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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办规计〔2013〕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财政
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
(办规计〔2013〕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财务局:
目前,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但是,从2013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稽察和各流域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来看,一些地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建设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为进一步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确保规划治理任务如期完成,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
从各地情况来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总体进展顺利,截至2013年7月底,近一半的省份《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2013~2015年)》项目(以下简称2013~2015年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率超过50%,其中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市初步设计审批率超过60%。但仍有一些地方前期工作进度滞后,云南、宁夏等省(自治区)和厦门市初步设计审批率甚至不到20%。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确保年底前2013~2015年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率达到80%以上,2014年9月底前要全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要高度重视前期工作质量。目前一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设计深度不够、前期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工程安全。各地要对稽察、检查中发现的前期工作质量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前期工作技术指导、帮扶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要加强前期工作质量的过程管理,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要加强现场勘查和技术方案论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技术审查单位在项目审查中,要深入现场了解情况,认真审查设计文件,防止审查走过场;项目审批时,要认真研究设计文件和技术审查意见,发现问题要及时与项目申报单位和审查单位进行沟通,把好审批关。要建立健全前期工作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设计文件编制、技术审查、项目审批等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对出现前期工作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对于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未完工项目,要切实加快建设步伐,确保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并抓紧做好已完工项目竣工验收。2012年10月中央财政提前下达了2013年中小河流治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20亿元,但从最近各流域机构开展的检查情况来看,一些地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进度还比较滞后,海南、河南、广东等省项目开工率低于20%。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加快2013~2015年项目建设步伐。对于已开工项目,要加强建设管理,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对于未开工项目,要督促项目法人抓紧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汛后立即开工,特别是要抓住汛后水利建设的黄金时期,集中力量加快建设。2013年6月份前安排中央投资的项目,投资要在年底前基本完成;近期安排中央投资的项目,投资要在2014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抓好中央资金分解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
近年来,有的省份中小河流治理中央资金分解下达不及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下达资金周期仍然过长,严重影响工程开工和建设进度。2012年10月提前下达的2013年中小河流治理中央资金,仍有少数省份未全部分解下达,分解下达时间超过半年。2013年8月,中央财政又下达一批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各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中央专项资金分解下达和拨付到具体项目。对于2012年提前下达的中央资金,要在2013年9月15日前全部分解下达到位;近期下达的中央资金到省级财政部门后,要在30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具体项目,并将专项资金分解下达文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财政部、水利部将加强检查,并作为后续中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各省份要按照与财政部、水利部签订的责任书提出的资金承诺,加大省级对中小河流治理的投入力度。同时,要落实市、县地方建设资金的筹措责任,并督促配套到位。对于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市治理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要按照《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在分解下达中央专项资金时,对于参照西部政策县市的治理项目,要严格按照西部政策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四、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
从近年来稽察和检查情况来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中还存在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对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监管不够;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对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及工程款结算等缺乏有效监理控制;施工单位力量投入不足,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工程管护主体不明确,管护经费不落实,重建轻管现象比较突出。这些问题不仅给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隐患,更直接影响到治理效果的长期有效发挥。各地要切实重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建设管理与建后管护,一是对发现的问题要抓紧进行整改,明确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的具体责任落实到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对近年来稽察、检查中反复出现的问题,省级水利部门要组织有关县市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机制上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对整改不力的,要减少后续项目安排。二是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26号)要求,针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特点,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验收管理等各项制度。三是各县市要深入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必须将水管体制改革工作作为重要验收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四是各县市要抓紧研究建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成后的长效管护机制,划定管理范围,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管护任务、维修养护等要求,合理核算管护经费。中小河流管护经费应足额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管护经费落实困难的县市,省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治理信息报送
目前,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系统已正式启用,从2013年10月份起,将依据系统信息通报各地中小河流治理进展情况。各省级水利部门要加强系统信息报送的组织工作,明确省、市、县级系统信息报送的负责部门和系统管理负责人,并组织县市及时填报系统信息,加强系统管理维护。省级水利部门要对系统信息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系统信息准确完整。同时,要按照中小河流治理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将中央专项资金分解下达文件、年度资金申请计划、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此外,各地要及时总结和报送本地区在中小河流治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便在全国进行交流,供有关地区借鉴。
水利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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