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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14]60号)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四届年会于2014年10月3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举行,双方就2015年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办渔[2014]60号)
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四届年会于2014年10月3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举行,双方就2015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下称协定)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现将《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四届年会会议纪要》正文(附件1)、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大韩民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2)和《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3)印发你们,并就2015年协定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安排
2015年,韩国许可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下称韩国水域)的作业船数为1600艘、渔获配额6万吨,渔获配额分配到船。请各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2014版《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渔船入渔程序和规则》和本通知要求,尽快将允许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并组织做好2015年我国渔船在韩国水域作业的入渔申请、许可证发放、渔船标识、渔船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报和季报、渔捞日志,以及船名册汇总、通报等相关工作。
(一)关于入渔船数和配额分配。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按需分配的原则做好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工作。为确保持证渔船充分入渔,我部根据近年各省渔船的实际入渔情况调整各省(市)入渔指标。对存在持指标不申请许可证、持证不入渔现象的省(市),相应调整其入渔船数和配额。2015年我国渔船在韩国水域的作业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4,请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分配到县级(含)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直接分配到船。鱿钓作业的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由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下称远洋协会)组织分配。
申请入渔的渔船应是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内海洋渔船管理系统在册渔船,适航航区在Ⅱ类以上,并处于适航状态,其中鱿钓作业渔船需取得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渔船、船上设备、船员及其他条件应符合中国渔船作业条件和程序规则。对2013、2014年因违规作业被韩国执法部门处罚的渔船,取消入渔申请资格。
(二)关于入渔申请资料填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填写、审核和上报入渔申请资料。各级办理入渔申请资料的职责分工为:受理申请的县级(含)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入渔申请资料填报信息与所附证件信息的一致性并上报;省(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入渔申请资料的复核,按规定格式汇总并于11月20日前报送至中国渔业协会(下称渔协);渔协负责按照中国渔船作业条件和程序规则等规定核对船数、统一格式、汇总申请表等,经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审定后,于11月29日前提交至韩方。鱿钓渔船入渔申请资料由远洋协会负责统一审核,及时按要求向韩方提交。
县级和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渔申请资料填报的准确性负责,渔协在进行首次审核期间,不为填报信息有误的渔船办理当次的入渔申请。
(三)关于作业条件和程序规则。本届渔委会年会期间双方商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模范船制度(附件5)、自2014年12月20日起试行渔获物运输船定点检查制度(附件6)。2013、2014年均入渔韩国水域,且期间未被韩国执法部门处罚的渔船如安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应在申请入渔许可证的同时申请模范船资格。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规定通知到所有相关渔船渔民。
二、关于韩国渔船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安排
2015年,我国许可韩国渔船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作业船数为1600艘、渔获配额6万吨。渔协负责韩国渔船入渔许可申请的初审,在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批准后,制作并寄发许可证至韩方。渔协要根据韩国渔船作业程序规则,认真做好韩国入渔渔船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报和季报管理及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并随时将信息提供给中国海警局和相关省(市)的渔政部门,及时开展对韩国渔船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三、关于维护海上作业秩序
(一)关于我国渔船渔民监管。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涉韩渔业管理工作,避免因我渔船渔民违法违规作业引发涉外事件。要根据新的作业条件和程序规则对本省(市)渔民进行培训、教育和管理。渔船必须严格按照协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渔业许可条件进行作业,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捕捞行为。渔船在遇到韩国渔业执法部门检查时,应按照协定规定和有关要求接受检查,不得抗拒或逃避检查。
(二)关于韩国渔船渔民监管。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应继续按照职责加强对韩国渔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渔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的韩国渔船监管、中韩两国渔业执法机构联合巡航等交流合作工作由中国海警局部署和实施,有关省(市)渔政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其他有关问题。有关韩国“特定禁区”“特定水域”,我国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管理以及黄海北部和东海中、南部韩国渔船管理等问题,按《关于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渔政〔2001〕131号)要求执行。赴韩国水域紧急避难问题,在我部出台新规定之前,继续按《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关于重申我国渔船进入韩国港湾紧急避难有关事项的通知》(黄渔政字〔2013〕7号)要求执行。
附件:1.《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四届年会会议纪要》正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大韩民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
3.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
4.2015年韩国水域我国渔船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表
5.模范船指定制度实施方案
6.渔获物运输船定点检查制度试行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2日
附件1
《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四届年会会议纪要》正文
根据2000年8月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下称渔委会)于2014年10月31日在中国西安市召开第十四届年会。以中国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赵兴武为代表的中国代表团和以韩国海洋水产部水产政策室室长姜俊锡为代表的韩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双方代表团成员名单见附件1)。会议在友好坦诚的气氛中举行。会议结果纪要如下:
一、双方同意就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两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对方国民和渔船作业条件向两国政府提出建议(见附件2、附件3)。
二、双方同意于2014年11月29日前向对方国提交2015年度入渔申请材料,对2014年11月29日前提交入渔申请材料的渔船,申请材料接收国应在2014年12月15日前向符合条件的对方渔船颁发入渔许可证。获得入渔许可证的渔船自2015年1月1日起,须持对方颁发的入渔许可证作业。
三、双方同意,就各自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对方国民和渔船的作业程序和规则进行修订,修改的作业程序和规则(见附件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四、双方同意,渔获物运输船在入域和出域对方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时,应按照2014年执法工作会谈商定的渔获物运输船定点检查制度试行方案(附件5),通过指定的检查点。此制度自2014年12月20日起试行,在2015年渔委会上对试行结果进行评价,2016年正式实施。
五、双方同意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模范船制度,实施方案见附件6。对于被指定为模范船的船舶,执法时给予优待措施。
六、双方再次强调,执法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三大严重违规渔船”移交工作,特别是“两无”渔船(在本国和对方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均无入渔许可的渔船)应尽可能移交。
七、双方就推进违规渔船担保金唯一缴纳窗口事宜交换了意见。双方为有效遏制非法作业,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担保金缴纳窗口的唯一性。韩方同意所有查扣违规渔船的信息第一时间通过韩国水产会向中国渔业协会通报,中方积极努力使所有违规渔船通过中国渔业协会缴纳担保金。
八、双方同意,自2015年1月1日起,渔船实际装载渔获量与渔捞日志记载的渔获量的误差允许范围,冷冻渔获物和新鲜渔获物为±5%,加冰保鲜渔获物为±10%。今后,误差许可范围可以根据实践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通过中韩渔业执法工作会谈协商报渔委会确定。
九、双方同意,按照2014年中韩渔业执法工作会谈纪要,今后继续推进两国执法部门的交流,包括执法公务员互换乘船和互访活动。
十、双方同意,推进2014年年内尽早实现暂定措施水域联合巡航,2015年开展2-3次联合巡航,实施方案见附件7,其他事项由2015年执法工作会谈协商确定。
十一、双方同意,制定并印制统一的中韩文对照的“海上登临检查问答表”(见附件8),并发给各自的渔业执法部门和渔民,在执法检查时使用。
十二、双方同意,开展各自暂定措施水域资源调查并互派专家等活动,并在2015年中韩海洋生物资源专家组会议时,交流有关资源调查实施情况,并将各自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
十三、双方同意,委托2015年中韩海洋生物资源专家组会议就实行鱿鱼配额管理制度和设定斑鳐作业保护区问题继续进行讨论,结果向渔委会第十五届年会报告。
十四、双方同意,根据资源专家组达成的方案统一日报季报鱼种,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取消季报。委托第十二届资源专家组就调整后的日报鱼种,包括候补渔获报告对象鱼种,进行研究评估。
十五、双方同意向对方的实施机关(韩方:西海渔业管理团,中方:中国海警局北海分局)通报对已移交的严重违规渔船的处罚等处理结果。
十六、双方委托2015年的执法工作会谈评价第十二届渔委会商定的GPS航迹记录保存试行指南的试行结果,并向第十五届渔委会报告。
十七、双方同意,为中韩暂定措施水域资源恢复而积极努力,就暂定措施水域内共同清理废弃渔具问题委托中韩两国民间渔业团体进行协商。
十八、双方同意,继续努力加强《中韩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韩方一侧部分水域和《中韩渔业协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南的中方一侧部分水域的管控。双方同意,指导本国渔船在对方国近岸航行时,尽量避免损害其他渔民的渔具,同时,加强中韩民间渔业团体间的交流合作,以便在发生渔具损害等渔业纠纷时尽快处理。
十九、双方同意,为防止伪造、变造许可证,能够远程识别渔船信息,以电子许可证代替纸质许可证,并合作开发软件系统。
二十、双方同意,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不再对虎网渔船增加许可,并积极研究渔具渔法管理方案。
二十一、双方同意中韩渔委会第十五届年会于2015年9月底前在中国举行,具体日程等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中方代表 韩方代表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 海洋水产部水产政策室长
赵兴武 姜俊锡
2014年10月31日于中国西安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大韩民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一、拖网类
(包括双拖大型机轮底拖网,单拖大型机轮底拖网,双拖中型机轮底拖网,单拖中型机轮底拖网,大型单拖网)
(一)许可船数:187艘。
(二)渔获配额:5665吨。
(三)作业水域:
1.北纬37度至北纬31度50分、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
2.北纬29度40分至北纬27度、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包括中日暂定措施水域)。
3.北纬27度至北纬26度、东经121度30分以东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但该水域许可作业船数为0艘(包含在187艘以内)。
(四)作业时间:
1.北纬35度以北:1月1日至5月31日,9月2日至12月31日。
2.北纬35度以南:1月1日至5月31日,9月17日至12月31日。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上述水域设定的休渔期有调整,只能在不超过15天范围内向前推移,并在新休渔期开始两个月前通报韩国,作业时间可以经过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五)其他条件:
1.北纬35度至北纬36度、东经122度至东经123度30分水域,每年3月10日至3月31日禁止作业(对虾亲虾休渔区)。
2.北纬36度至北纬37度、东经122度至东经123度30分水域,每年2月15日至4月15日,11月10日至12月15日禁止作业(对虾洄游通道)。
3.北纬34度以南,东经122度30分以西水域,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禁止作业(吕泗渔场管理规定)。
4.北纬27度至北纬29度,禁渔区线向东30海里海域,1月、2月禁止作业(大黄鱼幼鱼保护区)。
5.囊网网目内径54毫米以上。禁止使用双重以上囊网(包括带有保护网的囊网,如果在船上携带,应该隔离并覆盖),双、单拖不能兼作。
二、围网
(一)许可船数:173艘。
(二)渔获配额:10000吨(其中鲐鱼渔获量不超过95%)。
(三)作业水域:
1.北纬37度至北纬31度50分、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
2.北纬29度40分至北纬27度、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包括中日暂定措施水域)。
(四)作业时间:
1.北纬35度以北:1月1日至12月31日。
2.北纬35度以南:1月1日至4月30日,7月2日至12月31日。
(五)其它条件:
1.北纬35度至北纬36度、东经122度至东经123度30分水域,每年3月10日至3月31日禁止作业(对虾亲虾休渔区)。
2.北纬36度至北纬37度、东经122度至东经123度30分水域,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禁止作业(对虾洄游通道)。
三、刺网类
(包括近海流刺网和近海固定刺网)
(一)许可船数:167艘。
(二)渔获配额:4242吨。
(三)作业水域:
1.北纬37度至北纬31度50分、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
2.北纬29度40分至北纬27度、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包括中日暂定措施水域)。
(四)作业时间:
1月1日至6月1日12时,8月1日12时至12月31日。
(五)其它条件:
1.北纬35度至北纬36度、东经122度至东经123度30分水域,每年3月10日至31日禁止作业(对虾亲虾休渔区)。
2.北纬36度至北纬37度、东经122度至东经123度30分水域,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禁止作业(对虾洄游通道)。
3.不许携带和使用双重以上刺网,禁止渔船设置渔具后离开许可作业水域。
4.网目内径50毫米以上。
5.投放渔具时,在每组网具(多片网具连在一起视为一组)两端各设置一个标识渔具位置的小旗,小旗长30厘米以上,宽20厘米以上,上面标有许可证号、渔船名称和渔船登记号码(即《入渔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渔船作业许可证》1-2项内容),并以“A-B”形式标出网具序列号,其中A表示渔船携带网具组数,B表示下网渔具序列数(例:3-1、3-2、3-3)。
6.获得许可的渔船,根据渔船吨位在下列渔具量范围内使用或携带渔具(铺设渔具时,连接渔具两端的锚或浮子之间的渔具长度除外):
总吨位
渔具使用量设定
8-20
总长度12000米以内,可另外携带3000米以内的备用渔具。
20-40
总长为14000米以内,可另外携带4000米以内的备用渔具。
40以上
总长为16000米以内,可另外携带5000米以内的备用渔具。
7.禁止使用传统的流动刺网和定置刺网之外的变更渔具渔法。(本规定中“传统的流动刺网和定置刺网”是指通过网目刺挂或缠绕的方式达到捕捞目的的渔具渔法。以非刺挂或缠绕方式捕捞渔获物的网具和方法视为变更渔具渔法)。
四、?c?K网(近海?c?K网)
(一)许可船数:87艘。
(二)渔获配额:2180吨。
(三)作业水域:
1.北纬37度至北纬31度50分、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
2.北纬29度40分至北纬29度、东经124度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包括中日暂定措施水域)。
(四)作业时间:
1.北纬35度以北:1月1日至5月31日,9月2日至12月31日。
2.北纬35度以南:1月1日至5月31日,9月17日至12月31日。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上述水域设定的休渔期有调整,只能在不超过15天范围内向前推移,并在新休渔期开始两个月前通报韩国,作业时间可以经过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五)其他条件:
1.北纬35度至北纬36度、东经122度至东经123度30分水域,每年3月10日至3月31日禁止作业(对虾亲虾休渔区)。
2.北纬36度至北纬37度、东经122度至东经123度30分水域,每年2月15日至4月15日,11月10日至12月15日禁止作业(对虾洄游通道)。
3.北纬34度以南,东经122度30分以西水域,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禁止作业(吕泗渔场管理规定)。
4.每艘渔船携带网具最多不超过5张。
五、笼壶类
(包括:鳗鱼笼壶、章鱼笼壶和其他笼壶)
(一)许可船数:105艘。
(二)渔获配额:4289吨。
(三)作业水域:
1.北纬37度至北纬31度50分、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
2.北纬29度40分至北纬27度、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包括中日暂定措施水域)。
3.北纬27度至北纬26度、东经121度10分以东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但该水域许可作业船数为0艘(包含在105艘之内)。
(四)作业时间:
1.北纬35度以北:1月1日至5月31日,9月2日至12月31日。
2.北纬35度以南:1月1日至5月31日,8月2日至12月31日。
六、钓具类
(包括近海鱿鱼钓、近海单绳钓、近海延绳钓、沿岸延绳钓、沿岸鱿鱼钓、远洋鱿鱼钓、远洋单绳钓)
(一)许可船数:881艘。
(二)渔获配额:33624吨。
(三)作业水域:
1.北纬37度至北纬31度50分、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
2.北纬29度40分至北纬27度、拖网禁渔区线以东的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包括中日暂定措施水域)。
3.北纬27度至北纬26度、东经121度10分以东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但该水域许可作业船数为285艘(包括在881艘之内)。
(四)作业时间:
北纬31度50分以北:1月1日至12月31日;
北纬29度40分以南:1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6日至12月31日。
七、渔获物运输船
(一)许可船数:13艘。
(二)作业水域:
与转载渔船的作业水域相同,但北纬29度40分以南、中国拖网禁渔区线外10海里水域除外。
(三)作业时间:
与转载渔船的作业时间相同。
(四)其他条件:
(1)除渔获物运输外,禁止从事捕捞等其他渔业活动。
(2)除许可作业的韩国渔船外,禁止转载和运输其他渔船的渔获物。
(3)禁止作业海域和禁止作业时间内不得转载渔获物。
(4)已转载的渔获物应实行每日报告。
附件3
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一、拖网
(一)许可船数:
784艘,其中:双拖770艘,单拖14艘。
(二)渔获配额:
39079吨,其中:双拖38496吨,单拖583吨。
(三)作业水域:
1.东经128度线以西的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韩国大型单拖禁渔区线外侧海域。
2.北纬33度45分以南、东经128度以西的韩国大型单拖禁渔区线以内海域,但韩国领海线外5海里及韩国大型双拖禁渔区线内水域除外。
(四)作业时间:
1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6日至12月31日。
(五)其他条件:
1.渔船吨位300国际总吨以下。但是220国际总吨以上的渔船不超过32艘。
2.在以上“(三)-2”水域中只允许190国际总吨以下的双拖渔船62艘进入作业。
3.囊网网目内径54毫米以上。
4.双拖和单拖不能兼作。
5.不能使用双重以上囊网(包括带有保护网的囊网,如果在船上携带,应该隔离并覆盖)。
二、围网
(一)许可船数:21组(88艘),其中:网船21艘,灯船43艘,运输船24艘。
(二)渔获配额:9108吨(其中鲐鱼配额不得超过95%)。
(三)作业水域:
1.韩国东海北纬36度线以南和西海(黄海)北纬37度线以南的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大型单拖禁渔区线外侧水域。但是不包括下列特定禁止区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大韩海峡水域里,领海及相接水域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基线和任一点与基线之间最短距离均为12海里的线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
2.西海(黄海)北纬35度以北和北纬33度45分以南的大型单拖禁渔区线内侧水域,但:西海(黄海)北纬35度以北韩国领海线外5海里、北纬33度45分以南韩国领海线和济州岛两侧禁渔区线外侧5海里水域及济州岛两侧禁渔区除外。
济州岛两侧禁渔区为大韩民国领海线和以下各线围成的水域:以北纬33度48分15秒和东经127度21分的交点,北纬33度47分30秒和东经127度13分的交点及牛岛的正东12海里的点为顺序连接而成的直线。连接北纬33度56分25秒和东经125度55分30秒的交点与北纬33度24分20秒和东经125度56分20秒的交点的直线。
(四)作业时间:
1.北纬35度以北:1月1日至12月31日。
2.北纬35度以南:1月1日至4月30日,9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其他条件:
1.网船吨位278国际总吨以下,但是210国际总吨以上的渔船不超过20艘。
2.除了网船本身的附属船(灯船、运输船)外不许使用其他附属船。但每个渔业公司可以指定2至4艘机动运输船,每艘机动运输船最多可指定运输该公司4艘网船的渔获物。
三、刺网
(一)作业船数:673艘。
(二)渔获配额:7672吨。
(三)作业水域:
西海(黄海)北纬37度以南东经127度30分以西的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但以下水域除外:
1.西海(黄海)北纬35度以北韩国领海线外5海里水域;
2.北纬33度45分以南韩国领海线和济州岛两侧禁止水域线外5海里水域及济州岛两侧禁渔区。
(四)作业时间:
2月1日至6月1日12时,8月1日12时至12月31日;
(五)其他条件:
1.渔船吨位100国际总吨以下(但大于100国际总吨、150国际总吨以下的渔船允许202艘)。
2.网目内径50毫米以上。
3.不准携带和使用双重以上刺网和曳刺网。
4.渔船下网后不得离开许可作业水域。
5.投放渔具时,在每组网具(多片网具连在一起视为一组)两端各设置一个标识渔具位置的小旗,小旗长30厘米以上,宽20厘米以上,上面标有许可证号、渔船名称和渔船登记号码(即《入渔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渔船作业许可证》1-2项内容),并以“A-B”形式标出网具序列号,其中A表示渔船携带网具组数,B表示下网渔具序列数”(例:3-1、3-2、3-3)。
此图见下载文件区图片1
6.获得许可的渔船,根据渔船吨位在下列渔具量范围内使用或携带渔具(铺设渔具时,连接渔具两端的锚或浮子之间的渔具长度除外):
总吨位
渔具使用量设定
8-20
总长度12000米以内,可另外携带3000米以内的备用渔具。
20-40
总长为14000米以内,可另外携带4000米以内的备用渔具。
40以上
总长为16000米以内,可另外携带5000米以内的备用渔具。
7.禁止使用传统的流动刺网和定置刺网之外的变更渔具渔法。(本规定中“传统的流动刺网和定置刺网”是指通过网目刺挂或缠绕的方式达到捕捞目的的渔具渔法。以非刺挂或缠绕方式捕捞渔获物的网具和方法视为变更渔具渔法)。
四、鱿鱼钓
(一)许可船数:55艘。
(二)渔获配额:4141吨。
(三)作业水域:
下列点和线的连接线东侧水域的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
1.北纬37度线以南的东经131度线;
2.北纬37度,东经131度00分的交点;
3.北纬37度,东经132度20分的交点;
4.北纬38度,东经132度20分的交点;
5.北纬38度,东经132度50分的交点;
6.北纬38度线以北的东经132度50分线。
(四)作业时间:
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其他条件:
1.渔船吨位280国际总吨以下。
2.集鱼灯的亮度不得超过141千瓦,不允许使用水下灯。
3.作业中应使用海锚。
五、一般渔获物运输船
(一)许可船数:
58艘(包括3艘鱿钓渔获物运输船和1艘鱿钓补给船)
(二)作业水域:
大韩民国领海线外12海里水域之外,与转载渔获物的作业渔船的作业水域相同。
(三)作业时间:
与转载渔获物的作业渔船的许可作业时间相同。
(四)其他条件:
1.渔船吨位320国际总吨以下(3艘鱿钓渔获物运输船和1艘鱿钓补给船除外)。
2.除渔获物运输外,禁止从事其他渔业活动。
3.除了许可渔船的渔获物外,不得转载或者运输其他渔船的渔获物。在作业渔船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转载其渔获物。
4.已转载的渔获物应实行每日报告。
附件4
2015年韩国水域我国渔船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表
作业类型
许可入渔船数和配额
合计
辽宁省
河北省
天津市
山东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双拖网
770艘,38496吨
其中220-300总吨不超过32艘,进入(三)-2作业不超过62艘。
190艘,9499吨
其中220-300总吨不超过24艘,进入(三)-2作业不超过18艘。
10艘,500吨
其中220-300总吨0艘,进入(三)-2作业不超过2艘。
0
378艘,18898吨
其中220-300总吨不超过6艘,进入(三)-2作业不超过32艘。
8艘,484吨
其中220-300总吨0艘,进入(三)-2作业不超过2艘。
184艘,9115吨
其中220-300总吨不超过2艘,进入(三)-2作业不超过8艘。
单拖网
(含桁杆拖虾)
14艘,583吨
0
0
0
0
0
14艘,583吨
围网
88艘,9108吨
其中网船21艘、灯船43艘,运输船24艘。210-278总吨网船不超过20艘。
19艘,1891吨
其中网船4艘、灯船9艘、运输船6艘。210-278总吨网船不超过4艘。
0
0
0
8艘,1918吨
其中网船2艘、灯船4艘、运输船2艘。210-278总吨网船不超过2艘。
61艘,5299吨
其中网船15艘、灯船30艘、运输船16艘。210-278总吨网船不超过14艘
刺网类
673艘,7672吨
其中100-150总吨不超过202艘。
304艘,3466吨
其中100-150总吨0艘。
64艘,830吨
其中100-150总吨不超过36艘。
73艘,932吨
其中100-150总吨不超过20艘。
106艘,1008吨
其中100-150总吨不超过20艘。
58艘,656吨
其中100-150总吨不超过58艘。
68艘,780吨
其中100-150总吨不超过68艘。
一般渔获物运输船
54艘
22艘
2艘
1艘
16艘
3艘
10艘
鱿鱼钓
55艘,4141吨
(由远洋协会安排)
鱿鱼钓运输船、补给船
4艘
(由远洋协会安排)
合计
1658艘(含54艘一般渔获物运输船和4艘鱿鱼钓运输船、补给船),60000吨
注:“(三)-2”指的是北纬33度45分以南、东经128度以西的韩国大型单拖禁渔区线以内海域,但韩国领海线外5海里及韩国大型双拖禁渔区线内水域除外。
附件5
模范船指定制度实施方案
为执行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三届年会确认实施的模范船指定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为维护中韩渔业协定水域作业秩序,引导渔船遵纪守法,保护渔船的合法权益,指定部分符合条件的入渔渔船为模范船。
双方对模范船应在翌年度优先给予入渔许可,必要时优先分配渔获配额。
二、安装了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称“AIS”)的渔船且连续2年入渔作业未违规的渔船可以指定为模范船。
三、入渔国向对方国提交入渔申请资料时,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模范船名册(含渔船名称和MMSI、IMO识别码等相关信息),对方国将审核结果向入渔国通报。
四、模范船舶的有效期和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致。每年办理入渔手续时,重新对入渔渔船被处罚情况进行核定;对违规作业被处罚的渔船和在对方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关闭AIS、不启用AIS或擅自变更AIS信息的渔船,立即取消模范船资格;新的符合条件的渔船,追加为模范船。
五、执法船对没有明显违规现象的模范船应尽可能不登临检查。登临检查时应简化程序,对轻微违规事项应责令现场改正。
六、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6
渔获物运输船定点检查制度试行方案
为执行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三届年会确认的渔获物运输船(以下称“渔运船”)定点检查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制度的含义
渔运船入域和出域对方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时,应从限定海域通过,并配合对方国执法船接受检查。限定海域是指,距离中韩双方商定的固定检查点3海里以内的水域。
本制度试行期为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双方均不以“渔运船未在指定检查点接受检查”为由处罚对方渔船。
二、实施机关
(一)中方的实施机关
1.通报机关为中国渔业协会(电话:86-10-59199621;传真:86-10-59199619;邮箱:chinacraa@126.com)
2.海上检查机关为中国海警局。
(二)韩方的实施机关
1.通报机关为大韩民国中央水协会(电话:82-2-2240-2323;传真:82-2-2240-3032,82-2-2240-3027;邮箱:nffc_rs@suhyup.co.kr)。
2.海上检查机关为西海渔业管理团和海洋警察厅。
三、实施方法
渔运船入域和出域对方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时,必须选择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渔运船检查点航行通过,并提前通报、呼叫和配合接受对方国执法船检查。
四、渔运船检查点
(一)中方检查点
Z1:36°15′00″N,123°00′00″E
Z2:35°30′00″N,122°00′00″E
Z3:34°00′00″N,122°00′00″E
Z4:33°00′00″N,123°00′00″E
Z5:32°20′00″N,123°45′00″E
Z6:29°40′00″N,123°30′00″E
Z7:29°40′00″N,124°00′00″E
Z8:29°40′00″N,124°30′00″E
Z9:29°40′00″N,125°00′00″E
Z10:29°40′00″N,125°30′00″E
(二)韩方检查点
K1: 36°55′00″N,124°25′00″E
K2: 36°30′00″N,124°30′00″E
K3: 36°00′00″N,124°30′00″E
K4: 35°30′00″N,124°30′00″E
K5: 35°00′00″N,124°09′00″E
K6: 34°30′00″N,124°06′00″E
K7: 34°00′00″N,124°02′00″E
K8: 33°30′00″N,124°08′00″E
K9: 33°00′00″N,124°34′00″E
K10: 32°30′00″N,125°05′00″E
五、进入(离开)通报程序
(一)渔运船入域对方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前,按照入渔程序规则,在进入水域通报表的“预定进入水域时间”和“预定进入水域位置”两栏分别填写计划通过的检查点的时间、位置。渔运船出域对方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前,不采用以上方式,直接进入下面第2条程序。
(二)渔运船入域(出域)对方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时,在距检查点12海里处(或通过前1小时),利用VHF16频道(156.8Mhz)呼叫对方国执法船,报告计划通过的时间和位置,并将以上事项记入渔捞日志。
(三)渔运船距离检查点10分钟时,再次使用VHF16频道(156.8Mhz)连续呼叫对方国执法船,报告计划通过的时间和位置,并将以上事项记入渔捞日志。
(四)渔运船主动配合对方国执法船接受检查。检查完毕后,对方国执法公务员将检查情况记入渔运船渔捞日志,并签名确认。
(五)渔运船在通过计划检查点时,呼叫对方国执法船无应答,或接到对方国执法船“不予检查”的指令后,渔运船可自行通过检查点,并在渔捞日志上记载“呼叫无应答”或“接到‘不予检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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