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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中关工委[200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兵团、中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中关工委[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集团公司)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会),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
2010年是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成立20周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总结全国关心下一代的工作,展示成就,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进工作,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联合召开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表彰大会,表彰和宣传一批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拟定于2010年二季度在京召开。现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集团公司)、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项设立
(一)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
(二)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工作者;
(三)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突出贡献奖;
(四)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功勋奖;
(五)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荣誉奖。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并成效显著;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队伍稳定,活动经常,老同志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五老”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创新;得到党政领导重视,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影响好,群众认可度高。
(二)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工作者: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并积极投身关心下一代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创新精神,因地制宜、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成绩突出。
(三)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突出贡献奖:在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省、部级关工委的主要负责同志。
(四)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功勋奖:担任过关工委主要领导职务,在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老同志。
(五)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荣誉奖:一贯重视并支持关心下一代工作,积极为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创造条件的现职省、部级党政领导同志。
四、评选办法
(一)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由省、部级关工委会同文明办共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填写《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附表二)、《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附表三)各一式3份报送中国关工委办公室。
(二)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突出贡献奖、功勋奖、荣誉奖三项奖项由中国关工委、中央文明办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由省、部级关工委填写《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突出贡献奖登记表》(附表四)、《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功勋奖登记表》(附表五)各一式3份报送中国关工委办公室。
(三)各省(区、市、建设兵团、部队)关工委、文明办在开展评选先进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推荐3个先进典型(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2人)并附事迹材料(以2000字为宜)各一式3份,签署意见后报送中国关工委办公室。
(四)参加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项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应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5年以上;省、部级关工委(包括办公室)不参加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各地应给予关工委机关专职干部一定的奖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5%。
五、有关要求
(一)此次评选表彰活动,是全国各级关工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总结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推进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对待、积极参选,各地关工委领导同志,要精心组织,严格筛选,确保质量。
(二)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要把这次评选先进的过程作为宣传先进、学习先进、动员更多的老同志广泛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过程,作为推进关工委工作的动力。
(三)请将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意见和附表(二、三、四、五)及重点推荐的先进事迹材料,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送中国关工委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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