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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建管[2013]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水利部、财政部研究提出了《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
财政部
2013年3月28日
附件:
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各地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仍存在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有效落实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2011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现就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到2020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四)明确改革范围。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防潮(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海堤及沿堤涵闸;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淤地坝,包括库容50万立方米~500万立方米(不含)的大型淤地坝、库容10万立方米~50万立方米(不含)的中型淤地坝和库容1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淤地坝;
--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主要内容
(五)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六)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县级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七)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中央财政通过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地方财政可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八)探索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各地应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九)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十一)规范考核,强化监管。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水利部、财政部以省级为单元,对改革情况进行考核;省级水利、财政部门以县级为单元进行考核;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同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十二)试点先行,分类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要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各地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工程类型,可选取一些县(市)开展试点,加强指导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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