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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国测法发〔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深入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我局制定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意见》,并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6年7月11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入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总体目标: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法律法规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按照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总体目标,不断健全和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治体系,努力提高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
基本原则: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工作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在党的领导下,把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测绘地理信息依法行政体制。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最大程度减少对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许可,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活动认定的要求,全面清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直接面向基层、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工作。加强对新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测绘地理信息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2016年实现局机关部门间的横向联通,并结合工作实际逐步推广应用。
2.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制定负面清单,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开展收费项目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公布收费目录清单。
3.优化组织结构。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行完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绩效管理模式。强化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职责。
4.加强市场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综合监管,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保护测绘地理信息资质单位和个人信息安全。支持测绘地理信息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测绘地理信息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向世界。
5.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新型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应急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测绘等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广泛高效的公共服务。充分发挥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服务中的积极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引入竞争机制,积极落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进一步明确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6.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立法法的规定,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程序,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测绘地理信息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立法项目向全行业公开征集制度。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及时提出修改和废止建议。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7.加强重点项目立法。围绕局中心工作,认真落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立法规划(2015-2020年)》,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工作。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测绘地理信息改革于法有据,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测绘地理信息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促进上升为法律法规规章。适时启动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后评估工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法定程序修订或废止,为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8.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局法制部门要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对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及时进行研究批复。
9.建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按要求及时清理有关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2016年起,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现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并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0.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
11.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事关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全局和行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12.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新型智库建设,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落实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认真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并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
13.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局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测绘地理信息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14.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务会议讨论,由局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局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5.严格决策责任追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严格责任追究。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6.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不同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下移。推进部局协作和综合执法,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17.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8.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健全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提高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保障水平。积极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信用记录,建立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19.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测绘地理信息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杜绝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严惩测绘地理信息执法腐败现象。
20.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强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21.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依法履职的氛围,支持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和畅通救济渠道
22.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积极发挥机关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23.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在局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局属各级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认真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健全行政诉讼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4.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局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加强对内部权力的制约,对机关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25.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政行为。在发挥测绘报刊、监督电话等传统手段监督作用的基础上,重视运用和规范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网络监督。
2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完善局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27.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28.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完善局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部门预算。
29.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按照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要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局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
(六)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0.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1.加强对机关公务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局机关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不断完善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局党校(管理干部学院)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32.完善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认真落实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33.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机关公务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机关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避免埋钉子、留尾巴。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要充分发挥局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4.加强党委(党组)对依法行政的领导。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部署和要求,谋划和落实好依法行政工作,主动报告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工作的体制机制障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依法行政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要不断加强部门法制力量的建设,不断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35.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落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依法行政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并将报告通过报刊、政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36.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37.加强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建设示范创建活动,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以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结合“七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依法行政工作,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本方案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全部完成,从而为全面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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