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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了准确掌握粮食库存底数,进一步完善粮食库存监管制度,推动粮食企业提高库存管理水平,实现“保供稳价”宏观调控目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12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调查。
(二)检查内容。重点核实检查时点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账实相符情况。具体包括: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仓储管理和收购资格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代储企业及实际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以2012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力度,在今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选择辽宁、江苏、安徽、河南、广西、四川等6个有代表性的省份(以下简称受委托省份),由国家粮食局委托所在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委托的具体要求由国家粮食局另文通知。受委托省份的检查工作分为企业自查、市(地)级有关部门全面普查、省级有关部门重点复查、国家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四个阶段。其余省(区、市)的检查工作仍按照年度例行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即分企业自查、省级有关部门重点复查、国家有关部门随机抽查三个阶段。
企业自查是检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精神,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受委托省份市(地)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普查。要切实做到“有库(点)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严格复查。国家有关部门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25日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人员培训、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4月10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普查依据,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并落实好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中储粮有关分公司配合做好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的分解登统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同时组织开展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库存的调查工作。
(三)普查阶段。4月20日前,由受委托省份的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派员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普查,并选择部分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库存进行抽查复核。
(四)复查阶段。4月30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省农发行分行派出工作组,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派员配合,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没有采取委托检查方式的省(区、市)要加大省级复查力度,复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
质量复查的扦样代表数量为复查粮食数量的10%左右,具体安排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五)抽查阶段。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对重点省份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中储粮总公司派员配合。
(六)汇总报告阶段。受委托省份,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上报普查结果;其他省(区、市),由县、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自查结果,中储粮分支机构将检查结果一并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5月31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本省(区、市)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含省级复查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责任。搞好粮食库存检查是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参加这次库存检查的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明晰方案,落实责任,保障经费,共同组织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检查全过程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把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既如实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又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强化整改促进粮食库存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关部门要予以通报和处罚。
(二)依规检查,规范检查行为。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准备阶段,要督促相关企业在3月25日结报当月粮食统计库存,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督导自查阶段,要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底稿,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普查前的准备。普查和复查工作,要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配备检查人员。受委托省份的市(地)级普查阶段要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逐库、逐仓全面普查。省级复查阶段,既可以以省内主要市(地)为单位复查,也可以对不同市(地)重点企业进行复查,但复查对象要体现省内粮食库存的品种结构特点和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比例。汇总报告阶段,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报送的检查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审核过程中加强与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省(区、市)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汇总表。总结报告电子文本通过各地军粮普通密码系统传送,传送途径为“各地资料”-“监督检查司”。整个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增强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扎实准备,做好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受委托省份要严格按照检查时点统计报表做好库存数据分解登统工作,确保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真实准确。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地方储备粮和地方粮食企业管理的商品粮库存(不包括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中储粮分公司将管理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商品粮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中储粮总公司将中储粮油脂公司、北方公司管理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商品粮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的中储粮分公司合并登统后,一并提交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商品粮,由各央企总部将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报送国家粮食局,统一由国家粮食局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分解登统表进行审核后,分解下达至各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有采取委托检查方式的省(区、市),原则上也要开展分解登统工作。
各省(区、市)要做好跨省储存粮食库存的委托检查工作。委托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本省企业委托省外企业代储的粮食库存提交受托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出具委托检查函。受托省应在5月31日前将该部分粮食库存的检查结果提交委托省统计汇总。受托省对委托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四)做好粮食库存检查经费保障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经费,重点保证此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落实好检查数据保密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有关中央粮食企业要积极配合支持检查工作。中储粮、中粮、华粮、中纺等中央企业要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局出发,本着提高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水平的内在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要把本次检查作为查漏补缺、防微杜渐、夯实企业管理基础的重要契机,共同搞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附件:
1. 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2.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 粮食库存质量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5. 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附表1-1 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一
填报单位:(公章) 检查时点: 所属省份: 单位:吨
一、正表(省内储存)序号统计报账单位实际储存库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商品粮国家临时存储粮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库点名称库点所在地邮政编码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省市县省市县小麦稻谷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玉米大豆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总计────────── 1 2 3 4 5 6 7 8 9 … 二、副表1(委托外省代储)序号统计报账单位实际储存库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商品粮国家临时存储粮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库点名称库点所在地邮政编码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省市县省市县小麦稻谷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玉米大豆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总计────────── 1 2 3 … 三、副表2(受外省委托代储)序号统计报账单位实际储存库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商品粮国家临时存储粮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库点名称库点所在地邮政编码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省市县省市县小麦稻谷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玉米大豆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总计────────── 1 2 3 …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储粮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依据事权管理权限分别对库存进行分解登统填报;
2.日常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的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不包括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一》(附表1-1),并转换为《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二》(附表1-2);
3.日常由中储粮分公司负责统计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商品粮,由中储粮相关分公司负责填报《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一》(附表1-1),并转换为《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二》(附表1-2);日常由中储粮油脂公司、北方公司负责统计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商品粮,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填报《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一》(附表1-1),并转换为《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二》(附表1-2)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的中储粮分公司;中储粮分公司对上述《分解登统表二》进行合并,形成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储粮系统管理粮食库存的《分解登统表二》,一并提交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4.日常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总部负责统计的商品粮,由各央企总部负责填报《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一》(附表1-1),并转换为《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二》(附表1-2),报国家粮食局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5.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分解登统表二》进行审核后,下达至各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普查依据。
6.正表填报范围为粮权属本省企业、在省内储存的粮食库存。副表1填报范围为所属省份企业委托外省企业代储(包括在外省租仓、建库)的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副表2填报范围为所属省份企业受外省委托代储(包括在本省租仓、建库)的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副表1和副表2中填列的库存,库存实物由受托省组织代查,检查结果审核后交委托省汇总。检查前,双方省份应核对相关数据,并履行委托检查手续。
7.自其他企业购入但在途运输的粮食,视同购入方统计报账单位本库储存,相应数据填入正表,实际储存库点栏填写本库名称,并加注括号写明“在途”;从省外企业购入,卖方企业尚未出库的粮食视同“委托外省代储”,相应数据填入副表1;销往省外未出库的粮食视同“受外省委托代储”,相应数据填入副表2。
8.“统计报账单位”为按照相关粮食统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报送渠道,填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商品粮统计报表的企业。
9.“企业名称”和“库点名称”以工商登记名称为准,不得使用简称,其中,“库点名称”要详细到实际储存库点。
10.表中各项数据应与统计报账单位检查时点统计报表数据严格一致。
附表1-2 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二
填报单位(公章): 检查时点: 单位:吨
一、正表(本省储存本省所属)序号实际储存库点统计报账单位合计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商品粮国家临时存储粮邮政编码库点所在地库点名称邮政编码企业所在地企业名称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省市县省市县小麦稻谷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玉米大豆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总计---------- 1 2 3 … 二、副表1(外省储存本省所属)序号实际储存库点统计报账单位合计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商品粮国家临时存储粮邮政编码库点所在地库点名称邮政编码企业所在地企业名称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省市县省市县小麦稻谷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玉米大豆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总计---------- 1 2 3 … 三、副表2(本省储存外省所属)序号实际储存库点统计报账单位合计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商品粮国家临时存储粮邮政编码库点所在地库点名称邮政编码企业所在地企业名称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省市县省市县小麦稻谷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玉米大豆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总计---------- 1 2 3 …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应按县分别小计。
附件2: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一、概述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由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企业的全部粮食货位进行逐一清点检查,认定每个货位中粮食实物的数量、品种和性质,并与粮食库存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相互印证。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常用的方法有测量计算法和称重法,检查时根据货位的堆装方式具体确定。
粮食在储存期间,受储存条件和储粮作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水分、杂质和容重等质量指标以及散装粮食的粮堆密度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检查时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粮食库存实物数量认定带来的影响。同时,要正确区分检查方法自身误差与粮食实际数量变化、应记粮食损耗与历史未处理粮食损耗等区别,尽可能准确地认定每个货位的粮食实际数量。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适用范围
1.测量计算法。
测量计算法是根据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食数量的方法,适用于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和非定量包装粮货位的数量检查,便于对粮食数量进行快速估算,但不是法定的计量方法,检查结果只用于对单个货位粮食数量的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作为修改粮食库存保管账的依据。
2.称重法。
称重法包括抽包检斤法和直接称重法,两者都属于法定计量方法。由于称重法工作量大,时间长,费用高,动用人力、物力大,库存检查中只在特定场合使用。抽包检斤法适用于定量包装粮的数量检查。直接称重法适用于货位形状不规则、不具备测量条件的少量散装粮或非定量包装粮的数量检查,以及检查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称重复核的情况。
(二)影响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结果的主要因素
1.粮食保管损耗和粮食损失的影响。
粮食保管损耗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发生的数量消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减量等。库存检查中将按粮食储存时间估算的保管自然损耗和按粮食水分含量变化估算的水分减量统称为“应记粮食损耗”,仅用于验证单个货位粮食数量账实差数是否合理,不能作为日常粮食购销、仓储管理实际工作中的定耗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附表5-1)的“损耗”栏中记录的粮食损耗有两类情况,一是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时核出的损耗,二是粮食在检查前已出库,经过秤检斤核出实际损耗数量,但在相应的统计账和会计账中尚未核销,通常称为“历史未处理损耗”。检查过程中要防止将估算的“应记粮食损耗”数量记入附表5-1的“损耗”栏。
粮食实际损耗数量超过合理额度的称为“超耗”,成因较为复杂,除储存环节的正常消耗外,可能存在保管账记录不实、储粮事故损失、违规动用库存等方面的问题。
粮食损失分为因灾损失和人为损失。因灾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损失。人为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粮食霉变、严重虫蚀等损失。按照粮食库存管理的有关规定,政策性粮食损失数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政策性粮食已经投保的,因灾损失数量可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认定。人为损失要查清原因和责任。
2.粮堆形态的影响。
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粮堆形状是否规则直接影响粮堆体积的测量结果,在检查前应尽可能将形状不规则的货位整理成可测量形态,以提高工作效率。
3.标准仓的影响。
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利用标准仓(垛、囤)(以下简称“标准仓”)确定的修正系数直接影响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的测算结果。在自查阶段应根据储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标准仓,并对相关粮食入仓原始凭证和粮堆测量数据进行整理,妥善保管,便于后续检查时核对。
二、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查人员的准备工作
1.了解粮食库存情况。通过查阅账务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掌握粮食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及分布情况,特别是了解有无外租仓储粮、委托储粮、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在途粮食、政策性借粮以及历史未处理损失损耗等情况,做到检查前心中有数。
2.了解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变化情况。核对分析库存粮食水分、杂质、容重等质量指标,了解粮食在储存期间是否经过就仓干燥、整理、倒仓、通风及其它可能引起数量损耗的仓储作业,测算应记粮食损耗时参考。
3.确定检查工作顺序,落实人员分工。要根据货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顺序,明确检查人员和配合工作人员的分工。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的,要提前安排好粮食出、入仓流程。
4.准备检查中使用的工作底稿。
(二)被检查企业(库点)的准备工作
1.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货位分布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中应标明全部粮食货位的编号,储存地点,仓储设施类别,粮食性质、品种、数量、收获年度,粮堆形状、尺寸、体积,入库品质、近期质量检测结果,入仓方式,保管人员等方面的信息。货位分布平面图应注明全部粮食货位的位置和编号。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由被检查企业(库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检查人员。
2.准备相关账务、库存管理资料和自查材料。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库存统计报表,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库存管理资料包括测温、测湿、虫害等粮情检测记录以及通风、熏蒸等作业记录。自查材料包括自查的原始记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以及自查报告等。
3.准备检查器具。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的,应提前准备好丈量粮堆体积及测量粮食密度所需器具,包括钢卷尺或激光测距仪、计算器、容重器、特制大容器、台秤、深层扦样器等,所选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4.粮食称重的准备。采用称重法检查的,应做好以下准备:一是合理制定方案,科学安排出仓、过秤、入仓流程,减少搬运量、搬运距离和过渡性临时货位。二是提前校准衡器,应准备2台以上产量在15T/H以上的移动式散粮自动秤,以备急需。三是准备运输车辆、输送装卸设备及包装物品。四是提前对移动货位所需空仓或场地进行清理消毒,准备铺垫苫盖材料。五是确保储粮设施安全、到位,避免移动货位对储粮设施造成损坏,保证新货位形成后粮情检测、通风和防潮等设备工作正常。
5.指定配合检查的仓储、检验、统计、会计等工作人员。
(三)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
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库点)仓储管理人员共同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一是核对保管总账记载的粮食数量、品种、性质与分仓保管账、货位明细表的合计情况是否一致,有无货位遗漏或重复统计问题;二是核对货位分布图中标注的货位数量是否准确,货位编号与分仓保管账是否一致;三是核实是否有粮食正在出入库、保管账尚未登记的情况。
三、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
(一)测量粮堆体积
测量粮堆的外型尺寸,根据粮堆几何形状计算粮堆体积,各类几何体体积计算公式见附录2-1。测量计算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1.要扣除粮堆中设施占用的空间,如地上笼通风道、仓房入口处工作间等。对埋藏在粮堆内部不便直接丈量的设施,可根据仓房设计图纸中标注的尺寸计算体积。
2.要注意粮堆形状是否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使测量计算结果与粮堆实际体积接近。
3.计算席??囤下部圆柱体粮食体积时需扣除囤壁厚度,上部锥体体积根据锥高和坡度仪测量的坡角进行计算。
4.验证货位内存粮的真实性。对席??囤,可利用手持式扦样器探测存粮的真实性。对包装粮,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
(二)计算粮堆平均密度
粮堆中不同部位的密实程度有较大差异,利用常规方法很难直接测定粮堆平均密度。检查时通常从粮堆中提取部分样品,用仪器(容重器或特制大容器)测量粮食在自然散落状态下的密度,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进行校正,获得与粮堆实际状态接近的平均密度。
1.测量粮食密度。
(1)容重器法测量粮食容重。对玉米、小麦等以容重定等的粮食,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用容重器测定粮食的容重。
(2)特制大容器法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对于稻谷、大豆等不设容重指标的粮食,可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密度。特制大容器要提前制作,内部空间为正方形,上缘水平,内部净空间以0.25~1m3为宜。测量时,先将容器放置在衡器(台秤、电子秤等)上称量皮重,再均匀倒入粮食样品,尽可能不发生震动。装满后用直尺刮平容器上缘,清理衡器表面散落的粮食后称重。容器内粮食净重与容器体积的比值即为自然散落状态下的粮食密度,也称单位体积粮食重量。个别库点无法提前制作特制大容器的,也可利用盛装体积近似且经过标定的其它容器代替。
(3)取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利用容重器测量小麦、玉米容重的,应尽量结合质量扦样提取样品。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尽可能多点取样,每个取样点提取距粮面50厘米以下位置的样品,并避免在仓房边角及杂质集中区取样。
2.确定修正系数。
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用修正系数对仪器方法测定的粮食密度进行校正,计算粮堆平均密度。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标准仓。标准仓是指与被查仓储粮品种相同,储存条件类似,粮食数量和粮堆体积已知的仓房,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入仓时间在一年以内,储存期间未发生过货位移动,粮堆形状比较规则,入仓后粮食水分含量无明显变化。
(2)计算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标准仓的粮食数量以保管账记载的数量为准,粮堆体积可现场测量。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保管账数量(kg)/标准仓粮堆体积(m3)
(3)计算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与标准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比值即为修正系数。
利用容重器测量标准仓粮食容重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粮食容重(g/l)
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4)校正修正系数。影响粮堆密度的因素很多,同类条件下,质量等级高的粮食籽粒饱满、内部结构紧密,粮堆密度大于质量等级低的粮食。储存时间长的粮食,粮堆内部逐渐密实,粮堆密度大于储存时间短的粮食。装粮高的货位,粮堆密度大于装粮低的货位。人工入仓的货位,粮堆密度大于机械入仓的货位。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仓,粮食受震动的影响逐渐压紧,粮堆密度较高;机械通风仓粮堆密度大于非机械通风仓。通常情况下,粮堆密度大的,修正系数也偏大。各地实验表明,散装粮的修正系数一般在1.01~1.08之间,正常情况下应该在1.03~1.05之间。考虑到上述因素,如被查仓和标准仓储存条件差异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修正系数适当调高或调低。如检查现场选择标准仓有困难,正常情况下,修正系数按1.03~1.05取值,被查仓情况特殊的,按上述规律适当调整。
3.计算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g/l或kg/m3)×校正后修正系数
(三)计算被查仓粮食数量
1.计算被查仓粮食测量计算数。
测量计算数(kg)=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堆体积(m3)
2.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1)计算保管自然损耗。
保管自然损耗(kg)=被查仓保管账数量(kg)×0.2%×被查仓粮食储存年数
(2)计算水分减量。
水分减量(kg)=被查仓保管账数量(kg)×(入库水分%-实测水分%)/(1-实测水分%)
上式中入库水分和实测水分指被查仓粮食平均水分,入库水分以粮食入仓时质量检测记录为准,实测水分可以引用距检查日期最近一次的粮食质量检测数据。
(3)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应记粮食损耗(kg)=保管自然损耗(kg)+水分减量(kg)
3.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
检查计算数(kg)=测量计算数(kg)+应记粮食损耗(kg)
(四)账实相符情况判断及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1.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数和差率。
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检查计算数(kg)
差率(%)=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100%
2.判断账实相符情况,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3%以内,认定为账实相符,保管账数量(注意:不是检查计算数)即可作为被查仓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记入《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测量计算法)》(附表2-1)的“粮食实际数量”栏目。差率超标的,要认真查明原因,复核保管账数量。
四、抽包检斤法检查定量包装粮数量
(一)抽包检斤并确认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
1.抽包。
抽包前要仔细检查包装袋的完好情况,抽取的包装不应有散口、破损现象,抽包位置应尽量选择货位表面两层包以下。按规定,抽包比例不小于货位中包装总量的5%,为提高效率,检查中遇特大型货位,可按每个货位10~20包抽包检斤。粮食包装物单件重量按称重取平均值的方法确定(一般抽5~10条称重)。
2.计算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抽包粮食毛重(kg)-包装物重量(kg)]/抽包包数(包)
3.认定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包装定量的差率在±0.5%以内的,认定货位中的粮食全部为定量包装粮。差率超标的,需按照非定量包装粮检查粮食数量。
差率(%)=[包装定量(kg/包)-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包装定量(kg/包)×100%
(二)点包计算货位中的粮食实际数量
对认定为定量包装粮的货位,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货位中实际包数的乘积即为被查货位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记入《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抽包检斤法)》(附表2-2)的“粮食实际数量”栏。清点粮食包数时应注意粮垛码放是否规则,内部是否设有人工通风道,是否有空心、缺包、夹包等现象,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确保清点数量准确。
粮食实际数量(kg)=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实际包数(包)
(三)验证账实差数的合理性
对粮食实际数量与保管账数量之间的差数,应验证是否属于超耗。
1.计算账实差数。
账实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粮食实际数量(kg)
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账实差数即为利用抽包检斤法核定的被查货位粮食实际损耗数量。
2.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应记粮食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减量两项,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相关内容。
3.核定是否存在超耗。
判定值(kg)=账实差数(kg)-应记粮食损耗(kg)
判定值≤0的,说明货位中粮食的实际损耗数量在合理范围内,检查结束后填报《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附表5-1)时,账实差数记入“损耗”栏目;如判定值>0,说明货位中粮食存在超耗问题,判定值数量即为超耗数量,超耗数量过大的,要延伸核查具体原因,填报附表5-1时按查实的结果填列账实差数原因。
五、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对数量较少且体积不便测量的散装粮食或非定量包装粮,必要时可利用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对非定量包装粮,可先脱包后称重,也可采用先过秤检斤然后统一扣除包装物重量的方法计算粮食净重。对散装粮,可利用移动式称重设备检斤,也可用车辆装载通过地中衡检斤。为避免卸粮不净造成误差,应采取每车回皮的方法,即先对重车过秤检斤,卸载后再对空车过秤检斤,二者重量差即为车辆装载的粮食数量。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检查结果,检斤前要周密布置作业环节,原始货位处、过磅处、检斤后形成的新货位处应安排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人员同时在场,每个环节详细记录,过磅码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底,便于核对。
(一)过秤检查货位中粮食实际数量
货位中全部粮食过秤检斤后,检斤粮食净重为被查货位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记入《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直接称重法)》(附表2-3)的“粮食实际数量”栏目。
(二)验证账实差数的合理性
对直接称重法核定的账实差数,也要与应记粮食损耗验进行比较,验证是否属于超耗,具体验证方法以及账实差数的填报处理方式参见“抽包检斤法检查定量包装粮数量”的相关内容。
六、表格填写
对粮食库存实物数量进行检查时,每个货位的检查情况应单独记录,按照检查方法的不同分别填写《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其中,利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的,填写附表2-1;利用抽包检斤法检查的,填写附表2-2;利用直接称重法检查的,填写附表2-3。全部货位清查完成后,利用《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附表2-4)登记汇总。填写的具体要求参见各表的填表说明。
附表:2-1 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测量计算法)
2-2 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抽包检斤法)
2-3 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直接称重法)
2-4 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
附录:2-1 各类几何体体积计算公式
附表2-1 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测量计算法)
被检查企业(盖章): 检查时点: 实际查库日: 年 月 日
货位号 品种 性质 收获年度 储存形式 保管账数量(kg) 质量等级 入仓方式人工入仓□ 机械入仓□是否重度不宜存 是否受委托储粮 粮食入库 质量 容重 (g/l) (出糙率、纯粮率%) 实测粮食质量 容重 (g/l) (出糙率、纯粮率%) 水分(%) 水分(%) 杂质(%) 杂质(%) 1.计算粮堆体积粮堆形状及基本尺寸粮堆测量体积(m3) (图)需要扣除体积(m3) 粮堆实际体积(m3) 2.计算粮堆平均密度标准容重器法 □粮食容重(g/l)校正后修正系数 粮堆平均密度(kg/m3)特制大容器法 □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校正后修正系数 粮堆平均密度(kg/m3) 3.计算粮食数量 4.认定粮食实际数量测量计算数(kg) 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比较差数(kg) 应记粮食损耗(kg)水分减量 差率(%) 保管自然损耗 账实是否相符是□ 否□合计 粮食实际数量(kg) 检查计算数(kg) 账实不符原因 备注
检查人(签字): 保管责任人(签字): 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
1.根据检查情况在表内相关项目后的“□”内打“√”。
2.粮堆实际体积=粮堆测量体积-需要扣除体积。
3.粮堆平均密度=粮食容重(单位体积粮食重量)×校正后修正系数。
4.测量计算数=粮堆实际体积×粮堆平均密度。
5.水分减量=保管账数量×(入库水分%-实测水分%)/(1-实测水分%)。
6.保管自然损耗=保管账数量×0.2%×粮食储存年数。
7.应记粮食损耗=水分减量+保管自然损耗。
8.检查计算数=测量计算数+应记粮食损耗。
9.差数=保管账数量-检查计算数;差率=差数/保管账数量×100%。
10.差率在±3%以内的,认定账实相符,保管账数量即为粮食实际数量。
11.账实不符原因可另附说明。
12.属于受托储粮的,在备注栏中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
13.表中以kg、g/l为单位的栏目保留整数,以m、kg/m3、%为单位的保留1位小数,修正系数保留2位小数。
附表2-2 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 抽包检斤法)
被检查企业(盖章): 检查时点: 实际查库日: 年 月 日
货位号 品种 性质 保管账包数(包) 保管账数量(kg) 包装定量(kg) 收获年度 储存形式 质量等级 是否重度不宜存 是否受委托储粮 粮食入库质量容重 (g/l) (出糙率、纯粮率%) 实测粮食质量容重 (g/l) (出糙率、纯粮率%) 水分(%) 水分(%) 杂质(%) 杂质(%) 一、抽包检斤1.抽包数量(包) 2.抽包粮食毛重(kg) 3.包装物平均单重(kg) 4.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 5.单包平均差数(kg) 6.差率(%) 7.是否定量包装粮是□ 否□ 二、点包计算实际包数(包) 粮食实际数量(kg) 三、验证账实差数是否合理1.水分减量(kg) 2.保管自然损耗(kg) 3.应记粮食损耗(kg) 4.账实差数(kg) 5.判定值(kg) 6.是否存在超耗是□ 否□超耗的原因 备 注 常见定量包装粮标准(kg/包) 小麦大米大豆稻谷玉米9090907080或85说明: (1)辽、吉、黑、内蒙四省区玉米标包为80公斤。
(2)标准麻袋的皮重应为927克,目前实际常用麻袋皮重为840~860克。
(3)对省间贸易双方有定量包装协议的,可参照协议确定的每包重量进行抽包检斤。
检查人(签字): 保管责任人(签字): 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
1.根据检查情况在表内相关项目后的“□”内打“√”。
2.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抽包粮食毛重-包装物平均单重×抽包数量)/抽包数量。
3.单包平均差数=包装定量-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
4.差率=单包平均差数/包装定量×100%,差率在±0.5%以内的,认定为定量包装粮。
5.实际粮食数量=实际包数×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
6.水分减量=保管账数量×(入库水分%-实测水分%)/(1-实测水分%)。
7.保管自然损耗=保管账数量×0.2%×粮食储存年数。
8.应记粮食损耗=保管自然损耗+水分减量。
9.账实差数=保管账数量-粮食实际数量。
10.判定值=账实差数-应记粮食损耗。
11.如判定值>0,判定值即为超耗数量,超耗数量过大的要延伸核查具体原因。
12.属于受托储粮的,在备注栏中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
13.表中水分、杂质栏保留1位小数,“抽包检斤”的3-6项保留2位小数,其他栏目保留整数。
附表2-3 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直接称重法)
被检查企业(盖章): 检查时点: 实际查库日: 年 月 日
货位号 品种 性质 堆装方式 非定量包装粮□ 散装粮□保管账数量(kg) 收获年度 储存形式 保管账包数(包) 是否重度不宜存 是否受委托储粮 粮食入库质量容重 (g/l) (出糙率、纯粮率%) 实测粮食质量容重 (g/l) (出糙率、纯粮率%) 水分(%) 水分(%) 杂质(%) 杂质(%) 一、过秤检查货位中粮食实际数量1.全部粮食(含皮重)检斤重量(kg) 2.全部包装物重量或皮重(kg) 3.检斤粮食净重(粮食实际数量)(kg) 二、验证账实差数是否合理1.水分减量(kg) 2.保管自然损耗(kg) 3.应记粮食损耗(kg) 4.账实差数(kg) 5.判定值(kg) 6.是否存在超耗是□ 否□超耗的原因 备注
检查人(签字): 保管责任人(签字): 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
1.根据检查情况在表内相关项目后的“□”内打“√”。
2.检斤粮食净重=全部粮食(含皮重)检斤重量-全部包装物重量或皮重,检斤粮食净重即为检查认定的货位中粮食实际数量。
3.水分减量=保管账数量×(入库水分%-实测水分%)/(1-实测水分%)。
4.保管自然损耗=保管账数量×0.2%×粮食储存年数。
5.应记粮食损耗=保管自然损耗+水分减量。
6.账实差数=保管账数量-粮食实际数量。
7.判定值=账实差数-应记粮食损耗。
8.如判定值>0,判定值即为超耗数量,超耗数量过大的要延伸核查具体原因。
9.属于受托储粮的,在备注栏中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
10.表中以%为单位的保留1位小数,其余保留整数。
附表2-4 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
被检查企业(盖章): 实际查库日: 年 月 日
货位号品种性质收获年度清查方法保管账数量(kg)粮食实际数量(kg)粮食实际数量与保管账数量比较备注差数(kg)差数原因
检查人(签字): 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
1.本表按同品种、同性质粮食分别汇总;
2.被检查企业受其它企业委托代储的粮食需单独列表填写,并在备注栏中说明情况。
3.表中数据保留整数。
附录2-1:
各类几何体体积计算公式
(一)面积
1、正方形S= a2 (a为正方形边长)
2、长方形S= a × b 长 方 形(图略)
(a、b分别为长、宽)
3、三角形S= b × h÷2 三 角 形(图略)
(b、h分别为底边长和高)
b
4、梯形S=(a+b)× h÷2
(a、b、h分别为上底长、下
底长和高) 梯 形(图略)
5、圆形S=3.14×d 2 ÷ 4
(d为直径)
(二)圆周长与直径的关系
L=3.14×d
(三)体积
1、长方体V=a × b × c 长 方 体(图略)
(a、b、c分别为长、宽、高)
2、圆柱体V= S×h(S、h 分别为底面积和高)
3、圆锥体V=S × h ÷ 3(S、h 分别为底面积和高) 圆 柱 体(图略)
4、长方截锥体V=(S1+S2+ S1×S2 )× h ÷ 3
(S1、S2和h分别为上下底面积和高) 长方截锥体(图略)
5、圆台体V=(d12 + d1×d2 + d22)÷ 12 × h ×3 .14
(d1、d2和h分别为上下底直径和高) 圆 台 体(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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