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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2016年11月23日国质检特联[2016]560号)各省、自治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
(2016年11月23日 国质检特联[2016]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资委、能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自2014年10月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开展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以来,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密切配合、扎实推进,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在整改过程中发现一些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道企业)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不及时,对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管道检验覆盖率偏低、部分检验机构无管道检验资质、管道检验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的各项文件要求,结合《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的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不断提升管道质量安全水平,现就规范和推进管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法定检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管道检验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在役管道定期检验等管道法定检验工作,推动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不断提升管道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依据和适用范围
(一)工作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标准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 [2014]7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2015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5]4号)、《关于印发<2016年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6]6号)等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管道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长输管道,系指依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和《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设计的,在产地、储存库、油气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压力管道,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长距离输送管道。不包括海上管道和海上管道登陆段。
三、具体要求
(一)检验机构和人员资质。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压力管道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质检总局核准(以下简称“经核准”),并在其核准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经核准的检验机构信息可以在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站(www.cnse.gov.cn)查询。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和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分别取得压力管道元件监督检验和长输管道监督检验资质。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取得相应资质。管道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TSG Z7001取得长输管道定期检验资质。从事管道漏磁内检测的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取得漏磁检测(MFL)资质。质检总局将牵头修订TSG Z7001和TSG Z7005,完善统一管道内检测资质。
支持中央企业及其他大型管道企业设立管道检验机构,经核准后,负责本企业的管道检验工作。
从事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质,方可从事管道的检验工作。
(二)规范检验工作的实施。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管道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管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1.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执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管道定期检验执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一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以及《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的规定。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对《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3、GB 32167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修订工作,协调划分标准使用界限,统一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中相互交叉的有关内容,明确长输油气管道定期检验的内容。
2.在役管道运行过程中,管道企业应按照GB 32167的规定,开展管道完整性评价工作,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管道缺陷修复和风险消减,确保管道本质安全。
3.管道企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TSG D7003及GB 32167的要求及时对企业报验的管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完成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向管道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4.本通知印发前,各管道企业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完成检验的管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后(检验报告未注明有效期的,由管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3年),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和本通知的要求实施管道定期检验。对安装时已实施监督检验的管道,应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安排开展定期检验;对安装时未实施监督检验且投入使用后也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过定期检验的管道,应立即安排开展定期检验;对正在安装但未实行监督检验的管道,应及时告知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管道保护部门,并约请经核准的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工作。
5.对无法完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标准实施定期检验的管道,管道企业可与检验机构协商,参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开展管道安全评估工作,参考安全评估结果和管道企业书面意见,做出报废、更换、允许监控使用、实施完整性管理等分类处理。
6.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已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管道的使用功能。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和管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管道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管道检验制度,保证管道本质安全。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通过产品型式试验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取得型式试验证书或监督检验证书。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通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管道建设选用国产压力管道元件时,应当选用具有相应特种设备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或通过型式试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元件。在开始施工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书面告知管道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并约请经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管道安装监督检验。
对于在役管道,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管道年度检查工作,年度检查可由管道企业自行负责,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机构实施。管道企业应当认真吸取“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中管道本体腐蚀减薄泄漏的教训,在做好管道年度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制定管道定期检验计划,自主选择经核准的管道检验机构开展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并消除管道腐蚀减薄和内部缺陷扩展,保证管道使用安全。
(四)加强部门协调。
各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油气管道保护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级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在管道工程项目核准、工作考核和日常检查工作中督促推动管道企业依法开展管道法定检验工作。各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法定检验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通报同级管道保护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管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各部门应积极协调采取措施督促管道企业落实整改,消除隐患。
(五)发挥行业作用。
结合我国油气管道发展现状,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充分依托行业和大型国有企业力量,吸收国内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管道检测和评价的专家,研究建立油气管道检验和完整性管理技术委员会,为我国油气管道检验检测法规、标准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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