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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_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2日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水利部在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亿立方米
地区2015年2020年2030年北京40.0046.5851.56天津27.5038.0042.20河北217.80221.00246.00山西76.4093.0099.00内蒙古199.00211.57236.25辽宁158.00160.60164.58吉林141.55165.49178.35黑龙江353.00353.34370.05上海122.07129.35133.52江苏508.00524.15527.68浙江229.49244.40254.67安徽273.45270.84276.75福建215.00223.00233.00江西250.00260.00264.63山东250.60276.59301.84河南260.00282.15302.78湖北315.51365.91368.91湖南344.00359.75359.77广东457.61456.04450.18广西304.00309.00314.00海南49.4050.3056.00重庆94.0697.13105.58四川273.14321.64339.43贵州117.35134.39143.33云南184.88214.63226.82西藏35.7936.8939.77陕西102.00112.92125.51甘肃124.80114.15125.63青海37.0037.9547.54宁夏73.0073.2787.93新疆515.60515.97526.74全国6350.006700.007000.00
附件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地区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北京25%0.710天津25%0.664河北27%0.667山西27%0.524内蒙古27%0.501辽宁27%0.587吉林30%0.550黑龙江35%0.588上海30%0.734江苏30%0.580浙江27%0.581安徽35%0.515福建35%0.530江西35%0.477山东25%0.630河南35%0.600湖北35%0.496湖南35%0.490广东30%0.474广西33%0.450海南35%0.562重庆33%0.478四川33%0.450贵州35%0.446云南30%0.445西藏30%0.414陕西25%0.550甘肃30%0.540青海25%0.489宁夏27%0.480新疆25%0.520全国30%0.530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5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布局和物价等因素,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另行制定。
附件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地区2015年2020年2030年北京50%77%95%天津27%61%95%河北55%75%95%山西53%73%95%内蒙古52%71%95%辽宁50%78%95%吉林41%69%95%黑龙江38%70%95%上海53%78%95%江苏62%82%95%浙江62%78%95%安徽71%80%95%福建81%86%95%江西88%91%95%山东59%78%95%河南56%75%95%湖北78%85%95%湖南85%91%95%广东68%83%95%广西86%90%95%海南89%95%95%重庆78%85%95%四川77%83%95%贵州77%85%95%云南75%87%95%西藏90%95%95%陕西69%82%95%甘肃65%82%95%青海74%88%95%宁夏62%79%95%新疆85%90%95%全国60%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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