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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通知(建办村〔2014〕36号)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通知
(建办村〔2014〕36号)
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渔业主管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建村〔2013〕99号)有关要求,为加快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做好明年收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扎扎实实推进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有部分地方重视还不够,落实政策不到位,工程进展较慢。帮助以船为家渔民上岸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是落实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实施,尽快改善渔民生活条件。
二、做好明年收尾安排
2015年是中央支持开展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最后一年。各地渔业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不多报、不漏报原则,于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以船为家渔户居住信息的逐船逐户核实,并及时据实删改和新增录入渔户居住信息档案。
各地要按照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任务的要求,通过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省内自行统筹项目等方式按期解决。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需纳入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解决的任务,并按照项目申报程序于2014年12月31日前申报明年中央投资计划。逾期不报的,视为自行解决,但仍要将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的具体方案和结果以正式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充分利用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多渠道安置上岸渔民
各地要统筹协调现行各项住房保障政策,优先将以船为家渔户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计划,多渠道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凡能够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的,优先纳入相应项目解决。对无法纳入现行城镇住房保障的,要通过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解决。
四、合理确定安置方式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在作业地附近城镇村建设渔民小区,涉水项目开发中同步统筹安置,支持渔民购买商品房和闲置住房,引入市场机制综合开发安置等具体安置方式。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用地计划安排上保障渔民上岸安居用地需求。
五、加快工程进度
各地要加快组织实施,计划还没下达的,抓紧分解落实到县乡;已下达计划的,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技术指导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质量。要建立和完善渔民上岸安居档案管理制度,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解决上岸安居的渔户都要按一户一档管理,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并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渔户档案信息系统。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今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2年来的进展情况及明年收尾安排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今年年底前,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将组织对相关省份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结果。
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周文理 010-58933186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张成 010-59192985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 黄清 010-66558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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