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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1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7〕11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我们对2008年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8〕91号)进行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从2018年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要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率先探索积累经验,中西部省份也要选择未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若干县开展试点,并结合实际逐步推进。
附件: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7年9月8日
附件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适当奖励。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财政、扶贫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资料,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关信息;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报告;
(七)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结果;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投入。主要评价省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总量、增幅及分配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二)资金拨付。主要评价中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的时间效率。
(三)资金监管。主要评价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等。
(四)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效果。包括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只适用于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所在的中西部省)、贫困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等。
(五)加减分指标。包括加分指标(机制创新)和减分指标(违规违纪)。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保持总体稳定。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可根据扶贫工作形势和要求变化对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在年度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分级实施。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对省级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省财政、扶贫部门负责对省以下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共同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各省财政、扶贫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材料,连同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报至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择机选择部分省进行实地抽查。各省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分。
第十条 对各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东部省总得分按比例折算)。根据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及格(≥60分,<80分)、不及格(<60分)。
第十一条 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二条 各省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由各省财政、扶贫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方式及评价内容,制定本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原《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财农〔2008〕9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序号指标指标满分指标评价值及得分数据来源 合计100分基础分100分(调整指标最高加3分,最高减10分) (一)资金投入8分主要评价资金投入情况 1省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幅3分年度增幅高于中央安排本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幅的,得满分;低于增幅的,按比例减分。各省上报。省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中央预算安排本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例3分中部≥40%,西部≥30%,东部≥200%,得满分;中部<10%,西部<5%,东部<50%,得0分;在上述比例之间的,按比例计分。各省上报。省级预算资金分配的合理性、规范性2分评价各省是否按照中央要求制定本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并按办法合理、规范分配资金。各省上报。(二)资金拨付10分主要评价资金拨付的时间效率 2资金拨付进度10分评价中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的时间效率。≤30日为满分,>60日为0分,30-60日的按比例减分。超出30日未拨付的资金,按资金量和加权时长减分。各省上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三)资金监管20分主要评价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3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10分评价各级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公告公示平台建设情况,以及按要求公开扶贫有关政策、资金使用及项目安排等情况,分省、县、村三级进行评价。省、县级最高3分,村级最高4分。各省上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脱贫攻坚督查巡查;财政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10分评价各省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及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组织检查、检查成果和问题整改等;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接受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情况及各省对举报件办理情况(包括办理效率、办理质量等);省级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或类似功能举报平台)建设和使用情况。各省上报;财政监督检查;国务院扶贫办12317监督举报中心。(四)资金使用成效62分主要评价资金使用的效果 5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12分评价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结转结余1年以内的资金,结转结余率<8%,得7分;≥20%,得0分;8%-20%之间按比例得分。结转结余1-2年的资金,结转结余率<2%,得3分;≥10%,得0分;2%-10%之间按比例得分。不存在结转结余2年以上的资金,得2分;存在的,得0分。各省上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6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只适用于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所在的中西部省)20分评价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及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政策要求情况。包括:工作机制运行3分(专题培训1分、媒体报道1分、信息报送及采用1分);管理制度建设5分(贫困县方案编制及质量3分、县级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及质量2分);资金增幅保障6分,评价每项中央财政资金增幅保障情况;整合资金规模2分,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资金规模比例达到80%(含)以上的得2分,不足按比例得分;整合资金进度2分,已整合资金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比例达到80%(含)以上的得2分,不足按比例得分;资金支出进度2分,已完成支出资金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比例达到80%(含)以上的得2分,不足按比例得分。各省上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简报等。7贫困人口减少15分评价各省年度脱贫任务完成情况。
完成任务15分,未完成按比例计分。各省上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8精准使用情况15分评价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效益,包括:资金安排是否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实施是否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等。审计、财政监督检查;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第三方抽查评价结果等。(五)加减分指标 主要评价机制创新和违规违纪情况 9机制创新最高加3分该指标为加分指标。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监管等各方面的机制创新情况。重点评价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调动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等方面的办法和机制。各省上报。10违规违纪最高扣10分该指标为减分指标。主要评价由审计署、财政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最高检、扶贫督查巡查等发现和曝光的违纪违法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包括内部资料或媒体披露的、经核实的问题)。根据检查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扣分。此外。对绩效评价材料上报不及时、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分。中央纪委、最高检、审计署、财政部和扶贫办等;各省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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