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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_全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医疗、研究和开发、房地产、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公用事业、电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旅游、文娱、海运、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0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和《〈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六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合作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
(一)内地允许符合条件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内地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二)积极研究在内地引入港股组合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三、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一)税收领域
允许2009年3月31日及之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内地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二)建筑领域
1.双方同意开展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造工程师的专业人员资格(监理)相互承认工作;开展香港建筑师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认可工作。
2.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开展两地风景园林专业的技术交流工作。
(三)房地产领域
1.双方同意开展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的专业人员资格相互承认工作。
2.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开展内地物业管理师与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会员相互承认的技术交流工作。
(四)印刷领域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开展两地印刷技能人员的技术交流工作。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九年五月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姜增伟 曾俊华
(签 字) (签 字)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具体承诺
1.允许具有5年(含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通过内地司法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参加内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内地律师执业。
2.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成立时间满1年或以上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含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药剂服务具体承诺
1.允许具备香港药剂师执照并符合内地《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报考条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允许具备香港药剂师执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按照内地《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注册。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外资股比不超过70%。④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C.研究和开发服务 a.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CPC8510)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⑤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D.房地产服务 a.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房地产服务(CPC821)
b.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房地产项目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在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时,无须申请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资格。⑥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r.印刷和出版服务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排校制作服务公司,从事图书的校对、设计、排版等印前工作。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江苏省和福建省试点举办展览。⑦
2.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主办展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⑧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区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⑨,参展企业应为在该省、自治区注册的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公用事业服务具体承诺
在广东省1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中,取消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建设、经营城市燃气管网的股比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C.电信服务 电话卡销售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销售只能在香港使用的固定/移动电话卡(不包括卫星移动电话卡)。⑩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合拍电视剧
其他 具体承诺
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⑾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允许国产影片(含合拍片)由内地第一出品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在香港进行后期制作。
部门或
分部门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CPC511,512,513⑿,514,515,516,517,518⒀具体承诺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对于已取得内地资质的港资建筑业企业,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⒁颁布前,原建设部关于港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中对港籍项目经理的认定政策不变,港籍项目经理在原受聘港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仍然有效。
2.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颁布后,允许原认定的港籍项目经理在该标准颁布前已承接或开工的工程项目中,继续作为项目经理直至项目竣工。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具体承诺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出版物分销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具体承诺
1.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内地相关申请设立支行的法规要求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2.若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已在广东省设立分行,则该分行可以参照内地相关申请设立支行的法规要求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具体承诺
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广东省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1/3。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导游(CPC7472)
其他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取得内地出境旅游领队证,并可受雇于内地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和获准经营赴港澳团队旅游业务的香港、澳门旅行社。
2.经营赴台旅游的内地组团社可组织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的游客以过境方式在香港停留,以便利内地及香港旅游业界推出“一程多站”式旅游产品。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具体承诺
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对进口香港研发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包括专家审查)的工作时限为2个月。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A.海运服务
H.辅助服务 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其他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该香港服务提供者租用的内地船舶经营香港至广东省二类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提供包括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机场管理服务(不包括货物装卸)(CPC74610)
其他空运支持性服务(CPC74690)
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出具内地的法人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也可由香港银行作担保⒂,待申请获内地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再补回内地的法人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E.铁路运输服务 城市与郊区间旅客运输(CPC71112)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以独资形式建设、运营和管理深圳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项目。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
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在本文中,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香港大律师和律师,其执业年限须按照香港律师会或大律师公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显示的该律师或大律师在香港的实际执业年限计算。
④对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合作门诊部,按照《〈安排〉补充协议五》处理。
⑤内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禁止类除外。
⑥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在取得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只能向香港船东拥有的船舶或香港注册船舶派出海员。
⑦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商务部审批。
⑧含“中国”字头的展览会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后审批。
⑨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⑩须符合内地与香港电信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在广东省销售香港电话卡备忘录的规定。
⑾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⑿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⒀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⒁目前正在修订中。
⒂须符合内地与香港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有关经济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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