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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xx兵团卫生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卫生部、原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现将2017年申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范围及数量
(一)申报单位范围:三级、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包括军队系统综合医院和疗养院。
(二)申报数量:各省(区、市)、xx兵团新申报的候选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示范单位共计不超过4个(其中二级医院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候选妇幼保健院示范单位不超过1个;军队系统新申报的候选示范单位不超过5个。
2011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见附件1)和2016年未参加复审及复审不合格单位(附件2),务必参加今年复审工作。2016年未参加复审及复审不合格单位,参加今年复审仍不合格或仍不参加复审的,取消“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3年内不得申请复审。
二、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具有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
(二)认真执行《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等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
(三)在中医药特色优势保持和发挥、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中医药融入全院医疗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申报及评估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复审单位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报上级卫生计生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省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直接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军队系统申报单位和复审单位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向所属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开展实地评估。实地评估专家组由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必须有2名外省(区、市)专家以及1名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人员,组长由经过培训的外省(区、市)专家担任。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可参照组织相应评估专家组。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27号)、《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6年版)》和《全国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6年版)》有关要求执行。每个申报单位评估时间为1天,不得擅自缩短评估时间。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中设有5项“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不达标者,不得被推荐为候选示范单位或复审合格单位。
(三)评估合格的,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评估报告,提出审查申请。军队系统评估合格的,由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向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报送评估报告,提出审查申请。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和军队系统上报的候选示范单位和复审单位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全国专科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或“全国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5年。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示范单位申报和复审工作,及时开展评估,并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廉洁高效,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要求,不得接受被评单位的宴请、礼物及各种馈赠,不得参加变相安排的各种活动等。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将适时抽查部分地区的评估工作。
(五)各省(区、市)、军队各大单位请于9月30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军队系统报送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逾期不予受理。
在评估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妇幼健康服务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医疗管理处联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联系人:李 素
联系电话:010-59957685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联系人:张 萌
联系电话:010-68792200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联系人:刘 颖
联系电话:010-62030633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医疗管理处联系人:孙业勤
联系电话:010-66886590
附件1:2011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名单
附件2:2016年未参加复审及复审不合格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7年8月8日
附件1
2011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名单
北京市(4)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北京市第二医院
天津市(1)
天津市蓟县人民医院
河北省(3)
石家庄市第二医院
三河市医院
清河县中心医院
山西省(7)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
运城市中心医院
吕梁市人民医院
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
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
吉林省(4)
吉林省人民医院
一汽总医院
长春市人民医院
长春市传染病医院
上海市(3)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
上海市徐汇区大华医院
江苏省(5)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
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
连云港市东方医院
东台市人民医院
浙江省(4)
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
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金华市中心医院
海宁市人民医院
安徽省(2)
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
涡阳县人民医院
福建省(4)
福州市第一医院
三明市第一医院
莆田市第一医院
惠安县医院
江西省(3)
南昌市第三医院
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
萍矿总医院
山东省(4)
青岛市传染病医院
聊城市人民医院
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
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
河南省(3)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
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
湖北省(5)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武汉市第三医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
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
湖南省(3)
湖南省肿瘤医院
长沙市中心医院
湘潭县人民医院
广东省(6)
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
肇庆市高要市人民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3)
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医院
贺州市人民医院
四川省(3)
达州市中心医院
南充市中心医院
眉山市人民医院
重庆市(2)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重庆市肿瘤医院
贵州省(2)
首钢水钢总医院
凤冈县人民医院
陕西省(3)
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
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城固县医院
甘肃(4)
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
庆阳市人民医院
秦安县人民医院
临夏县第二人民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4)
宁夏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
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
军队系统(10)
沈阳军区第202医院
北京军区天津疗养院
北京卫戍区66400部队医院
兰州军区第451医院
济南军区青岛第一疗养院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广州军区第303医院
成都军区西藏总医院
第二炮兵总医院
第309医院
附件2
2016年未参加复审及复审不合格单位名单
未参加复审单位:
天津市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医院
吉林省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上海市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福建省
莆田学院附属医院
河南省
河南省肿瘤医院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
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
湖南省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医院
贵州省
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云南省
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
陕西省
铜川市人民医院
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医院
复审不合格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
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
黑龙江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医院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医院
河南省郑州人民医院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
江门市中心医院
陕西省
陕西省勉县医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心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
xx兵团
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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