培育、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组建村镇银行,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
(一)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站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落实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和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各项决策部署,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立足县域金融承载能力和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村镇银行组建工作。
(二)支持全国性银行主要在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资产规模较大、资本实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支农或支小特色显著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在省外,特别是在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扩大村镇银行县市覆盖面。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或受让村镇银行股权,参照境外银行发起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老少边穷地区是指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原中央苏区参照革命老区执行相关政策。
(三)继续落实村镇银行组建“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与欠发达挂钩”政策,重点引导在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在执行挂钩以及相关村镇银行组建政策中,老少边穷地区视同西部地区,河北、辽宁、海南三省视同中西部省份,新疆、青海所有县市和连片特困地区县视同国定贫困县。鼓励和优先支持在深度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对在欠发达地区集约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商业银行,在机构准入和业务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
连片特困地区是指六盘山区等1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及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共14个片区、680个县,详见国务院扶贫办公布的全国连片特困地区分县名单。国定贫困县是指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共592个,详见国务院扶贫办公布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二、完善投资管理模式,提高村镇银行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
(四)支持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根据发展战略、组织架构和管理需求,探索构建与村镇银行设立数量和地域分布相匹配的管理模式,对村镇银行实施有效的股权管理和风险管控,提供中后台运营服务,提升整体抵御风险能力。鼓励投资设立村镇银行数量较多的主发起人采取投资管理行模式,对所投资的村镇银行实施集约化管理。主发起人也可以在现行政策范围内,选择采取其他可行有效的管理模式。
(五)已投资一定数量村镇银行且所设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可以新设1家或者选择1家已设立的村镇银行作为村镇银行的投资管理行(简称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受让其主发起人已持有的全部村镇银行股权,可以继续投资设立或者收购村镇银行,并对所投资的村镇银行履行主发起人职责。
(六)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要以促进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提高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水平为宗旨。要着力提高对村镇银行的管理能力,建立有效的治理体系,健全风险、资本、审计、内部交易和风险隔离等制度,全面强化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和并表管理,提高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要着力强化村镇银行中后台服务功能,建立标准化的服务体系,为村镇银行提供有力的系统支持和资金支持,降低村镇银行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七)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要坚守支农支小战略定位,结合县域“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制定整体发展战略规划。要优先引进优质涉农企业投资入股,建立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服务机制,发挥商业银行专业技术优势和村镇银行社区型银行特点,激活农村金融服务市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所筹集的资金,应主要用于解决村镇银行支农支小资金需求和流动性资金缺口。
(八)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等规定,建立健全与业务规模和市场定位相适应的公司治理架构和运行机制。要提高公司治理主体履职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独立董事中应至少有1名具备农村经济金融管理方面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人员。要督促指导村镇银行建立规范的股权管理制度,加强股东资质和股东行为管理。要规范履行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职责,尊重和维护村镇银行经营自主权。
(九)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应根据村镇银行组建政策和相关要求,发挥集约化和专业化优势,积极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重点布局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切实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其他村镇银行股权。
(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优先选择设立村镇银行数量较多、经营管理和服务良好、具有继续设立村镇银行意愿的主发起人开展试点。同时,根据主发起人类型,分类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银行参与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十一)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及其所投资村镇银行的法人监管和并表监管,对试点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各级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银监会,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应每半年报告一次试点工作情况。
三、优化设立方式,提高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二)对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总量小、人口少、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基础薄弱的相关区域,特别是国定贫困县相对集中的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可以在省内相邻的多个县(市、旗)中的1个县(市、旗)新设1家或者选择1家已设立的村镇银行作为“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并在其邻近的县(市、旗)设立支行,在实现村镇银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扩大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均等化水平。
(十三)“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应坚持立足当地、支农支小市场定位,建立县域信贷投放承诺制度。法人机构应承诺在县(市、旗)设立支行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并建立分支机构资金运用监测考核机制。
(十四)对积极在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组建“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在其机构设立、对外投资和开办新业务方面给予支持。在推进“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成效显著、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对相关主发起人实施“一县多行”激励政策。
(十五)对符合“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实施条件的省份,相关银监局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统筹协调辖内“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先在省内符合条件的区域选择(或新设)1家村镇银行开展试点。试点地区银监局要及时评估总结首批试点情况,并报告银监会。银监会对首批试点机构进行统筹评估后,再考虑扩大试点及常态化推进组建工作。
(十六)在“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组建过程中,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结合县域实际,对拟设地点进行统筹研究、审慎评估,指导主发起人和村镇银行合理确定机构的覆盖范围和设立步骤,加强监管联动和监管协作,平稳有序推进试点工作。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积极为“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争取财税政策等支持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机构组建、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定位监管,引领村镇银行提升支农支小能力
(十七)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村镇银行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的持续监管,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村镇银行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和社区银行的基本特性,防止业务发展“离农脱小”。
(十八)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强化支农支小战略定力,坚持小微银行特色发展方向。要加快完善多层次服务网络体系,积极向金融服务薄弱的乡镇和行政村延伸网点,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提高服务的可得性。要立足“三农”和小微企业客户需求,积极探索支农支小商业模式,创新个性化、本地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精准对接扶贫开发有效需求,加大贫困地区信贷投放。
(十九)在坚持村镇银行有限持牌经营的总体原则下,支持村镇银行结合当地经济特点、农业产业链和客户服务需求,遵循依法合规、内控有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申请开办新业务或者增加业务品种。支持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发行“三农”、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以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支持市场定位清晰、公司治理完善、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村镇银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股份或在资本市场公开募集股份并上市交易,不断拓宽支农支小资金来源渠道,引导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地区倾斜。
五、加强风险监管,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十)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把防控村镇银行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督促村镇银行强化风险管理,结合经营环境和业务特点等情况,构建科学合理、运行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
(二十一)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切实落实村镇银行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多维度、前瞻性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监管有效性。要持续防控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传统风险,加强对同业、票据和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风险的跟踪监测。要强化村镇银行合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严处罚。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有关市场准入事项,按照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市场准入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2018年1月9日
附件: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市场准入操作规程(试行)
为做好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明确试点条件和工作程序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
(一)设立条件
1.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
(1)商业银行(原主发起人)发起设立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或者选择1家村镇银行将其改造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首次变更注册资本时,可以用自有货币资金或者其所持有的村镇银行股权出资;该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的股东,拟作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发起人(股东)的,可以用自有货币资金或者其所持有的村镇银行股权出资;其他发起人(股东)应以自有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发起人(股东)以村镇银行股权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2)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设立或者首次变更注册资本后,通过配股或定向募股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股东应以自有实缴货币资金出资。
2.已设立的村镇银行作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支农支小特色明显;最近2年(成立不满2年的,自成立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股东)应为符合《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自然人、境内商业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股东持股比例应符合《实施办法》关于村镇银行相应类型股东的持股比例规定。
(二)业务范围
经批准,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在经营村镇银行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还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投资设立和收购村镇银行;
2.为村镇银行提供代理支付清算、政策咨询、信息科技、产品研发、运营支持、培训等中后台服务;
3.受村镇银行委托申请统一信用卡品牌;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组织形式和冠名方式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机构冠名为“字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所投资的村镇银行应冠名为“〔前面可加省(区)名或者地(市)名〕+县(市、旗)等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四)投资设立和收购村镇银行条件和要求
1.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投资设立和收购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3)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可行有效的商业模式;
(4)具有对外投资实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
(5)具有合格人才储备;
(6)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系统建设和管理能力;
(7)最近2年(成立不满2年的,自成立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8)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9)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对单家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所投资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
3.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投资设立和收购村镇银行,应按照现行村镇银行组建政策和有关工作流程要求执行,并按照《实施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申请行政许可。
(五)行政许可程序及事权划分
商业银行参与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试点,应事前就试点方案与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拟设地或所在地银监局充分沟通,由银监局审慎评估并报银监会同意后,再按程序申请行政许可事项。
1.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下列事项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1)法人机构筹建和开业;
(2)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0%以上的单一股东、向境外银行转让股权、变更注册资本、配股和募集新股方案、境内外公开募集股份并上市交易、修改章程、分立、合并;
(3)法人机构终止;
(4)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5)董事长和行长任职资格。
2.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下列事项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1)投资设立、收购村镇银行;
(2)变更住所;
(3)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
(4)除董事长、行长以外,其他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下列事项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由银监分局受理的,事后应报告银监局。
(1)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分理处开业;
(2)注册地辖区内分支机构升格;
(3)注册地辖区内分支机构终止。
4.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下列事项报告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告银监分局的,应抄送银监局。
(1)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分理处筹建;
(2)法人机构住所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动的,以及临时变更住所;
(3)法人机构本部临时停业;
(4)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单一股东;
(5)注册地辖区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降格、临时停业;
(6)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行长任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业务范围的,应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后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
5.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比照农村商业银行相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6.选择1家村镇银行将其改造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的,按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首次变更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调整业务范围等事项,可以合并提交变更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7.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的期限适用《实施办法》关于村镇银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申请材料参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关于村镇银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执行。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试点阶段结束后,银监会根据需要审慎调整行政许可事权划分及相关要求。
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
(一)设立条件
1.“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2.主发起人设立“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应符合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的相关资质条件,具有较完善的村镇银行管理组织架构、信息科技系统和其他中后台服务设施。
3.“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申请在邻近没有设立村镇银行的县(市、旗)设立支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设立1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3)公司治理良好;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经营发展稳健,处于当地同业较好水平。
(二)设立地点
“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覆盖的多个县(市、旗)应在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同一地市或省内相邻地市范围内。覆盖县(市、旗)的数量和地域范围,依据所在地的经济金融总量、财政收入、人口密度和交通等情况综合确定,一般不超过5个。国定贫困县名单或连片特困地区分县名单中的市辖区,可以纳入“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覆盖范围。“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支行覆盖的县(市、旗)应尚未设立村镇银行。
(三)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及事权划分
1.设立注册地辖区外支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的县(市、旗)设立支行,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支行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营运资金到位;
(2)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3)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支行的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支行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设立注册地辖区外分理处。“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的支行,在本辖区内向下延伸设立分理处,其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事权划分和时限按照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设立分理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3.申请材料要求。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分别参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关于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和分理处开业事项的规定执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1.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或者选择已设立的村镇银行作为“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应事前就覆盖县(市、旗)的数量、范围和具体时间安排与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沟通确认。银监局应对试点方案进行审慎评估,报银监会同意后,再指导主发起人或村镇银行按程序申请行政许可事项。
2.新设“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应在村镇银行法人机构设立后3年内,将支行覆盖到事前确定的邻近县(市、旗);选择已设立的村镇银行作为“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应在银监会确认具体覆盖计划后2年内,将支行覆盖到事前确定的邻近县(市、旗)。
3.“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应在所覆盖的县(市、旗)范围内,积极向主要乡镇延伸设立网点。
三、有关名词说明
1.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首次变更事项是指,选择1家村镇银行将其改造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其法人机构履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职责之前,所需经过的必要变更事项。
2.全国性银行包括全国性外资银行,即已在15个以上省(区、市)设立一级分支机构的外资法人银行。
3.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是指,城区村镇银行法人机构住所所在的市辖区、县域村镇银行法人机构住所所在的县(市、旗)。
4.以上含本数或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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