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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7]44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推广使用银行本票,进一步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需求》、《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见附件1、2、3),自小额支付系统开通银行本票业务之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一组织辖区内的银行机构推广使用。银行本票的安全机制和资金清算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各地实际,选择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电子清算系统或其他方式实现。
二、跨系统银行本票和系统内银行本票均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系统内银行本票也可通过各银行行内系统办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工程实施,确保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按时顺利开通。工程实施的主要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
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对系统开发人员的各项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
2008年2月底前,各银行完成行内系统改造和接口验收;
2008年3月底前,完成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模拟运行;
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银行本票专用章的刻制和发放以及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业务处理待定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2008年5月8日,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在全国正式开通。
四、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暂不向银行机构收取费用。
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组织业务、技术人员进行制度办法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的相关规定,确保业务规范准确处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有关银行机构。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1.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需求
2.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
3.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需求
一、业务概述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对本票进行审查后,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银行本票相关信息至出票银行,并根据出票银行实时返回的业务回执办理银行本票兑付的业务,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间的银行本票资金清算统一纳入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二、业务处理模式简述
银行本票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流通使用,分为现金银行本票和转账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应为出票银行的系统内营业机构,转账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可为任一银行营业机构。
现金银行本票和转账银行本票均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三、约束条件
(一)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可直接签发银行本票;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应选择一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清算银行本票资金。
(二)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必须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
(三)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需编制不超过20位的密押。
(四)出票银行在收到代理付款行发送的银行本票业务信息后,应在10秒内返回业务回执。
(五)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采用30103通用截留业务种类,由发起银行本票信息和返回回执两个处理流程完成。代理付款行使用PKG004实时借记包发送银行本票信息,出票银行使用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返回处理回执。
(六)一个实时借记业务包只能有一笔银行本票业务。
(七)商业银行应实现7×24小时自动处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
四、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流程
(一)出票银行签发本票。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应通过本行业务处理系统即时生成本票密押,并在“出纳复核经办”栏内记载密押。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如本票专用章未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则应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本行银行机构代码,并在出票后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本票业务处理系统。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并于当日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代理清算行收到签发银行发来的本票出票信息后,应及时将其导入本行本票业务处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以下代理清算行的有关业务处理与出票银行相同)。
(二)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本票信息。
代理付款行收到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并审核无误后,按照小额支付系统规定发起 PKG004实时借记业务包,包头金额应为出票金额。审核不合格的,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
(三)出票银行核验本票信息。
出票银行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包,应按照《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进行合规性检查。本票信息检查无误且密押核验正常的,作账务处理,并在10秒向小额支付系统返回“处理成功”的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账务处理如下:
借:开出本票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出票金额)
本票信息检查有误或密押核验失败的,出票银行应在10秒内向小额支付系统返回“处理失败”的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并正确填写失败原因。失败原因包括以下九类:
1.本票号码不符;
2.收款人名称不符;
3.出票日期不符;
4.密押不符;
5.金额不符;
6.超过提示付款期;
7.非本行票据;
8.重复提示付款;
9.银行本票已挂失止付或出票银行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四)代理付款行解付本票。
1.出票银行返回确认付款回执的,代理付款行为持票人打印进账回单,将银行本票款项解付给持票人并将银行本票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出票金额)
贷:持票人账户
或贷:现金
2.出票银行返回拒绝付款回执的,代理付款行出具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本票凭证退还持票人。
五、银行本票业务的冲正处理
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本票业务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按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流程办理冲正业务。
(一)冲正成功的处理。
1.代理付款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返回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原银行本票业务撤销成功,小额支付系统将不再对该笔业务作轧差处理。代理付款行可填制业务处理回单并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也可根据持票人请求重新向出票银行发送银行本票信息。
2.出票银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代理付款行发出的原银行本票业务撤销成功。经检查确认行内系统对该笔业务已作相应账务处理的,应进行行内账务冲正处理。
(二)冲正失败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收到银行本票业务冲正失败通知后,应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的最终处理状态。
1.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不为零的,表明出票银行已向代理付款行成功支付款项,代理付款行应向持票人兑付本票款项。
2.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为零,表明出票银行拒绝付款。代理付款行应重新向出票银行发送银行本票信息,并根据出票银行返回的业务回执出具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
3.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状态的,表明原银行本票业务已处理失败,代理付款行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业务。
(三)冲正业务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本票业务发起冲正指令后,因应用程序、网络、系统设备等多种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收妥冲正结果的,为防范业务风险,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代理付款行留存银行本票,记录客户联系方式,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交客户,并应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2.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付款行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成功的,应比照银行本票正常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本票兑付手续;确认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应填制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状态的,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业务。
六、业务安全机制
(一)出票银行应具备本票业务密押管理功能。出票银行签发本票时,应根据本票业务要素即时生成密押并记载于本票票面;出票银行兑付本票时,应实时核验小额支付系统传送的密押信息及本票电子信息,核验无误后进行解付。
(二)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签发本票时,应与代理清算行协商确定本票信息传递途径并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未被非法篡改。
七、报文填制说明
PKG004实时借记业务包
┌──┬────────┬─────┬───┬────┐
│ │ │ 强制项 │ │ │
│TAG │ 要素名称 │ │ 属性│ 备注│
│ │ │ /可选项│ │ │
├──┼────────┼─────┼───┼────┤
│02C │包类型号 │M │3n │ │
├──┼────────┼─────┼───┼────┤
│011 │包发起清算行行号│M │12n │ │
├──┼────────┼─────┼───┼────┤
│012 │包接收清算行行号│M │12n │ │
├──┼────────┼─────┼───┼────┤
│30E │包委托日期 │M │8n │ │
├──┼────────┼─────┼───┼────┤
│0BD │包序号 │M │8n │ │
├──┼────────┼─────┼───┼────┤
│C15 │包密押 │M │40x │ │
├──┼────────┼─────┼───┼────┤
│B63 │明细业务总笔数 │M │8n │ │
├──┼────────┼─────┼───┼────┤
│32B │明细业务总金额 │M │3x15n │ │
├──┼────────┼─────┼───┼────┤
│72D │包附加数据 │O │64g │ │
└──┴────────┴─────┴───┴────┘
SET001普通转账业务要素集
┌───┬─────────┬─────┬───┬───────────────────────┐
│ │ │ 强制项 │ │ │
│TAG │ 要素名称 │ │ 属性│ 备注 │
│ │ │ /可选项│ │ │
├───┼─────────┼─────┼───┼───────────────────────┤
│OBG │业务类型号 │M │5n │30103 │
├───┼─────────┼─────┼───┼───────────────────────┤
│52A │发起行行号 │M │12n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本票代理付款行行号 │
├───┼─────────┼─────┼───┼───────────────────────┤
│ │ │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出票银行行号或代理清 │
│58A │接收行行号 │M │12n │ │
│ │ │ │ │算行行号 │
├───┼─────────┼─────┼───┼───────────────────────┤
│30A │委托日期 │M │8n │ │
├───┼─────────┼─────┼───┼───────────────────────┤
│OBC │支付交易序号 │M │8n │ │
├───┼─────────┼─────┼───┼───────────────────────┤
│33G │金额 │M │15n │ │
├───┼─────────┼─────┼───┼───────────────────────┤
│CC4 │付款人开户行行号 │M │12n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出票银行行号 │
├───┼─────────┼─────┼───┼───────────────────────┤
│50C │付款人账号 │M │32x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1个零 │
├───┼─────────┼─────┼───┼───────────────────────┤
│50A │付款人名称 │M │60g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1个零 │
├───┼─────────┼─────┼───┼───────────────────────┤
│ 50B │ 付款人地址 │ O │ 60g │ │
├───┼─────────┼─────┼───┼───────────────────────┤
│ CC5 │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M │ 12n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本票代理付款行行号 │
├───┼─────────┼─────┼───┼───────────────────────┤
│ │ │ │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填写 │
│ 59C │ 收款人账号 │ M │ 32x │ 票面记载的收款人的账号;已经背书转让的,填写│
│ │ │ │ │ 持票人账号 │
├───┼─────────┼─────┼───┼───────────────────────┤
│ │ │ │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填写 │
│ 59A │ 收款人名称 │ M │ 60g │ 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已经背书转让的,填写持│
│ │ │ │ │ 票人名称 │
├───┼─────────┼─────┼───┼───────────────────────┤
│ 59B │ 收款人地址 │ O │ 60g │ │
├───┼─────────┼─────┼───┼───────────────────────┤
│ CEG │ 业务种类 │ O │ 12g │ │
├───┼─────────┼─────┼───┼───────────────────────┤
│ 72A │ 附言 │ O │ 60g │ │
├───┼─────────┼─────┼───┼───────────────────────┤
│ B40 │ 附加数据长度 │ M │ 8n │ │
├───┼─────────┼─────┼───┼───────────────────────┤
│ 72C │ 附加数据 │ O │ nE │ │
└───┴─────────┴─────┴───┴───────────────────────┘
通用截留业务附加数据域格式
┌───┬───────────┬─────┬────┬────────────────────────┐
│ │ │ 强制项 │ │ │
│编号 │ 要素名称 │ │ 属性 │ 备注 │
│ │ │ /可选项│ │ │
├───┼───────────┼─────┼────┼────────────────────────┤
│ 1 │出票日期 │M │8n │ │
├───┼───────────┼─────┼────┼────────────────────────┤
│ │ │ │ │前补8个‘0’后,统一填写原票据凭证上印刷的12 │
│ │ │ │ │位票据号码。12位票据号码的填写顺序为先填写 │
│ 2 │票据号码 │M │20x │ │
│ │ │ │ │4位组合轮冠字,后填写8位数字。组合轮冠字按 │
│ │ │ │ │左上、右上、左下、右下的顺序填列。 │
├───┼───────────┼─────┼────┼────────────────────────┤
│ │ │ │ │当票据种类为01、03、05时为强制项;当票据种类 │
│ 3 │付款行行号 │O │12n │ │
│ │ │ │ │为05时,填写出票银行行号或代理清算行行号。 │
├───┼───────────┼─────┼────┼────────────────────────┤
│ 4 │代理付款行行号 │O │12n │ │
├───┼───────────┼─────┼────┼────────────────────────┤
│ 5 │出票金额 │M │15n │ │
├───┼───────────┼─────┼────┼────────────────────────┤
│ 6 │用途 │O │60g │ │
├───┼───────────┼─────┼────┼────────────────────────┤
│ 7 │背书人数 │O │2n │ │
├───┼───────────┼─────┼────┼────────────────────────┤
│ 8 │背书人清单 │O │Ng │ │
├───┼───────────┼─────┼────┼────────────────────────┤
│8.1 │背书人名称 │O │60g │ │
├───┼───────────┼─────┼────┼────────────────────────┤
│ 9 │支票密码 │O │512x │ │
├───┼───────────┼─────┼────┼────────────────────────┤
│ 10│票据种类 │M │2n │见说明 │
├───┼───────────┼─────┼────┼────────────────────────┤
│ 11 │提示付款日期 │M │8n │ │
├───┼───────────┼─────┼────┼────────────────────────┤
│ 12│密押 │O │20x │票据种类为01、05时为强制项 │
├───┼───────────┼─────┼────┼────────────────────────┤
│ 13│汇票到期日 │O │8n │票据种类为02、03时为强制项 │
├───┼───────────┼─────┼────┼────────────────────────┤
│ 14│承兑协议编号 │O │20n │票据种类为03时为强制项 │
├───┼───────────┼─────┼────┼────────────────────────┤
│ 15│交易合同号码 │O │20n │票据种类为02、03时为强制项 │
├───┼───────────┼─────┼────┼────────────────────────┤
│ 16│承兑日期 │O │8n │票据种类为02、03时为强制项 │
├───┼───────────┼─────┼────┼────────────────────────┤
│ 17│承兑人 │O │60g │票据种类为02、03时为强制项 │
├───┼───────────┼─────┼────┼────────────────────────┤
│ │ │ │ │ 票据种类为01、05时为强制项;当票据种类为05 │
│ 18│ 申请人名称 │ O │ 60g │ │
│ │ │ │ │ 时,填写1个零,前补空格。 │
├───┼───────────┼─────┼────┼────────────────────────┤
│ 19│ 申请人账号 │ O │ 32x │ 票据种类为01时为强制项 │
├───┼───────────┼─────┼────┼────────────────────────┤
│ 20 │ 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 O │ 60g │ 票据种类为02、04时为强制项 │
├───┼───────────┼─────┼────┼────────────────────────┤
│ 21│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M │ 60g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1个零 │
├───┼───────────┼─────┼────┼────────────────────────┤
│ 22│ 出票人全称 │ O │ 60g │ 票据种类为02、03、04时为强制项 │
├───┼───────────┼─────┼────┼────────────────────────┤
│ 23│ 出票人账号 │ O │ 32x │ 票据种类为03、04时为强制项 │
├───┼───────────┼─────┼────┼────────────────────────┤
│ │ │ │ │ 当票据种类为01、03、05时为强制项;当票据种类 │
│ 24 │ 付款行名称 │ O │ 60g │ 为05时,填写出票银行名称或代理清算行名称 │
├───┼───────────┼─────┼────┼────────────────────────┤
│ │ │ │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为强制项。本票未经背书转 │
│ 25│ 附言 │ O │ 60g │ 让的,填写1个零。本票已经背书转让的,填写票 │
│ │ │ │ │ 面记载的原收款人名称 │
├───┼───────────┼─────┼────┼────────────────────────┤
│ 26 │ 票据图像数据长度1 │ M │ 8n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8个零 │
├───┼───────────┼─────┼────┼────────────────────────┤
│ 27│ 票据图像数据1 │ M │ nE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为空 │
├───┼───────────┼─────┼────┼────────────────────────┤
│ 28│ 票据图像数据长度2 │ M │ 8n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8个零 │
├───┼───────────┼─────┼────┼────────────────────────┤
│ 29│ 票据图像数据2 │ M │ nE │ 当票据种类为05时,为空 │
└───┴───────────┴─────┴────┴────────────────────────┘
说明:票据种类为:01:银行汇票 02:商业承兑汇票 03:银行承兑汇票 04:商业本票 05:银行本票
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
┌──┬────────┬─────┬───┬──────────┐
│ │ │ 强制项 │ │ │
│TAG │ 要素名称 │ │ 属性│ 备注 │
│ │ │ /可选项│ │ │
├──┼────────┼─────┼───┼──────────┤
│02C │包类型号 │M │3n │ │
├──┼────────┼─────┼───┼──────────┤
│011 │包发起清算行行号│M │12n │ │
├──┼────────┼─────┼───┼──────────┤
│012 │包接收清算行行号│M │12n │ │
├──┼────────┼─────┼───┼──────────┤
│30E │包委托日期 │M │8n │ │
├──┼────────┼─────┼───┼──────────┤
│0BD │包序号 │M │8n │ │
├──┼────────┼─────┼───┼──────────┤
│C15 │包密押 │M │40x │ │
├──┼────────┼─────┼───┼──────────┤
│B63 │明细业务总笔数 │M │8n │ │
├──┼────────┼─────┼───┼──────────┤
│32B │明细业务总金额 │M │3x15n │ │
├──┼────────┼─────┼───┼──────────┤
│B41 │明细业务成功笔数│M │8n │ │
├──┼────────┼─────┼───┼──────────┤
│32C │明细业务成功金额│M │3x15n │ │
├──┼────────┼─────┼───┼──────────┤
│02D │原包类型号 │M │3n │ │
├──┼────────┼─────┼───┼──────────┤
│CCO │原包发起清算行 │M │12n │同包接收清算行号 │
├──┼────────┼─────┼───┼──────────┤
│301 │原包委托日期 │M │8n │当前小额系统工作日期│
├──┼────────┼─────┼───┼──────────┤
│0BE │原包序号 │M │8n │ │
├──┼────────┼─────┼───┼──────────┤
│BS1 │轧差节点类型号 │O │1n │1 NPC 2 CCPC │
├──┼────────┼─────┼───┼──────────┤
│BS2 │轧差日期 │O │8n │ │
├──┼────────┼─────┼───┼──────────┤
│BS3 │轧差场次 │O │2n │ │
├──┼────────┼─────┼───┼──────────┤
│BS4 │补发标志 │O │1n │0正常1补发 │
├──┼────────┼─────┼───┼──────────┤
│BS5 │清算日期 │O │8n │ │
├──┼────────┼─────┼───┼──────────┤
│CIB │包处理状态 │O │2n │ │
├──┼────────┼─────┼───┼──────────┤
│72D │包附加数据 │O │64g │ │
└──┴────────┴─────┴───┴──────────┘
SET006通用回执业务要素集
┌──┬───────┬─────┬───┬────┐
│ │ │ 强制项 │ │ │
│TAG │ 要素名称 │ │ 属性│ 备注│
│ │ │ /可选项│ │ │
├──┼───────┼─────┼───┼────┤
│30A │委托日期 │M │8n │回执日期│
├──┼───────┼─────┼───┼────┤
│0BC │支付交易序号 │M │8n │ │
├──┼───────┼─────┼───┼────┤
│0BH │原业务类型号 │M │5n │ │
├──┼───────┼─────┼───┼────┤
│CC1 │原发起行行号 │M │12n │ │
├──┼───────┼─────┼───┼────┤
│CC2 │原接收行行号 │M │12n │ │
├──┼───────┼─────┼───┼────┤
│051 │原委托日期 │M │8n │ │
├──┼───────┼─────┼───┼────┤
│005 │原支付交易序号│M │8n │ │
├──┼───────┼─────┼───┼────┤
│33S │原金额 │M │15n │ │
├──┼───────┼─────┼───┼────┤
│CIA │业务回执状态 │M │2n │ │
├──┼───────┼─────┼───┼────┤
│BSE │扣款日期 │O │8n │ │
├──┼───────┼─────┼───┼────┤
│BSN │开户行手续费 │O │15n │ │
├──┼───────┼─────┼───┼────┤
│72A │附言 │O │60g │ │
└──┴───────┴─────┴───┴────┘
八、业务量估算
以2007年前三季度的数据为基准,综合考虑影响银行本票业务发展的各项因素,乐观估计,未来三年内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量分别约为2000-2500万笔(2008年)、2160-2700万笔(2009年)、2333-2916万笔(2010年),按全年365天计算,日均业务量分别约为6.2万笔 (峰值约10万笔)、6.7万笔(峰值10.5万笔)和7.2万笔(峰值11万笔);按一年工作日251天计算,工作日日均业务量分别约为9万笔(峰值约13.9万笔)、9.7万笔(峰值15万笔)和10.5万笔(峰值16.3万笔)。
附件2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本票业务发展,规范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本票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银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和资金清算的业务。
第三条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信息实时比对的处理分为银行本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的处理。
银行本票信息传输是指代理付款行将银行本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给出票银行的行为。银行本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将相关信息返还给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本票提示付款信息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行为。
银行本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第五条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银行本票仅限系统内银行兑付。
第六条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出票和代理兑付业务。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代理方式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出票业务,但不能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代理兑付业务。
第七条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当加编密押,并将密押记载在“出纳复核经办”栏内。密押不得更改。
第八条 银行本票的大、小写金额必须同时记载。小写金额可使用压数机压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工记载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
第九条 出票银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银行本票信息,应在10秒内及时应答。
第十条 代理付款行解付银行本票后,银行本票凭证留存在代理付款行。
第十一条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可申请挂失止付。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时需到出票银行办理。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如银行本票专用章未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记载在票据号码下方。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应选择一家以直联方式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并与代理清算行签订书面代理清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在银行本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的机构代码。
第十三条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后,应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通过代理清算行清算银行本票资金的,出票银行应于当日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
第十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代理付款行不计收垫付资金利息。
第十五条 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时,除按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如未启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二)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密押是否更改。
(三)单位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 代理付款行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及时将银行本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传输给出票银行。银行本票信息应与银行本票凭证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十七条 代理付款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银行本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银行同意付款的,应将款项即时解付给持票人;对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
第十八条 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本票信息后,在60秒内未收到业务回执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未纳入轧差的银行本票业务。
第十九条 出票银行对已做行内账务处理且代理付款行冲正成功的银行本票业务,应及时进行账务冲正。
第二十条 代理付款行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留存银行本票并向客户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俟系统恢复正常后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客户并办理相关业务处理手续。第三章 退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退票是指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银行本票和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出票银行拒绝付款时,由代理付款行根据出票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向持票人出具退票理由书。
代理付款行应将银行本票凭证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
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拒绝受理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银行本票号码;
(二)出票银行名称;
(三)出票日期;
(四)收款人名称;
(五)持票人名称;
(六)银行本票金额;
(七)拒绝受理理由;
(八)拒绝受理日期;
(九)代理付款行名称;
(十)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
(十一)代理付款行签章。
第二十四条 退票理由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银行本票号码;
(二)出票银行名称;
(三)出票日期;
(四)收款人名称;
(五)持票人名称;
(六)银行本票金额;
(七)退票理由;
(八)退票日期;
(九)代理付款行名称;
(十)代理付款行代出票行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字样;
(十一)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
(十二)代理付款行签章。
第二十五条 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付款行应拒绝受理:
(一)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二)银行本票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三)银行本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四)签章不符合规定;
(五)未填写密押;
(六)背书不连续或不符合规定;
(七)超过提示付款期;
(八)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
(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银行本票已背书转让;
(十)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十一)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十二)银行本票专用章上或票面上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十三)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
(十四)单位持票人不在本行开户;
(十五)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虚假;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第二十六条 出票银行收到银行本票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付款:
(一)银行本票号码不符;
(二)收款人名称不符;
(三)出票日期不符;
(四)密押不符;
(五)金额不符;
(六)超过提示付款期;
(七)非本行票据;
(八)已付款票据重复提示付款;
(九)银行本票已挂失止付或出票银行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系统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及时、准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代理付款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银行本票,确保银行本票的真实性及票面信息的合规性、完整性。代理付款行未按规定审查银行本票,造成出票银行错付款项的,应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代理付款行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妥善保管银行本票,并按有关规定积极协助查询。
第三十条 代理付款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退票。除法律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外,代理付款行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出票银行不得拒绝付款。
第三十一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予以通报: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受理银行本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受理银行本票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发起银行本票信息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返回银行本票业务回执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将款项解付给持票人,延压客户资金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付款的;
(七)银行头寸不足,影响银行本票兑付的;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银行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银行本票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管理。
银行本票业务专用章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比照汇票专用章的式样确定。银行应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
第三十四条 银行使用的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业务处理待定凭证的格式由各银行按照规定的记载事项自行确定。凭证既可直接输出打印,也可采用手工填写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上线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
一、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应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本 票的申请。
转账交付的,以银行本票申请书的相关联次分别作借、贷方凭证。其分录为:
(借) ××科目 申请人户
(贷) 开出本票
现金交付的,其分录为:
(借) 现金
(贷) 开出本票
(二)出票行在办理转账或收妥现金以后,签发银行本票。本票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本票。签发本票的具体要求是:
1.本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如果填写错误应将本票作废。
2.使用压数机压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写方式将小写金额记载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
3.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4.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本票专用章如未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的,应在本票上记载出票银行机构代码。出票银行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应填写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银行机构代码记载在票据号码下方。
5.按规定程序加编本票密押,密押记载在“出纳复核经办”栏内。
6.申请书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本票正面注明。
(三)填写的本票经复核无误后,在本票第二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后交给申请人。第一联卡片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后留存,专夹保管。
(四)出票银行出票后应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代理出票的,出票银行应于当日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以下代理清算行的有关业务处理手续与出票行相同)。
二、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一)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交来的转账银行本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当认真审查:
1.本票是否是按照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2.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出票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5.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银行机构代码;未启用银行机构代码的,是否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6.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7.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本票密押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本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审查无误后,代理付款行应将本票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电子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出票行进行确认,收到确认成功信息并打印业务回执后方可办理本票解付手续,进行账务处理。本票由记账、复核人签章并记载兑付日期后,与打印的业务回执一起作为解付银行本票科目凭证附件,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 ××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一并交给持票人。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资金清算时,代理付款行行内系统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已清算通知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
(二)代理付款行接到个人持票人交来的转账银行本票时,除按上述(一)1、3、4、5、6、7、8的各项要求认真审查外,还必须认真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是否在本票背面签章并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持票人委托他人提示付款的,还要审查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审查无误后,代理付款行应将本票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电子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出票行进行确认,收到确认成功信息并打印业务回执后办理本票解付手续。其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票人户
或(贷) 持票人账户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资金清算时,代理付款行行内系统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已清算通知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
(三)出票行或出票行的系统内银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现金银行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进行核对,或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经核对银行本票相关信息相符后,还必须认真审查本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收款人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收款人委托他人向出票行或出票行的系统行提示付款的,必须查验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本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是否注明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本票作借方凭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1.到出票行兑付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 开出本票
(贷) 现金
2.到出票行系统内银行兑付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 现金
银行本票资金清算时,出票行的系统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已清算通知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
(四)代理付款行对审查有误的银行本票,应拒绝受理,并应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由代理付款行根据出票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向持票人出具退票理由书。
代理付款行应将银行本票凭证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
(五)本票上未划去“现金”和“转账”字样的,一律按照转账银行本票办理。
三、银行本票结清的处理手续
当出票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解付本票电子信息时,出票行将该信息与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中存储的本票信息进行自动核对,经系统确认无误后发回应答信息。出票行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出票,打印业务回单,同时销记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中的本票信息。本票卡片作借方凭证,业务回单作借方凭证的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 开出本票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
小额支付系统对业务回执轧差成功的,出票行在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小额支付系统对业务回执轧差失败的,出票行应对原账务处理进行冲正,其会计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 开出本票
四、银行本票业务的冲正处理
代理付款行根据客户委托发出银行本票业务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该笔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收到代理付款行发起的冲正指令后,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处理状态,生成冲正成功或冲正失败应答信息(含冲正指令处理状态和原银行本票业务指令处理状态),并实时返回至代理付款行。冲正成功的,小额支付系统生成冲正成功通知并实时发送至出票行。代理付款行和出票行应根据冲正应答和冲正通知分别作相应账务处理。
(一)冲正成功的处理。
1.代理付款行收到银行本票业务冲正成功应答后,表明原银行本票业务撤销成功,小额支付系统将不再对该笔业务作轧差处理。代理付款行可填制业务处理回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也可根据持票人请求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信息。
2.出票行收到银行本票业务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代理付款行发来的原银行本票业务撤销成功。经检查确认行内系统对该笔业务已作相应账务处理的,应进行行内账务冲正处理。
(二)冲正失败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收到银行本票业务冲正失败应答后,应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的最终处理状态。
1.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不为零的,表明出票行已向代理付款行成功支付款项,代理付款行应比照“二、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手续”(一)、(二)、(三)2的规定办理本票解付手续。
2.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为零,表明出票行拒绝付款。代理付款行应重新发送银行本票信息,并根据出票银行返回的业务回执出具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
3.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状态的,表明原银行本票业务已处理失败,代理付款行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业务。
(三)冲正业务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本票业务发起冲正指令后,因应用程序、网络、系统设备等多种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收妥冲正结果的,为防范业务风险,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代理付款行留存银行本票,记录客户联系方式,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交客户,并应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2.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付款行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成功的,应比照“二、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手续”(一)、(二)、(三)2的规定办理本票解付手续;确认出票行拒绝付款的,应填制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等状态的,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业务。
五、银行本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和挂失的处理手续
(一)退款手续。
申请人因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出票行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三联进账单连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字样,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其分录为:
(借) 开出本票
(贷) ××科目 申请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二)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手续。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将本票交给出票行。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本票上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
1.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应填制三联进账单,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其分录为:
(借) 开出本票
(贷) ××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一并交给持票人。
2.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的,填制普通贷记凭证。出票行根据客户委托将本票款项汇划至持票人开户行账户。
3.持票人提交注明“现金”字样本票的,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其分录为:
(借) 开出本票
(贷) 现金
(三)挂失手续。
未解付的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后,向出票行挂失止付。出票行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确属本行签发并确未注销时方可受理。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后,在计算机系统中登记挂失止付信息,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六、丧失银行本票付款或退款的处理手续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本票票据权利证明,可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出票行审查该银行本票确未支付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出票行向持票人付款时,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无误,比照“五、银行本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和挂失的处理手续”(二)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二)出票行向申请人退款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无误,比照“五、银行本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和挂失的处理手续”(一)的有关手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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