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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气发[2013]55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8日召开的中国气象局第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气发[2013]55号)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8日召开的中国气象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国气象局
2013年6月18日
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务院工作规则》、 《中国气象局职能配合、《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国气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气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气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康福祉、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一流的气象保障。
第三条 中国气象局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忠于职守,民主公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务实清廉,改革创新、规范高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中国气象局的全面工作,并代表中国政府、中国气象局进行外事活动。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五条 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授权一位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副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中国气 象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各内设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各项工作部署。要加强与部门内外的交流和协作,按照业务和职能分工,主动与对口部门联系,建立良好的互动协作关系,为气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第九条 全面正确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赋予的政府行 政管理职能,拟定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发布气象工作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承担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第十条 健全公共气象服务系统。积极参与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认真组织指导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以及空间天气、城市环境气象、森林(草原)火险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联防。加强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统筹规划,加强统一管理和指导,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科学制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的业务服务标准,及时发布和有效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不断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完善气象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加快预报预测精细化进程,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推动现代天气气候业务集约化、标准化、客观化和定量化发展。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及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短期气候趋势预测。
第十二条 加快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建设。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统一规划全国陆地及海上气象探测、气象台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审核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立项和方案。加强气象技术装备保障工作,保障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 提升气象业务信息化水平。建立覆盖气象业务全流程的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现代气象资料业务流程,推动多种观测资料综合应用。提高资料和信息共享服务水平。提升高性能计算的支撑能力,实现计算资源的统一管理。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保障。
第十四条 实施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战略。凝炼重大科研方向,统筹科技资源,做好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气象科技管理,拓展气象科技开发合作,推动科研与业务紧密结合,为气象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十五条 大力加强气候和气候变化工作。推进中国气候观测系统建设,加强气候变化规律研究,加强以应对极端气候事件为核心的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工作,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组织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全面实施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国家与地方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做好气象灾害科学评估工作,不断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能力,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水平。
第十七条 加快转变行政管理职能改革。精简行政审批、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制度机制,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气象行政管理职能体系,切实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十八条 加强气象应急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制订和完善各类气象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和管理工作,建立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纵向组织指挥体系和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的横向部门协作体系。强化气象应急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机制。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气象应急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全国气象部门统一领导工作。认真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责,强化社会管理职能,健全气象法规与标准体系,强化气象行业管理,指导行业和地方气象事业发展。重视人才队伍、教育培训、计划财务、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气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和气候资源意识。依法管理气象外事工作,代表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世界气象组织及其他国际气象机构的活动,加强与境外气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气象工作和规范气象活动、依法发展气象事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气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立法权限和要求,适时提出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组织制定颁布部门规章。逐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主体,由若干气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组成的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科学完善的气象法规体系。同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气象法律法规,确保气象立法的质量和法律法规的统一。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实施行政许可、规定行政处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等事项的,应当制定部门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者与有关部门协调,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要按要求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在行政复议中,中国气象局作为被申请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单位要参加行政复议,提出行政复议答复及其有关证明材料。在行政诉讼中, 中国气象局作为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单位要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加应诉,提出行政诉讼答辩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坚持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套执法职责,将行政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人,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依法实施的气象行政许可项目,要依法规范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切实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个别酝酿、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制度,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措施的协调性。中国气象局代全国人大、国务院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重要文件和由局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气象发展规划、全局性工作计划、重大专项规划、重要业务改革方案、部门预算、重大项目立项、建设等重大事项,由中国气象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各内设机构提请中国气象局领导班子讨论决 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送分管局领导审定后由局长批准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审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进行社会公示或听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气象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以及气象行业、基层气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条 各内设机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的决 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中国气象局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利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三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 事项、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进行必要的解读。
第三十四条 实行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媒体公开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共气象服务信息等。办公室归口管理中国气象局新闻发布工作,未经审核批准,各内设机构不得以中国气象局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议 案、提案,实事求是地提出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代表、委员。虚心接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国气象局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报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七条 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中国气象局领导、各内设机构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气象局实行综合考评制度。按照科学规 范、客观公正、分工负责、分类考核的原则,根据中国气象局年度工作安排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常规工作,制定综合考评办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评。
第四十条 各内设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国气象局确定的重点 工作任务、重大决策部署,跟踪督促检查和反馈执行情况,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文件起草、会议组织以及相关决议的落实和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要跟踪督促检查各内设机构落实中国 气象局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国气象局做出的重大决定、确定的重点工作情况,适时通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实行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制度。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由中国气象局领导班子成员(局长、副局长和党组成员)和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扩大到机关全体司局级干部和部分处级干部。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中共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审议中国气象局代国务院起草的法规草案及由中国气象局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文件,部署全局性重要工作。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的组织、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 3 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由中国气象局领导班子成员(局长、副局长和党组成员)组成,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全局性工作计划、审议重大专项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部门预算、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等重大事项和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3 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国气象局专题协调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局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根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和部署的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专门问题。专题协调会议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议题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 3 个工作日内签发。
第四十三条 中国气象局领导不能出席中国气象局局务会 议、局长办公会议应提前向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中国气象局局长主持召开的会议,与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出席,中国气象局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与会各单位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出席。如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十四条 中国气象局全国性会议主要包括全国气象工 作会议、全国气象局长会议、全国气象局长工作研讨会议、全国性业务工作会议。全国气象工作会议由中国气象局局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 5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我国气象事业的发展经验,审定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和部署全国气象事业发展中的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全国气象局长会议由中国气象局局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总结、部署全国气象部门的年度工作,审议决定方针、政策性的重要事项以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全国气象局长工作研讨会议由中国气象局局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性业务工作会议由中国气象局内设机构主持召开。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及各内设机构召开的会议,要坚持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会期,严格审批。尽可能用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必要的会议。各内设机构召开的全国性业务工作会议,一般只安排分管局领导出席。未经批准,中国气象局各级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及各内设机构的行文,应当符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中国气象局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执行。除中国气象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中国气象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办公室外,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报送中国气象局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中国气象局审批。单位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中国气象局决定。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报送中国气象局审批的公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四十九条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给中国气象局的文件,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局领导阅批。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和各省(区、市)气象局发送中国气象局的文件,由办公室按职责批办分送职能部门研究处理或提出意见后报局审批,重要文件报送局领导阅批。各内设机构报送中国气象局的文件,由办公室按照中国气象局领导职责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
第五十条 中国气象局报送国务院的文件,中国气象局颁布的命令、决定、部门规章,人员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 由局长签署。
第五十一条 以中国气象局名义发文,由局长或副局长签 发。属于一般程序性的或经局领导授权的局发文,可作为例行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局长或报局长签发。各内设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确定以函的格式行文,不应将问题上交或使发文升级。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签批运转公文。对于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经费、外事、法规、标准等方面的建议和申请,按职能分别向人事司、计划财务司、国际合作司和政策法规司等归口职能部门申请,不得直接向局领导报批;若超出了归口职能部门的权限,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审批。
第五十二条 要进一步精简公文,行文应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一律不发。能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明确的事项,不再发文。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三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 国气象局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四条 坚决执行中国气象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中国气象局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中国气象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中国气象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中国气象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中国气象局同意。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按照《中国气象局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规定,局长出访前要以局名义报请国务院审批,局长出差、休养前,应向国务院报告。副局长出访、出差和休养前,应向局长请假。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养,需提前 3 个工作日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需报局长审批并确定一位负责人主持工作。出差、出访应尽量缩短时间,一般不超过12 天,因特殊情况必须延期的,要及时请示。一个单位原则上不能有两位及以上负责同志同时离开本行政区到同一地点参加同一会议或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领导班子成员出访、出差回京后,要书面或口头向党组汇报工作情况。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出访、出差回京后,要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向局长报告。
第五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提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定需要提请国务院讨论审议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需要国务院制发的公文、气象事业重大发展改革决策部署等事项,经中国气象局领导班子研究审定后形成年度工作安排,报送国务院,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各内设机构要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并报送中国气象局,重点工作按要求定期向中国气象局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中国气象局实行汛期值班制度。中国气象局领导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每年汛期(6月至9月份)参加汛期带班和值班,具体安排由办公室负责。
第六十条 中国气象局发布涉及国务院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各内设机构发布涉及中国气象局重要工作部署、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中国气象局报告。
第六十一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坚持从严治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五条 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六条 改进学风,各级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局机关学习报告会等方式,组织学习社会、经济、科技、法律、历史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七条 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 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加强面向社会的调查研究,了解社会各界对气象工作的需求和意见,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六十八条 中国气象局领导不为地方举办的气象有关会 议和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中国气象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单位工作规则,报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10月23日印发的《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气发[2007]3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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