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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认定_挪用资金罪的处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分为一般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区分两者的界限,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本...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分为一般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区分两者的界限,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本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偿还、虽不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营利活动两种情况,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大额成为区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一般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的非法活动,虽然本法没有规定金额要求,但从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来看,挪用金额很小,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只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情况,超过3个月未还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已成为区分挪用本单位资金违法违纪和挪用资金罪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不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开展营利活动和开展非法活动两种情况,虽然本法没有时间长短的要求,但如果挪用时间短,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一般违法违纪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明显区别:

  (1)侵犯的对象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侵犯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货币形式的资金和证券,以及物资、设备等实物形式的公司财产。


  (2)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挪用或者借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要求数额较大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主观差异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试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大且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客观上无法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发生了变化。之前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后,故意改变犯罪,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有,客观上有退还能力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然应当按照处理转化犯的原则,以职务侵占罪直接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偿还,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的行为,主观上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1)侵权对象与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包括国有或者集体的资金,以及公民和外商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款的使用权、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也有严重的渎职行为。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在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侵犯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等。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不同,对象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客观上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客观上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的打击重点不同。挪用公款罪在处罚上也比挪用资金罪严重得多。


  (2)是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利于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应急救援、防汛、特殊照顾、扶贫、移民和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犯罪,有以下明显区别:

  (1)侵犯的对象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使用权,用于救灾、应急救援、防汛、特殊照顾、扶贫、移民和救济。对象是用于救灾、应急救援、防汛、特殊照顾、扶贫、移民和救济的特定款项,不仅包括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还包括临时分配的特定款项,以及国家、集体或人民群众为上述用途募捐的其他特定款项。


  (2)不同的客观表现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特点是,挪用用于救灾、应急救援、防洪、特殊照顾、扶贫、移民和救济款物,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分配使用于其他方面,如建造大楼、大厅、购买汽车年和办公设备、投资生产经营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上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不同的犯罪主体

  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等单位控制和管理特定款物罪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

  挪用特定用特定款物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但挪作他用。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大且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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