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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监督局,部机关各司局:
《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划》已经2013年5月8日召开的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2013年5月13日
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
(2013年5月8日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部门职责。
三、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四、推进职能转变,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强化执法督察,加强公共服务,维护人民权益,切实履行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职能。
五、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受国务院委托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领导管理武警黄金部队,下达相关工作任务并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 职责分工
六、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部的全面工作。部长兼任国家土地总督察,领导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全面工作。部长兼任武警黄金指挥部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代表部履行对武警黄金部队的领导管理职责。
七、副部长及其他部领导协助部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代表部进行外事活动。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协助总督察工作,专职副总督察负责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日常工作。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受部长和副部长委托,协助部长和副部长开展相关工作,完成部长和副部长交办的专题事项、应急事务和其他工作。
八、实行部领导互为替补的工作分工与协调制度。替补双方互通情况,在一方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另一方及时代行处理。替补双方一般不同时离京外出。
九、办公厅主任协助部领导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主任协助总督察、副总督察处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日常工作。各司局长(主任,下同)在本司局(厅,下同)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一项工作原则上由一个司局主办,实行主办司局责任制。主办司局要主动沟通协调,认真组织办理。各司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落实好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部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遵循《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部相关规定开展部门立法工作,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建议,不断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体系。
十二、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国土资源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三、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权限和程序。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
十四、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部门等沟通协作,健全完善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工作机制,推进共同责任机制和问责制度建设,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强化国土资源战略、规划、改革和制度的顶层设计,研究解决国土资源管理重大问题,着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
十七、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必经程序,增强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八、代国务院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颁布部门规章、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分析和宏观调控政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规划计划、重要改革方案、部门重要预算、重大项目立项、重点案件查处、重要督察事项等,须经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或总督察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土地资产处置、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等重大事项实行会审制度。未经会审通过,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十九、出台各类部门规章、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改革方案等,都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地方的,应事先充分协商、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加以调整完善。
二十、高度重视为重大决策提供服务。认真做好部领导参加党中央、国务院的会议和活动的有关准备工作。主办司局要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研究,汇总情况并形成相关材料,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司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及时报分管部领导核批。
二十一、部领导和各司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部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按期总结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会议议定、文件部署、领导批办、年度重点工作等事项的办理情况,定期督办,适时反馈。重要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评估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二、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公开政策性文件、规划计划、行政许可事项等国土资源部政务信息。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主办司局均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通过《中国国土资源报》、部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三、加强政务大厅运行管理,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接办分离,网上办理,网上查询,与会审工作有机衔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政务大厅依法受理,及时转交业务司局办理后答复。
二十四、加强政务信息管理,实行部新闻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部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进展成果以及社会普遍关心的有关信息,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等。强化舆情监测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十五、建立内部通报制度,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国土资源综合性工作、经验类表彰类事项和问题类批评类事项。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六、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时予以答复、解决问题,认真接受询问和质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定、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查处和整改,并按要求作出报告。
二十八、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及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部作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办司局要代表部切实做好行政复议答复或行政应诉工作,相关司局应予以配合。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并不断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一、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部领导、各司局负责人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体察民情民意,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在基层的落实情况。
三十二、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强化部内行政问责考核,将贯彻落实部重大决策、履行工作职责、进行行政审批、执行财政纪律等情况纳入行政问责范围,定期地进行定性、定量考核。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部实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会议和部专题会议制度。实行每月无会周制度。
三十四、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副总督察、其他部领导、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和司长(主任、局长)组成,由部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根据需要确定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召集和主持,副部长、副总督察、其他部领导和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参加。会议召集人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司局、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会议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召集和主持,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及其他相关部领导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所需,确定总督察办及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总督察办协同部办公厅负责。其他具体事宜按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有关规定组织落实。
部专题会议由部领导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部日常工作中的专门问题。会议召集人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司局、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
三十五、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由主办司局或单位报经分管部领导审核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提出,报部长确定。
涉及部内相关司局和单位的讨论事项,主办司局要加强协调,努力增进共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分管部领导进行协调;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提交会议讨论。
三十六、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重要文件上会前,由议题提出单位将议题材料、汇报说明等及时送办公厅,办公厅一般于会前2日将会议材料分送部领导和其他与会人员。
参会单位要按会议通知要求报名,并准时参加会议。部领导和总规划师、总工程师不能出席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向部长请假;部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部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向分管部领导请假,由办公厅汇总后向部长报告。
部专题会议由议题主办司局负责,统筹做好会议的筹备、通知、会务和纪要的起草、印发等工作,办公厅配合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三十七、议题汇报单位和参会单位要认真做好参会准备。汇报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应紧扣主题,直陈观点,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没有重大原则性意见的,会上一般不发言。
三十八、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厅指定人员负责记录,部专题会议由议题主办司局指定人员负责记录,按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会议各项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三十九、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二类),由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国务院审批。
各司局每两年只能召开一次全国性专业会议(三类),会议计划经分管部领导审核后报部,由办公厅汇总后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定。遇有特殊情况须临时召开全国性专业会议时,应另行报批。
召开全国性会议必须提前做好筹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报批。以部名义召开全国性会议(二类),由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负责筹备;全国性专业会议(三类),由各主办司局牵头负责筹备。拟请部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由主办司局、单位负责准备讲话素材稿和新闻宣传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四十、全国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尽量使用部视频系统组织培训。
四十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按照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会议应到政府采购的定点饭店召开,不得违规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土资源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有关公文运转规定处理公文。
四十三、部收到需要办理的上级机关公文,由办公厅送请分管相关业务的部领导签批,重大事项报送部长签批。部收到需要阅知的上级机关公文,由办公厅分送部领导阅批。部收到上级机关领导批转的公文,批转部长阅办的,由办公厅送请部长签批;批转国土资源部阅办的,由办公厅送请部长和涉及业务的分管部领导签批。
部收到需要办理的同级和下级机关公文,由办公厅批请相关司局办理;重要公文,同时送请分管部领导阅批;按前件要求反馈的公文,直接分送负责办理前件的司局。
除办理部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部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四、颁布部门规章,经部务会审议通过后,由部长签发国土资源部令。涉及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事项的规章需以国土资源部令发布。涉及国家土地督察事项的规章需以国家土地总督察令发布。
国土资源部上行文由部长签发,部长出差出访时由授权主持工作的部领导签发。
部管国家局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公文,由办公厅送请部长签发;涉及相关工作的,经相关司局审核后,由办公厅送请分管部领导核报部长签发。部长出差出访时由授权主持工作的部领导签发。
国家土地督察局报送的上行文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审核后,由办公厅办理。
四十五、国土资源部平行文、下行文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分管部领导签发;内容重要、对全局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公文,由分管部领导核报部长签发。
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报送分管部领导审签。
除办公厅外,机关各司局一般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向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和对等的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
一些例行性、事务性公文,经分管部领导授权,可以由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分管部领导取消授权的,应由分管部领导签发。分管部领导工作分工调整或者机构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授权。
四十六、部(或部办公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联合发文或会签来文,主办司局要在部内达成一致意见后,积极主动与同级部外单位沟通协商,认真提出意见,及时报部领导审示后,按要求签发或会签。
四十七、各司局办理公文,涉及其他司局职权范围或需其他司局核实把关的,应主动与有关司局协商、会签后方可行文。出现分歧时,主办司局主要负责人应进行协调,有关司局应积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司局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部领导协调或裁定。
四十八、各司局办理的公文,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反映部的职责,与部的决策部署精神相一致,并同现行公文相衔接。涉及到的业务数据应与部确认的数据相一致。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向部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九、提倡少发文、发短文。推行发文计划管理,控制文件数量。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凡是可以用函、电方式办理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压缩公文篇幅,行文要观点鲜明、简明扼要、准确得当。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加强对公文质量管理,开展公文质量考核与评比,加强公文培训。
五十、实行电子公文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提高效率。第九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一、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的各项重要决定,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带头执行、认真落实部的各项决策部署。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相违背的言行;代表部发表讲话或文章,或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未经部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需经部同意。
五十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部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由部长指定的其他部领导主持工作,并向国务院报告;其他部领导和总规划师、总工程师离京应事先向部长报告。
各司局负责人离京外出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离京前由所在司局将请假情况向办公厅备案。
五十四、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根据外事管理规定和工作需要,本着务实、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出访,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部领导出访由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方案,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安排顺访。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和部门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十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五、严格执行中央和部党组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禁止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项目用地办理报批手续或以各种变通的办法为之供地、发证;禁止在土地、矿产等行政审批事项中为项目申请人批条子、打招呼;禁止配偶子女为本人任职单位直接管理的案件和土地、矿产资源等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提供中介服务;禁止指定或向办事方授意由指定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地质灾害咨询评估和项目设计等相关工作;禁止接受基层单位和管理相对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有碍公务的宴请招待,报销应由本人或亲友承担的费用。
五十六、加强对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各个环节的监督,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资金使用、行政审批、项目安排等方面的监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十七、克服官僚作风和形式主义,防止作风漂浮、工作拖拉。各司局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各类项目评审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参加部计划安排之外的讲课与学术活动,须经批准并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五十八、严肃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规范各项资金使用,增强机关财务收支透明度。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九、规范和简化公务接待工作,不得使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接待国家部委、地方领导来访和同部领导会晤、座谈活动,由办公厅提出方案,报批后统筹安排。需安排用餐的,一律在机关食堂或内部招待所节俭安排。
六十、大兴学习之风,建设学习型机关,切实增强干部职工工作本领,提高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
六十一、加强调查研究,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更多地深入基础弱、困难多、矛盾比较突出的地方和县级以下基层单位调研,多听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重在了解实情、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进工作。
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要警车开道,不到行政辖区交界处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在活动场所摆放花草和展板,不安排宴请,不住超标准房,不接收纪念品或土特产。控制调研随行人员,不搞层层陪同。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建立部领导下基层出差调研带案件线索督办制度。
六十二、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部各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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