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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执行2013年中晚稻和秋粮收购新政策的地区,要将新收购粮食的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补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尤其是露天囤搭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对执行2013年中晚稻和秋粮收购政策形成的库存,以及租仓库点的政策性粮食库存要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14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选择部分省(区、市)对辖区内的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检查,对其中的中央储备粮,由国家粮食局委托地方粮食部门进行在地检查,受委托省份包括天津、黑龙江、江西、福建、广东、海南、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等10个省(区、市)。检查工作按企业自查、市(地)级普查、省级复查的顺序开展,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对部分重点省份进行随机抽查。委托的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其他省份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原则,由省级粮食部门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确定检查方案。可以参照受委托省(区、市)的做法进行全面检查,也可结合春季粮油安全检查进行部署,先由企业全面自查,再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复查,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三、进度安排
(一)受委托省(区、市)检查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3月15日前,省级粮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备案。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动员培训、检查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在3月25日结报粮食统计库存、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4月10日前,省级粮食部门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市(地)级粮食部门作为普查依据,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落实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中储粮总公司有关分支机构配合做好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工作。
2.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普查前的准备。
3.普查阶段。4月25日前,由市(地)级粮食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抽调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逐库、逐仓的全面检查,切实做到“有库(点)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
4.复查阶段。4月30日前,省级粮食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农发行分行派出工作组,中储粮总公司有关分支机构派员配合,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黑龙江省的复查比例可按10%掌握。
粮食质量安全扦样工作可结合省级复查进行,也可由省级粮食部门单独组织,要确保扦取的样品真实反映本省(区、市)粮食质量安全整体情况,具体安排由国家粮食局另行通知。
5.抽查阶段。5月份,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对部分受委托省份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中储粮总公司派员配合。
6.汇总报告阶段。5月31日前,市(地)级粮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级粮食部门联合上报普查结果,省级粮食部门认真审核后编写本省(区、市)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国家粮食局。
有关省份要充分借鉴2012年和2013年受委托省份组织检查的经验,积极创新检查方式,努力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率。有条件的省份应尽可能将市级普查提前,为省级复查留出充足时间。
(二)其他省份检查进度安排
其他省份检查的时点、内容、范围和工作要求等参照受委托省区市执行,企业自查和省级复查的工作进度结合本地情况合理安排。3月25日前制定好本省(区、市)检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备案。5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本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及企业自查汇总表格。国家有关部门对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突击检查工作,视具体情况择机安排。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搞好粮食库存检查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有关中央粮食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要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规范检查的程序和手续,认真填写检查工作底稿,严格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将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人员优先充实到检查一线,并结合实际表现进行考核。
(二)做好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受委托省份应提前安排好检查时点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工作。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和地方企业商品粮的分解登统;中储粮分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本系统商品粮的分解登统,其中,跨行政区域交叉管理的中储粮分(子)公司管理的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由中储粮总公司分送实际储存地的分公司,合并后提交省级粮食部门;中粮、中纺等中央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商品粮,由企业总部将分解登统数据报送国家粮食局后,统一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部门。省级粮食部门对上述分解登统表进行审核后,分解下达至各市(地)粮食部门。没有采取委托检查方式的省(区、市),原则上也要开展分解登统工作。
对跨省储存的粮食,由委托方省级粮食部门向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部门提交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及委托检查函,受托省应在5月中旬前向委托省反馈检查情况,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切实整改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需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逐级登统汇总后上报国家粮食局。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地方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全部问题由国家粮食局汇总后,统一责成中储粮总公司组织整改。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追究检查人员责任。
(四)落实库存检查的工作经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检查工作总结汇总要求。各省(区、市)上报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含省级复查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汇总表1-1、1-2、1-3、1-4、1-13及1-14(见附件1)。报告及附表电子文本通过各地军粮普通密码系统传送,传送途径为“各地资料”-“监督检查司”。
附件:
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5.检查发现问题底稿
6.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4年3月3日
附件2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一、概述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由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企业的全部粮食货位进行逐一清点检查,认定每个货位中粮食实物的数量、品种和性质,并与粮食库存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相互印证。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常用的方法有测量计算法和称重法,检查时根据货位的堆装方式具体确定。
粮食在储存期间,受储存条件和储粮作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水分、杂质和容重等质量指标以及散装粮食的粮堆密度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检查时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粮食库存实物数量认定带来的影响。同时,要正确区分检查方法自身误差与粮食实际数量变化、应记粮食损耗与历史未处理粮食损耗等区别,尽可能准确地认定每个货位的粮食实际数量。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适用范围
1.测量计算法。
测量计算法是根据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食数量的方法,适用于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和非定量包装粮货位的数量检查,便于对粮食数量进行快速估算,但不是法定的计量方法,检查结果只用于对单个货位粮食数量的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作为修改粮食库存保管账的依据。
2.称重法。
称重法包括抽包检斤法和直接称重法,两者都属于法定计量方法。由于称重法工作量大,时间长,费用高,动用人力、物力大,库存检查中只在特定场合使用。抽包检斤法适用于定量包装粮的数量检查。直接称重法适用于货位形状不规则、不具备测量条件的少量散装粮或非定量包装粮的数量检查,以及检查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称重复核的情况。
(二)影响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结果的主要因素
1.粮食保管损耗和粮食损失的影响。
粮食保管损耗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发生的数量消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减量等。库存检查中将按粮食储存时间估算的保管自然损耗和按粮食水分含量变化估算的水分减量统称为“应记粮食损耗”,仅用于验证单个货位粮食数量账实差数是否合理,不能作为日常粮食购销、仓储管理实际工作中的定耗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附表1-1)的“损耗”栏中记录的粮食损耗有两类情况,一是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时核出的损耗,二是粮食在检查前已出库,经过秤检斤核出实际损耗数量,但在相应的统计账和会计账中尚未核销,通常称为“历史未处理损耗”。检查过程中要防止将估算的“应记粮食损耗”数量记入附表1-1的“损耗”栏。
粮食实际损耗数量超过合理额度的称为“超耗”,成因较为复杂,除储存环节的正常消耗外,可能存在保管账记录不实、储粮事故损失、违规动用库存等方面的问题。
粮食损失分为因灾损失和人为损失。因灾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损失。人为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粮食霉变、严重虫蚀等损失。按照粮食库存管理的有关规定,政策性粮食损失数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政策性粮食已经投保的,因灾损失数量可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认定。人为损失要查清原因和责任。
2.粮堆形态的影响。
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粮堆形状是否规则直接影响粮堆体积的测量结果,在检查前应尽可能将形状不规则的货位整理成可测量形态,以提高工作效率。
3.标准仓的影响。
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利用标准仓(垛、囤)(以下简称“标准仓”)确定的修正系数直接影响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的测算结果。在自查阶段应根据储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标准仓,并对相关粮食入仓原始凭证和粮堆测量数据进行整理,妥善保管,便于后续检查时核对。
二、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查人员的准备工作
1.了解粮食库存情况。通过查阅账务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掌握粮食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及分布情况,特别是了解有无外租仓储粮、委托储粮、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在途粮食、政策性借粮以及历史未处理损失损耗等情况,做到检查前心中有数。
2.了解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变化情况。核对分析库存粮食水分、杂质、容重等质量指标,了解粮食在储存期间是否经过就仓干燥、整理、倒仓、通风及其他可能引起数量损耗的仓储作业,测算应记粮食损耗时参考。
3.确定检查工作顺序,落实人员分工。要根据货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顺序,明确检查人员和配合工作人员的分工。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的,要提前安排好粮食出、入仓流程。
4.准备检查中使用的工作底稿。
(二)被检查企业(库点)的准备工作
1.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货位分布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中应标明全部粮食货位的编号,储存地点,仓储设施类别,粮食性质、品种、数量、收获年度,粮堆形状、尺寸、体积,入库品质、近期质量检测结果,入仓方式,保管人员等方面的信息。货位分布平面图应注明全部粮食货位的位置和编号。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由被检查企业(库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检查人员。
2.准备相关账务、库存管理资料和自查材料。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库存统计报表,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库存管理资料包括测温、测湿、虫害等粮情检测记录以及通风、熏蒸等作业记录。自查材料包括自查的原始记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以及自查报告等。
3.准备检查器具。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的,应提前准备好丈量粮堆体积及测量粮食密度所需器具,包括钢卷尺或激光测距仪、计算器、容重器、特制大容器、台秤、深层扦样器等,所选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4.粮食称重的准备。采用称重法检查的,应做好以下准备:一是合理制定方案,科学安排出仓、过秤、入仓流程,减少搬运量、搬运距离和过渡性临时货位。二是提前校准衡器,应准备2台以上产量在15T/H以上的移动式散粮自动秤,以备急需。三是准备运输车辆、输送装卸设备及包装物品。四是提前对移动货位所需空仓或场地进行清理消毒,准备铺垫苫盖材料。五是确保储粮设施安全、到位,避免移动货位对储粮设施造成损坏,保证新货位形成后粮情检测、通风和防潮等设备工作正常。
5.指定配合检查的仓储、检验、统计、会计等工作人员。
(三)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
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库点)仓储管理人员共同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一是核对保管总账记载的粮食数量、品种、性质与分仓保管账、货位明细表的合计情况是否一致,有无货位遗漏或重复统计问题;二是核对货位分布图中标注的货位数量是否准确,货位编号与分仓保管账是否一致;三是核实是否有粮食正在出入库、保管账尚未登记的情况。
三、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
(一)测量粮堆体积
测量粮堆的外型尺寸,根据粮堆几何形状计算粮堆体积,各类几何体体积计算公式见附录2-1。测量计算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1.要扣除粮堆中设施占用的空间,如地上笼通风道、仓房入口处工作间等。对埋藏在粮堆内部不便直接丈量的设施,可根据仓房设计图纸中标注的尺寸计算体积。
2.要注意粮堆形状是否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使测量计算结果与粮堆实际体积接近。
3.计算席??囤下部圆柱体粮食体积时需扣除囤壁厚度,上部锥体体积根据锥高和坡度仪测量的坡角进行计算。
4.验证货位内存粮的真实性。对席??囤,可利用手持式扦样器探测存粮的真实性。对包装粮,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
(二)计算粮堆平均密度
粮堆中不同部位的密实程度有较大差异,利用常规方法很难直接测定粮堆平均密度。检查时通常从粮堆中提取部分样品,用仪器(容重器或特制大容器)测量粮食在自然散落状态下的密度,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进行校正,获得与粮堆实际状态接近的平均密度。
1.测量粮食密度。
(1)容重器法测量粮食容重。对玉米、小麦等以容重定等的粮食,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用容重器测定粮食的容重。
(2)特制大容器法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对于稻谷、大豆等不设容重指标的粮食,可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密度。特制大容器要提前制作,内部空间为正方形,上缘水平,内部净空间以0.25~1m3为宜。测量时,先将容器放置在衡器(台秤、电子秤等)上称量皮重,再均匀倒入粮食样品,尽可能不发生震动。装满后用直尺刮平容器上缘,清理衡器表面散落的粮食后称重。容器内粮食净重与容器体积的比值即为自然散落状态下的粮食密度,也称单位体积粮食重量。个别库点无法提前制作特制大容器的,也可利用盛装体积近似且经过标定的其他容器代替。
(3)取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利用容重器测量小麦、玉米容重的,应尽量结合质量扦样提取样品。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尽可能多点取样,每个取样点提取距粮面50厘米以下位置的样品,并避免在仓房边角及杂质集中区取样。
2.确定修正系数。
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用修正系数对仪器方法测定的粮食密度进行校正,计算粮堆平均密度。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标准仓。标准仓是指与被查仓储粮品种相同,储存条件类似,粮食数量和粮堆体积已知的仓房,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入仓时间在一年以内,储存期间未发生过货位移动,粮堆形状比较规则,入仓后粮食水分含量无明显变化。
(2)计算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标准仓的粮食数量以保管账记载的数量为准,粮堆体积可现场测量。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保管账数量(kg)/标准仓粮堆体积(m3)
(3)计算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与标准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比值即为修正系数。
利用容重器测量标准仓粮食容重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粮食容重(g/l)
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4)校正修正系数。影响粮堆密度的因素很多,同类条件下,质量等级高的粮食籽粒饱满、内部结构紧密,粮堆密度大于质量等级低的粮食。储存时间长的粮食,粮堆内部逐渐密实,粮堆密度大于储存时间短的粮食。装粮高的货位,粮堆密度大于装粮低的货位。人工入仓的货位,粮堆密度大于机械入仓的货位。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仓,粮食受震动的影响逐渐压紧,粮堆密度较高;机械通风仓粮堆密度大于非机械通风仓。通常情况下,粮堆密度大的,修正系数也偏大。各地实验表明,散装粮的修正系数一般在1.01~1.08之间,正常情况下应该在1.03~1.05之间。考虑到上述因素,如被查仓和标准仓储存条件差异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修正系数适当调高或调低。如检查现场选择标准仓有困难,正常情况下,修正系数按1.03~1.05取值,被查仓情况特殊的,按上述规律适当调整。
3.计算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g/l或kg/m3)×校正后修正系数
(三)计算被查仓粮食数量
1.计算被查仓粮食测量计算数。
测量计算数(kg)=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堆体积(m3)
2.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1)计算保管自然损耗。
保管自然损耗(kg)=被查仓保管账数量(kg)×0.2%×被查仓粮食储存年数
(2)计算水分减量。
水分减量(kg)=被查仓保管账数量(kg)×(入库水分%-实测水分%)/(1-实测水分%)
上式中入库水分和实测水分指被查仓粮食平均水分,入库水分以粮食入仓时质量检测记录为准,实测水分可以引用距检查日期最近一次的粮食质量检测数据。
(3)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应记粮食损耗(kg)=保管自然损耗(kg)+水分减量(kg)
3.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
检查计算数(kg)=测量计算数(kg)+应记粮食损耗(kg)
(四)账实相符情况判断及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1.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数和差率。
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检查计算数(kg)
差率(%)=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100%
2.判断账实相符情况,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3%以内,认定为账实相符,保管账数量(注意:不是检查计算数)即可作为被查仓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记入《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测量计算法)》(附表2-1)的“粮食实际数量”栏目。差率超标的,要认真查明原因,复核保管账数量。
四、抽包检斤法检查定量包装粮数量
(一)抽包检斤并确认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
1.抽包。
抽包前要仔细检查包装袋的完好情况,抽取的包装不应有散口、破损现象,抽包位置应尽量选择货位表面两层包以下。按规定,抽包比例不小于货位中包装总量的5%,为提高效率,检查中遇特大型货位,可按每个货位10~20包抽包检斤。粮食包装物单件重量按称重取平均值的方法确定(一般抽5~10条称重)。
2.计算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抽包粮食毛重(kg)-包装物重量(kg)]/抽包包数(包)
3.认定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包装定量的差率在±0.5%以内的,认定货位中的粮食全部为定量包装粮。差率超标的,需按照非定量包装粮检查粮食数量。
差率(%)=[包装定量(kg/包)-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包装定量(kg/包)×100%
(二)点包计算货位中的粮食实际数量
对认定为定量包装粮的货位,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货位中实际包数的乘积即为被查货位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记入《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抽包检斤法)》(附表2-2)的“粮食实际数量”栏。清点粮食包数时应注意粮垛码放是否规则,内部是否设有人工通风道,是否有空心、缺包、夹包等现象,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确保清点数量准确。
粮食实际数量(kg)=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实际包数(包)
(三)验证账实差数的合理性
对粮食实际数量与保管账数量之间的差数,应验证是否属于超耗。
1.计算账实差数。
账实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粮食实际数量(kg)
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账实差数即为利用抽包检斤法核定的被查货位粮食实际损耗数量。
2.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应记粮食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减量两项,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相关内容。
3.核定是否存在超耗。
判定值(kg)=账实差数(kg)-应记粮食损耗(kg)
判定值≤0的,说明货位中粮食的实际损耗数量在合理范围内,检查结束后填报《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附表1-1)时,账实差数记入“损耗”栏目;如判定值>0,说明货位中粮食存在超耗问题,判定值数量即为超耗数量,超耗数量过大的,要延伸核查具体原因,填报附表1-1时按查实的结果填列账实差数原因。
五、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对数量较少且体积不便测量的散装粮食或非定量包装粮,必要时可利用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对非定量包装粮,可先脱包后称重,也可采用先过秤检斤然后统一扣除包装物重量的方法计算粮食净重。对散装粮,可利用移动式称重设备检斤,也可用车辆装载通过地中衡检斤。为避免卸粮不净造成误差,应采取每车回皮的方法,即先对重车过秤检斤,卸载后再对空车过秤检斤,二者重量差即为车辆装载的粮食数量。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检查结果,检斤前要周密布置作业环节,原始货位处、过磅处、检斤后形成的新货位处应安排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人员同时在场,每个环节详细记录,过磅码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底,便于核对。
(一)过秤检查货位中粮食实际数量
货位中全部粮食过秤检斤后,检斤粮食净重为被查货位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记入《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直接称重法)》(附表2-3)的“粮食实际数量”栏目。
(二)验证账实差数的合理性
对直接称重法核定的账实差数,也要与应记粮食损耗验进行比较,验证是否属于超耗,具体验证方法以及账实差数的填报处理方式参见“抽包检斤法检查定量包装粮数量”的相关内容。
六、表格填写
对粮食库存实物数量进行检查时,每个货位的检查情况应单独记录,按照检查方法的不同分别填写《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其中,利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的,填写附表2-1;利用抽包检斤法检查的,填写附表2-2;利用直接称重法检查的,填写附表2-3。全部货位清查完成后,利用《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附表2-4)登记汇总。填写的具体要求参见各表的填表说明。
附表: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等
附录:各类几何体体积计算公式
附件3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一、概述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是指检查企业与粮食库存有关的报表、账簿、记账凭证和合同等资料,并与实物检查认定的粮食库存实际数量对比,验证粮食库存统计数据是否真实,以及统计账与保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的账账相符情况。账务检查包括统计账检查和会计账检查。
二、准备工作
(一)检查人员的准备工作
1.自上而下直至被检查企业的粮食库存统计报表。
2.《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以下简称《分解统表》)。
3.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等文件,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销售和移库等文件。
4.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
(二)被检查企业的准备工作
1.企业自查工作底稿及汇总表。
2.统计账、保管账和会计账,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和文件等资料。
3.涉及在途粮食、异地储粮、委托代储和受托储存粮食业务的企业,准备相关合同、粮食权属证明等资料。
4.已实际发生但尚未做账务处理的粮食损失、损耗以及政策性借粮等情况,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三、统计账检查方法
(一)账账核对及账实核对
1.核对企业粮食库存统计报表。
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直至被检查企业,逐级检查最近3个月粮食统计报表。
(1)上下级统计报表的库存数据是否一致。检查各级统计报表数据之间以及与企业上报统计数据之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错报、漏报、虚报、重复统计和数据修改等方面的问题。
(2)前后期统计报表的库存数据是否衔接。检查本期统计报表中“期初库存”和上期的“期末库存”是否一致,各期粮食库存数量是否存在异常变化。
(3)表内平衡关系是否满足。检查粮食收支存报表中“期初库存”+“本期收入”-“本期支出”与“期末库存”是否相等;各指标的分品种数量之和是否等于合计;原粮和贸易粮之间换算是否正确。
(4)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检查库存分地区、分品种、分年限、分价位等统计报表中有关库存数据是否一致。
上述检查结果录入《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1)。
2.核对粮食库存账账相符情况。
(1)核对“合并统计账面数”和“保管账面数”。将不同《分解登统表》中反映的同一实际储存库点的粮食库存统计数累计相加,得出“合并统计账面数”,和检查时点保管总账库存数进行比对。
(2)核对“企业统计账面数”和“会计账面数”。将检查时点被检查企业统计报表库存账面数和会计商品账中“商品粮油”、“储备粮油”等账户反映的粮食库存数进行比对。
账账之间如不相符,要查明原因。核对结果录入《粮食库存账账核对工作底稿》(附表3-2)。
3.核对粮食账实相符情况。
粮食库存账实核对,是指通过一系列调整,将“实际查库日认定的实物库存”还原至“检查时点实际库存”,再与“检查时点统计库存”相比对,核对粮食库存账实相符情况,验证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调整过程分为三步:
第一步为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调整事项,主要是将粮食库存实际数量还原检查时点的状态。从“实际查库日认定的实物库存”中,扣除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之间的粮食入库数量,加上同时段粮食出库数量,结果为检查时点被检查企业本库储存的全部粮食。
第二步为检查时点的检查范围调整,主要是剔除检查时点未纳入检查范围的商品粮。从第一步的调整结果中扣除检查时点未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包括被检查企业本库储存的未纳入检查范围的自有商品粮,受其他企业委托代储和销售未出库粮食中未纳入检查范围的商品粮。结果为检查时点被检查企业本库储存的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
第三步为检查时点粮权调整。从第二步的调整结果中,扣除检查时点销售给省外企业但未出库的纳入检查范围粮食,扣除检查时点受省外企业委托代储的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加上检查时点在途的纳入检查范围粮食,所得结果即为与《分解登统表》口径一致的全部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际数量。
需要注意的是,被检查企业销售给省外企业仍未出库的粮食和受省外企业委托储存的粮食中,纳入检查范围的部分应另表单独统计上报,检查结果由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转交粮权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1)“实际查库日认定的实物库存”,指被检查企业本库仓房中储存的全部粮食库存,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附表2-4)获取。
(2)“粮食入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之间被检查企业本库的粮食实物入库数量;“粮食出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之间被检查企业本库的粮食实物出库数量。
“粮食入库”和“粮食出库”数量根据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的粮食出入库原始凭证、保管账记录、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以及相关资金往来原始票据等进行核实。
(3)“本库储存未纳入检查范围的自有商品粮”指被检查企业有粮权,且检查时点储存在本库的未纳入检查范围商品粮,本次检查中指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自有商品粮;“销售未出库的未纳入检查范围商品粮”指在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已经销售但未出库的粮食中,购入方应按未纳入检查范围商品粮统计的库存;“受托代储未纳入检查范围商品粮”指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代其他企业储存的未纳入检查范围商品粮。
(4)“销往省外未出库”指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销售给省外企业但未出库的粮食中,由购入方统计应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受省外委托代储”指检查时点被检查企业受省外企业委托代储的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粮食在途”指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前与其他企业签订购买合同,从对方买断粮权,已经在检查时点的统计账中做了购进处理,截至检查时点仍在运输途中的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
“销售未出库”、“受托代储”和“粮食在途”根据企业运输凭证、购销合同、委托代储合同等资料进行核实。
(5)“检查时点统计库存”按不同《分解登统表》中反映的被检查企业全部粮食库存填写。
4.粮食库存账实差异的原因分析。
检查时点实际库存和《分解登统表》反映的统计库存对比,如存在差异,检查是否因以下因素所致。
(1)历史未处理粮食损失、损耗。
(2)政策性借粮未归还,统计上未核减库存。
(3)粮食入库未入账:一是账务处理不及时,二是自营商品粮未入账,三是储备粮承储企业购进的轮换粮源或轮出的陈粮未计入商品库存。
(4)粮食出库未减账:一是粮食销售由于货款没有回笼等原因未减账,二是擅自动用储备粮或其他政策性粮食库存未减账。
(5)其他原因,如粮食业务的统计处理不正确,统计报表填报不准确等。
粮食库存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其中,检查核实的受托代储粮食的实物数量与委托方提供的数据不符的,要在备注栏追溯注明粮权所在企业的名称和数量差数。粮食库存账实核对检查结果录入《粮食库存账实核对工作底稿》(附表3-3)。
(二)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规范性
结合账账核对、账实核对,以及粮食购销、委托代储等业务的真实性检查,对照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1.不同性质粮食是否分账记载,是否存在错统、漏统或重复统计。
2.统计处理是否及时。粮权发生转移,要及时进行统计处理,并相应增减粮食库存。政策性粮食购销等业务如有特殊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3.统计处理是否正确。储备粮轮出(轮入)时是否按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统计处理。储备粮轮换形成的商品粮或自筹资金收购的商品粮是否已入账。委托收购的商品粮统计处理是否符合统计制度规定。
(三)检查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1.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与下达情况。
自上而下逐级核对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情况,直至被检查企业。重点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是否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要求逐级分解,是否擅自调整和变更,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等。
2.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1)按照轮换计划文件下达的内容核对储备粮轮换进度报表,检查储备粮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等是否符合计划要求,并根据相关的账务资料及原始凭证核实轮换粮食的具体批次和仓号。
(2)在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的基础上,查阅与储备粮轮换有关的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收购凭证、运输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检查是否存在虚假轮换等问题。
(3)检查储备粮轮换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轮入粮源是否是新粮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含)以上质量;储备粮属于超期储存的,轮出时是否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
(4)检查储备粮轮换的轮空期是否符合规定。储备粮轮换,应从开始轮换操作的当月起,逐月核对实际轮入和轮出数量,计算轮空量和轮空时间。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轮入的,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5)检查储备粮轮换业务统计处理是否准确。重点检查储备粮和商品粮在相关统计报表之间的转入及转出情况。
检查结束后,以实际承储库点为单位,按轮换品种和轮换计划文件分别填列《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4)。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计划调整、库点集并或品种串换等情况的,或者企业执行轮入、轮出计划未完成的,要在“重要情况说明栏”中说明详细情况及具体原因。
四、会计账检查方法
(一)检查粮食库存及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1.验证粮食库存真实性。
(1)核实农发行台账与企业统计账和会计账是否账账相符。对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粮,要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核实银企账账是否相符。按照“谁贷款,谁填报”的要求,即只填报企业实际具有粮权的全口径粮食数量(包括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和企业自筹资金形成的),对代储的粮食不在本企业报表中反映。重点对企业会计账库存值与银行贷款相符情况进行分析,主要原因有:一是货币资金占用,即企业已经收到的贷款中尚未使用的部分;二是结算资金占用,主要是粮食销售货款未回笼的应收账款、回笼货款未收贷的资金及收购粮食产生的预付款;三是损失损耗占用;四是挤占挪用贷款,凡是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挤占挪用贷款现象的,要详细分析和说明挤占挪用的具体情况;五是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已移出但贷款暂未划出;六是其他原因,并详细说明具体原因。
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在检查报告中文字体现。
(2)根据财政补贴的收支情况核实粮食库存。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由财政拨付储存费用的政策性粮食,可查阅企业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明细账,根据企业保管费用等补贴的收支情况、计提标准和计提数额,核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真实性。
(3)根据粮食购销情况核实粮食库存。查阅企业粮食库存和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明细账,了解企业近期粮食购销情况以及期末粮食账面库存数量和成本。对库存成本畸高或畸低的,要延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隐匿账外粮、私设小金库或者违规销售、套取补贴等问题。
2.验证粮食购销业务真实性。
(1)以企业粮食库存实物数量为依据,核查粮食库存统计账、保管账、会计账,根据相关政策性粮食购销计划文件、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磅码单、运输票据等原始凭证,核实粮食购销业务的发生时间及粮食数量,判断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2)审阅企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以及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摘要栏和金额栏,查看资金流量和流向与业务发生情况是否一致,并根据相关的资金往来票据、记账凭证等验证粮食购销业务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准确规范。
(3)查阅企业营业费用明细账,可结合保管费、运杂费、整理费、装卸费、检验费以及损失损耗等费用支出情况,辅证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二)检查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根据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规模、补贴标准以及企业财政补贴收支情况等,检查政策性粮食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重点核实相关单位和企业是否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至承储企业,有无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以及承储企业是否按规定如实申领补贴,有无套取补贴等问题。
(1)核实政策性粮食承储规模和储备粮轮换数量。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监管协议以及相关的计划文件,核实企业承储政策性粮食的规模,正确区分直接储粮、受托储粮和租仓储粮性质。根据相关轮换计划文件、企业轮换台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等资料,核实储备粮轮换实际操作主体和轮换的具体数量、时间。根据收购进度报表、收购发票、验收手续等核实临时存储粮食品种和收购、储存数量。
(2)核实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查阅企业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销售收入、库存成本、银行存款等明细账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实际承储(轮换)政策性粮食数量、时间等情况,核实企业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的实际拨付、使用情况。
检查结果录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补贴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6)。
(三)检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检查在途粮食。
根据粮食购销合同、发票、提货单、运输票据、付款凭据等资料,核查粮食库存会计账中反映的粮食购进业务发生时间、购进粮食数量和金额等是否准确,验证在途粮食的真实性。检查中还要认真核对有关原始凭证是否伪造。必要时,需延伸检查发货方的统计账、会计账、报表等,核对该批粮食是否已经减账,防止个别企业利用在途名义将粮食库存互相抵顶。
2.检查代储粮食。
一是检查委托代储合同(协议)、实物保管备查账记载的粮食品种、等级、数量与粮食库存实物清查结果是否一致,相关运输票据、检斤记录反映的粮食入库时间、数量与合同是否相符。二是检查保管费用收款凭证、粮食权属证明等,进一步验证代储业务的真实性。
3.检查异地储粮。
一是检查委托保管合同及粮食库存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确认异地储粮业务的品种、数量及发生时间。二是按照委托保管合同规定的保管费用标准核对有关费用支付凭证及资金往来账目,验证异地储粮业务是否真实。三是检查运输票据的运输目的地、业务发生时间等是否与异地储粮地点、粮食入库时间相吻合。四是采取函证、电话问询等方式向受托方核实异地储粮业务的真实性,必要时可派人实地查验,或委托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代查。
4.检查损失损耗和因灾借粮。
对粮食损失损耗,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确认损失损耗数量。对政策性贷款收购的粮食损失损耗数量过大的,要进一步核查原因,检查是否有挤占挪用贷款、虚报库存等违规行为。对已参加保险的政策性粮食发生损失,可根据保险公司理赔手续认定。对因灾借粮,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粮食企业开仓借粮的相关会议记录、文件等,核实企业因灾借粮业务的真实性和具体数量。
五、汇总表格的填写
检查实际承储库点的粮食库存时,《库存粮食储存(收获)年限情况汇总表》(附表1-2)按企业的粮食分仓保管账等资料填写,其他表格根据企业相应的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填写,填写时注意相关表格之间的勾稽关系。库存中有受外省企业委托储存的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检查情况应单独汇总,汇总表中应注明委托省份和委托企业名称。
检查数据逐级汇总阶段,上一级的汇总表根据下一级汇总表累加形成,《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附表1-1)中“检查时点统计库存”一列中的数据,应与本级同期统计月报核对,发现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在备注栏予以说明。省级汇总阶段发现不一致的,必须按照统计月报调整“检查时点统计库存”一列数据,并另页附详细情况说明。各省(区、市)检查结果汇总后,应将单独汇总的本省代外省储存粮食的检查情况函复委托方省份汇总。
附表: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检查工作底稿等
附件4
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一、检查内容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其中,中央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以上质量要求;国家临时存储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以及检验等级与验收等级是否相符;地方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地方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进口政策性粮食(含中央储备进口大豆、进口玉米和临储进口大豆)的质量和储存品质的检验结果实行单独统计。同时,还要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仓储管理方面重点检查企业执行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情况、企业储粮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方式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安排在省级复查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两个阶段进行,企业自查和市级普查阶段原则上不安排统一扦样,但应对粮食质量情况进行感官检查,发现质量异常的应单独扦样检验。
(一)省级复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复查阶段的扦样工作由省级粮食部门统一组织,委托所在省份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被检查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样品检验工作委托指定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扦样时应按照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的原则,确定扦样库点和各库点的扦样份数;执行2013年中晚稻和秋粮收购新政策的地区,要将新收购的粮食库存作为重点。受委托省区市和其他有条件的省份可适当增加扦样比例和扦样份数。扦取的样品份数要能够反映本省(区、市)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复查样品实行跨省(区、市)交叉检验或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具体安排由国家粮食局另行通知。
(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抽样代表数量原则上为被抽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10%左右,具体扦样份数按国家下达的扦样计划执行。扦样时应兼顾不同性质粮食的权重和储存年限。抽查样品由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前期准备
1.各省级粮食部门应根据预计的扦样份数和库点分布,确定承担扦样任务的检验机构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预先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及时、安全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2.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预先准备深层扦样器、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封条等工具和用具,复制《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附表4-1,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并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3.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应预先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和样品统一编号等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扦样登记表》中样品原始信息和检验数据的录入、汇总分析。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4.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负责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的有关规定,报省级粮食部门确认和备案,提供给指定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判定依据,并报送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扦样与送样
(一)扦样原则
扦样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样品要求
复查和抽查样品均为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另二份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和留存备检。每份样品数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大米不少于2公斤,小麦粉不少于2.5公斤。
扦取的样品应在被查企业所扦仓房(或货位)进行现场分样,经扦样人和被查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并按本省(区、市)的统一要求进行编号。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编号条。
扦样人员应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生产厂家)及收获年度(生产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查企业,一份随样品送交指定的承检机构,一份交本省(区、市)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三)样品传递与汇总
各省(区、市)扦取的样品应集并到本省(区、市)的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由其对照《样品登记表》逐一清点核对样品,填写本省(区、市)的《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附表1-6,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集并的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暂存。各省份《样品登统表》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应随检验样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同时报省级粮食部门和国粮局质量办。
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四)样品的送达与接收
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的样品,各省级粮食部门应在扦样工作完成后2日内,将样品及需增加的农药残留检验项目清单,安排专人专车送达指定的承检机构。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样品接收后应按照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规定的内容录入样品基本信息,并及时检验。
五、检验与判定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降落数值、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生霉粒、不完善粒、杂质、水分。
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杂质、水分。
大米:加工精度、碎米、不完善粒、杂质、水分、黄粒米、互混、色泽、气味。
小麦粉:加工精度、灰分、粗细度、面筋质、含砂量、磁性金属物、水分、脂肪酸值、气味口味。
原粮结果判定按照国粮发〔2010〕190号执行,分性质原粮的具体评价标准见附表4-3;成品粮抽查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或地方有关规定的,判定为不达标。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
稻谷、小麦和玉米按照《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571-2006)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大豆按照《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与判定
1. 检验的主要指标。
稻谷: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农药残留。
小麦: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玉米: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大米: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
小麦粉: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过氧化苯甲酰。
其中,农药残留以储粮药剂或近年来检出率和超标率较突出的氯化苦、敌敌畏、马拉硫磷、辛硫磷、毒死蜱、甲拌磷、三唑磷、氯氰菊酯等为检测重点,其他需增加的检验项目由本省(区、市)粮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
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等真菌毒素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其中黄曲霉毒素B1按GB/T18979规定的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第一法检验。镉、铅、汞、无机砷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和判定,其中稻谷的镉按照0.2mg/kg和0.4mg/kg两个限量分别判定并计算超标率,小麦、玉米的无机砷判定执行《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检验试样制备同真菌毒素。
过氧化苯甲酰按《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GB/T22325-2008)进行检验;结果判定执行卫生部等7部局2011年第4号公告。其他项目的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按相应国家标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则判为不合格。
(四)其他要求
1.承检机构自接到样品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2.承检机构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检测结果超标的,应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后再行复核,复核后的结果作为最终检测结果,但在报送结果时应标注大米、小麦粉的等级。
复查和抽查样品一般不再复检。
3. 承检机构对委托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
六、检验结果的汇总和报送
承检机构负责对检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不同性质的粮食编制汇总表(附表1-5至附表1-12)。省级复查阶段,食品安全检验数据及汇总结果分别用电子和纸质文档报送检省份的省级粮食部门和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检验结果直接抄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阶段,检验汇总结果直接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七、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1.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检查。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应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以国家粮食局批准名单为准),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应存放在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中。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各项条件应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检查人员应核对中央储备粮计划执行单位是否为中储粮直属企业,如果不是直属企业,应核实计划执行单位以及实际存储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判断计划执行单位和实际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同时,现场核对企业的相关条件是否达到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以中储粮总公司提供名单为准,直属企业后来扩建仓房如为本库扩建或异地全额投资扩建,由直属企业直接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认定为直属库部分。检查情况填入《中央储备粮承储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5)。
2.储粮安全检查。检查人员应首先查看企业的粮情检测记录、通风作业记录、熏蒸作业记录、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库存货位卡,检查是否存在粮温和水分异常、品质劣变以及发生虫害等情况。对温度、水分、品质异常的粮堆,应进行扦样检查。对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对粮堆表层、底层、边角等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检查。对发现有粮食发热、霉变、生虫等情况的,要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查清具体数量和危害等级。同时,检查库存货位卡记载的粮食收获年度(入库年度)与储存年限统计表是否一致,检查储备粮是否存在超期储存的情况。检查情况填入《储粮安全、安全生产及收购资格检查情况底稿》(附表4-4)。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检查人员应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现场巡视等方式,重点检查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防火、防汛、熏蒸、突发事件处理等应急预案是否完善;二是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是否到位。重点查看企业主要作业方案中是否有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记录是否规范,安全隐患是否得到治理;三是检查企业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尤其是露天囤的搭建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四是通过现场巡视,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检查情况填入附表4-4。
附表: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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