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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的通知(建规[2017]22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厅),海南省规划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的通知
(建规[2017]22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厅),海南省规划委员会,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国土委、规划国土局)、文物局,北京市农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1982年国务院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制度以来,至今已经走过35年的实践历程。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下简称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名城和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文件精神,以高度政治责任感组织做好本次名城名镇名村评估检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阶段评估检查任务,认真总结取得的成就,梳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新形势下继续做好名城和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思路。
二、评估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本次评估检查范围涵盖132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5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276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建办规函[2016]681号),重点评估检查以下内容:
(一)保护范围及数量变化。检查名城和名镇名村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数量;评估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二)历史城区。检查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保护情况;历史城区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变化情况;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情况;评估是否存在拆真建假、大肆修建仿古街区等行为及发生原因。
(三)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情况。对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2017年是否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总量任务的60%。检查新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新确定的历史建筑数量,评估普查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四)历史文化街区。检查是否依法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名单;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情况;历史文化街区人口数量变化情况;评估是否出现大规模突击式整治改造或过度商业开发等行为。
(五)历史建筑。检查是否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设置保护标志;历史建筑修缮保护情况;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情况;历史建筑与不可移动文物双重身份情况;评估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方式和资金支持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六)保护规划。检查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是否依法编制;名城、名镇保护规划中的保护内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要求是否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评估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等控制要求;评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
(七)地方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名城制定相关保护法规和政策情况,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应保护管理办法和政策的情况;评估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八)基础设施改善与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改善、环境整治情况;“十二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地方资金配套以及地方日常性维护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评估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
三、评估检查时间安排
评估检查采取自评自查、互评互查和抽查3种方式: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0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物部门对本地区的名城和名镇名村组织开展自评自查。
(二)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物部门组织成立评估检查组(见附件1),开展跨地区交叉评估检查。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1月30日,我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赴各地抽查,重点评估检查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和存在问题较多的名城和名镇名村。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估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成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评估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黄 艳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宋新潮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副组长:冯忠华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
闫亚林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副司长
成 员:张 兵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
唐 炜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副司长
傅 爽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历史名城保护处调研员
詹德华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资源管理处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主任为冯忠华(兼),副主任为闫亚林(兼)。
五、评估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名城、名镇名村应认真撰写评估自查报告,填写《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基础数据表》(附件2)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附件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物部门对本地区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进行评估自查,总结保护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并形成评估自查报告,于2017年11月10日前与各名城、名镇名村评估自查报告一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物部门按要求组织成立评估检查组,分别指定1名厅局级领导带队,开展跨地区交叉评估检查,并形成专题评估检查报告,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各评估检查组在每个省、自治区至少检查2座名城(不包含只有1座名城的省、自治区),名镇名村检查数量由评估检查组自行确定。各评估检查组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于2017年10月23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我部城乡规划司。
(三)评估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安排宴请。
评估检查工作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将召开总结大会,对评估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总报告报国务院。对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普遍反映良好的名城名镇名村,予以通报表扬并推广典型经验;对保护工作开展不到位、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受到破坏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评估检查发现问题逾期不改或被认定为已不具备条件的名镇名村,将其列入濒危名单或撤销称号;对评估检查发现问题逾期不改或被认定为已不具备条件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将建议国务院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张帆 傅爽
电话:010-58933769 传真:010-58933042
Email:ghsmcc@mohurd.gov.cn
国家文物局:姚丞 詹德华
电话:010-56792082 010-56792073
传真:010-56792133
Email:zyc@sach.gov.cn
附件:1.全国评估检查组分工安排表
2.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基础数据表
3.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0月9日
附件1
全国评估检查组分工安排表
组别
牵头单位
检查地区
第1组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文物局
天津市
第2组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文物局
重庆市
第3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文物局
黑龙江省
第4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文物局
陕西省
第5组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6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文物局
内蒙古自治区
第7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文物局
山东省
第8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文物局
辽宁省
第9组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文物局
北京市
第10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文物局
河南省
第11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物局
江苏省
第12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文物局
浙江省
第13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文物局
西藏自治区
第14组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文物局
福建省
第15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文物局
湖南省
第16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文物局
安徽省
第17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文物局
吉林省
第18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文物局
四川省
组别
牵头单位
检查地区
第19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文物局
湖北省
第20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局
江西省
第21组
海南省规划委员会
海南省文物局
甘肃省
第22组
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文物局
上海市
第23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文物局
山西省
第24组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文物局
河北省
第25组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文物局
青海省
第26组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海南省
第27组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文物局
广东省
第28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文物局
贵州省
第29组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文物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30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31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云南省
附件2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基础数据表
城市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填表人及电话: 填表时间(盖章):






城市或县域内不可移动文物
等级
数量
名称
国家级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省级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市县级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登记
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历史建筑数量
历史建筑名录
历史建筑总建筑面积
历史建筑与不可移动文物双重身份对象数量
历史建筑与不可移动文物双重身份名录






世界文化遗产总数
名称
保护状况简介
1
2







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数
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
数量
名称
世界级
国家级
省级






历史城区数量

历史城区总面积
(平方公里)

历史城区名称
历史城区范围
历史城区面积(平方公里)
1



2























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
历史文化街区数量

全部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范围
占地总面积
(公顷)

2011年至今新划定
历史文化街区数量

2011年至今已消失的
历史文化街区数量

历史文化街区消失的原因
历史文化街区名称
历史文化街区内
不可移动文物数量
历史文化街区内
历史建筑数量
历史文化街区内
50米以上历史街巷的数量
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范围内户数及人口
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是否设置标志牌
1

2

3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数量

建档挂牌的历史建筑数量

2011年至今新确定的
历史建筑数量

2011年至今修缮的
历史建筑数量

2011年至今已消失的
历史建筑数量

历史建筑消失的原因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情况

历史建筑与不可移动文物双重身份保护管理情况

名城保护规划
规划
名称
规划批准部门

规划批准时间

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有无违反保护规划行为,是否造成新的破坏(可附照片)。
保护管理机构
保护管理机构简介

法制建设
保护管理条例或办法名称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颁布文件编号

保护资金
2011年至今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改造资金数额(万元)及使用情况

2011年至今历史建筑修缮经费数额(万元)及使用情况

社会监督
保护规划公示、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情况简介。

填表说明:1.不得拆除建筑是指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历史建筑和其他不得拆除建筑的统称。
2.文字要求:填写基础数据表应使用word编辑,宋体5号字,单倍行距。
3.图片要求:附图均采用JPEG格式,分辨率不小于300dpi。
4.表格根据填报内容可自行增加。
附件3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 镇(村) 填表人及电话: 填表时间(盖章):
1.镇或村庄不可移动文物
等级

等级
数量(处)
名称(公布时间)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登记


2. 镇或村庄历史建筑数量及建筑面积(平方米)
数量
序号
名 称
建筑面积
序号
名 称
建筑面积
序号
名 称
建筑面积

1


2


3


4


5


6


3.反映重要职能特色的建筑保存完好情况
名称

等级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4. 镇或村庄历史建筑与不可移动文物面积
(平方米)

其中: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面积
(平方米)

5.体现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数量
数量
序号
名 称(年代)
序号
名 称(年代)
序号
名 称(年代)
序号
名 称(年代)

1

2

3

4

5

6

7

8

6.拥有形态完整、传统风貌连续的历史街巷(河道)数量、总长度(米)
总条数(处):
总长度(米)

序号
名 称
长度
简介及主要特色
序号
名 称
长度
简介及主要特色
1



2



3



4



5



6



街巷之间相交情况(要注明相交街道名称):
7.聚落与自然环境完整度
类别:
分两类:完整优美;一般。
反映聚落与周围自然环境的完整状况,要综合评价自然环境完整性、生态环境质量、人工建筑物的和谐程度。
8.空间格局及功能特色
空间格局完整情况(指十分完整或较为完整)
有何明显特殊功能(指消防、给排水、防盗、防御等)
需注明相应史志资料的名称、著者、年代和原文
反映何种规划布局特色理论(指八卦、五行、风水、象形等)
需注明相应史志资料的名称、著者、年代和原文
9.核心保护范围用地面积规模
核心保护范围用地面积
(公顷)
保护范围用地面积(公顷)
10.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用地面积比例
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用地面积(公顷)
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范围全部用地面积比例(%)
11.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数量
数 量
序号
名 称
序号
名 称
序号
名 称
1

2

3

4

5

6

12.核心保护范围内原住居民人口规模及比例情况
原住居民人口规模(人)
全部常住人口
人口规模(人)
原住居民占全部常住人口比例(%)
每公顷面积常住人口数
13.传统节日、手工艺和风俗类型,源于本地的诗词、传说、戏曲、歌赋的数量
数 量
序号
名 称
序号
名 称
序号
名 称

1

2

3

4

5

6

14.非物质文化遗产
最高等级
等级
数量(处)
名称(公布时间)
国家级
省级
15.保护规划编制情况
编制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编 号
保护规划批准部门时间
16.历史建筑、环境要素登记建档并挂牌保护情况
已经登记建档的历史建筑、环境要素数量(处)
已经挂牌保护的历史建筑、环境要素数量(处)
已挂牌保护的历史建筑、环境要素比例(%)
17.建立保护规划及修复建设公示栏情况
18.对居民和游客建立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数量
19.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
保护管理办法名称
批准或公布单位时间
20.保护机构及人员
保护专门机构名称
保护管理人员数量(人)
21.保护维修资金的情况
近三年村镇建设资金总额(万元)






近三年保护维修资金总额
(万元)
年 度
基础设施改造资金
历史建筑修缮、环境整治资金
日常管理经费
总 额

说明:1.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填报。
2.体现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是指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100年以上古树等。
3.保护范围是指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总和。
4.反映重要职能特色的建筑是指历史上曾作为区域政治中心、军事要地、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地;少数民族宗教圣地;传统生产、工程设施建设地;集中反映地区建筑文化和传统风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生活居住地。保存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二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三级:因年代久远,历史建筑(群)及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
5.表格根据填报内容可自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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