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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申报2005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申报2005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的通知(农办计[2005]1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农业(农牧、农林、林业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申报2005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的通知
(农办计[2005]1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农业(农牧、农林、林业、建设)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员会(计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2005年国家继续安排国债资金用于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建设。现将编报农村户用沼气国债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按照《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计发[2003]33号文附件)确定的安排原则、区域布局、补助标准编报2005年投资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各省申报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4年实际安排规模,每个县中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在项目安排上要坚持以下四点。一是要与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工程有机结合。只要具备沼气建设的相关条件,退耕还林等地区要优先安排。二是要以续建为主,续建县的比例不低于50%,申报时续建县和新建县要分别排序。三是要坚持集中连片。项目村的入户率不低于50%。四是要兼顾血吸虫病、地氟病防治工作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要统筹安排。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五省安排范围仍限在苏北、浙西、闽西和闽北、沂蒙山区、粤西北等革命老区,每省申报县数不多于5个。
二、实事求是安排地方配套资金
各省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应积极安排农村户用沼气国债项目配套资金,具体配套比例和配套规模由地方根据财力确定。各省在上报项目投资计划时,应附省级财政或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的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
三、强化项目前期工作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申报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审核,由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部门联合逐级上报项目申请文件。建设单位应深入项目村逐一调研论证,核实建设条件,确定拟建设的沼气项目村和农户。
请各省(市、区)按照以上要求于2005年5月底前将项目投资申请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农业部(3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套),同时将各省项目汇总表和项目县基本情况表的电子文本(excel文件格式,格式见附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农业部(kjsnyc@agri.gov.cn)。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2005年____省(市、区)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汇总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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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县名 │ 乡名 │ 村名 │承担单位│建设内容│本村总户│项目规模│总投资及│ │ │ │备注(申┃
┃ │ │ │ │ │ │数(户)│(户) │资金来源│ │ │ │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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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合计 │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农户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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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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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续建│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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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县│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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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乡│×××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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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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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县│ │ │ │ │ │ │ │ │ │ │ ┃
┠────┼───┼────┼────┼────┼────┼────┼────┼────┼────┼────┼────┼────┨
┃二、新建│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
┃ 1 │××县│ │ │ │ │ │ │ │ │ │ │ ┃
┠────┼───┼────┼────┼────┼────┼────┼────┼────┼────┼────┼────┼────┨
┃ │××县│×××乡│×××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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